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
户口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1 13: 22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199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8〕185号文件的精神,按照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从既有利于控制杭州市区人口过快增长,又有利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实际出发,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行婴儿随父落户的问题。凡1998年7月22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出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婴儿,其父亲户籍在杭州市区的,可随父申报户口。7月22日以后出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现已随母登记的婴儿,可由婴儿的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公安机关批准,允许其随父落户。

1998年7月22日之前出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要求到杭州市区随父落户的,将区别情况妥善处理。其中学龄前的儿童,在就学前全部予以解决;15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及18周岁以下的在校生,逐年予以解决。

二、关于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凡夫妻一方户籍在杭州市区,另一方户籍在外地而要求解决分居问题的,按以下原则逐步解决:(1)1998年7月22日以后结婚,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下同)的,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其配偶到杭州市区落户。(2)凡1998年7月22日以前结婚,其未成年子女投靠父亲在杭州市区落户5年以上,且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35周岁以上的,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其配偶到杭州市区落户。(3)无子女和领养子女,夫妻双方年龄均达到35周岁以上的,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其配偶到杭州市区落户。(4)外地配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优先给予解决。(5)夫妻一方在原居住地有工作而要求调动进杭的,仍在办理人事、劳动调动手续时,解决在杭州市区落户问题。

三、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的,可到杭州市区投靠子女;夫妻双方原籍均为杭州市区,因工作调动到外地工作,有子女在杭州市区的,离退休后可回杭投靠子女。

四、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4号文件关于“特大城市、大城市人民政府对到当地落户的,应当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加以严格控制”的意见,上述人员的进杭落户工作,必须纳入杭州市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和“农转非”指标控制。同时,被投靠方在杭州市区要有合法的固定住所、稳定的生活来源,且人员投靠进杭后其家庭人均生活费应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

五、对在杭州市区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引进人才等要求落户的,按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六、解决好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格把关,慎重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七、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