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萧山市和余杭市撤市设区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问题的决定
时间: 2019- 07- 11 09: 49 来源: 浏览次数:


(2001年3月12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萧山市和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和杭州市余杭区。为此,对撤市设区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原市辖乡、镇的名称,也应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作相应改变。

二、原直接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改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至届满为止。换届时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按原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顺延。

三、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其职务名称随着行政区划名称的改变而相应改变。

四、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适用问题,仍按区划调整前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