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

关于将民政部门管理的原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人员移交原单位管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1 10: 05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1998〕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关于将民政部门管理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移交原单位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将民政部门管理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移交原单位管理的意见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卫生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我市民政部门在1979年前接收管理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6000余人,其中一部分因年老或疾病已相继去世,目前尚有2726人(市、区级1604人,省级在杭单位736人,外地来杭安置386人)。这些退休人员一直由居住地所在街道代发工资,经费从市财政与各区包干的民政经费中列支。为了合理解决这部分人的实际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使他们安度晚年,拟从1999年1月1日起,将他们的关系划转回原单位管理。现就划转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现由市、区民政部门代发退休费的人员,均回原单位管理。其退休费转原单位发放,经费指标随退休关系的转移一并划转原单位,原单位已合并或撤销的由合并单位或上一级部门安排接收。市属单位902人,区属单位702人,由各区民政部门提供花名册,会同接收单位核准后,按系统移交原单位管理。

二、外地来杭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原市总工会管理的退休人员及个别确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仍由各区民政部门管理。外地的退休人员要求回原单位而原单位又同意接收的,可予以办理划转手续。

三、回市级有关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划转,各区财政以1998年度退休费(包括退休人员公费医疗经费,下同)实际支出数为基数上划市财政,今后上划的均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数为基数上划市财政。从1999年起,此项退休费列入接收单位预算,由市财政在下达年度预算时一并下达,并由接收单位统一管理。民政部门代发此项退休费至1998年12月份止。各区民政局应将退休费有关资料在11月底前移交给接收单位。

接收单位已参加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统筹的,其接收的退休人员列入统筹对象,由接收单位持有关档案材料和民政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到杭州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办理参保手续,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办公室从办妥手续的次月起,每月按统筹政策规定支付养老金。

四、现保管退休人员档案材料的街道、派出所,在接各区民政局通知后,应根据组织部门有关档案材料转递和保管的规定,将退休人员档案材料转回其原工作单位。

五、各区民政部门应将本区退休人员的公费医疗证收回并到公费医疗办公室换领“公费医疗证转移卡”,随同民政部门介绍信交退休人员带回原单位;由原单位按规定向有关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新证。原单位已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公费医疗办公室不再发证,其医疗费由原单位支付。

六、退休人员移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认真组织,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附:市、区退休人员划归原单位人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