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1998〕4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意见
杭州市劳动局 杭州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为加强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与总体发展相一致,完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保持适度的工资增长,为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改进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挂钩范围
市本级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挂钩办法
从1998年起,企业均应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挂钩的“工效挂钩”办法,具体采用“基准浮动”工资分配管理办法。“基准浮动”工资分配管理办法是指企业以实现利润为依据,围绕市确定的基准工资上下浮动的工资分配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准工资是企业当年计提人均工资的基本控制标准,按全省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确定,1998年确定为8400元。
(二)当年发生亏损的企业,视扭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在基准工资的80%内计算确定人均应提工资控制标准,1998年确定为6600元。
(三)当年盈利的企业,可在基准工资内,由企业自主确定人均应提工资;当年按基准工资列支后仍盈利的企业,可在盈利的50%限额内,由企业自主确定增长工资(应同步考虑计提“三费”)。
(四)企业取得涉及本企业人员变动的对外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以及财政弥补亏损而增加的补贴收入,不视作计提工资的实现利润。
(五)计提工资的职工平均人数不包括企业已进入再就业中心(工作站)和在册不在岗且不再支付工资的人员(如留职停薪人员、劳务输出入员、离岗退养人员、外借并由借入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等)。企业发放给离岗退养等人员的生活费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六)凡列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的国有企业(含代管企业)和已改组为公司制与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由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或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在市定标准内,确定企业的人均应提工资。
三、关于继续实行原工效挂钩、“两个低于”和工资总额包干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
对部分因执行“基准浮动”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而影响工资较大的企业,经劳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允许在1998年内继续实行原工效挂钩、“两个低于”和修改后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资总额基数核定。
1、以1997年度财务决算审批确认数中的应提工资总额最高限额为基础,核增(减)以下项目:
(1)1997年度符合规定的新增人员,按企业人均应提工资核增。
(2)企业进入再就业中心(工作站)的职工和经市批准提前退休的职工,按平均人数和企业人均应提工资计算核减。
(3)“两个低于”企业,1997年末全部职工人数比上年末减少5%以上部分,每减1人按企业人均应提工资计算核减。
(4)工资总额包干企业,1997年末全部从业人数比本期包干基年核定包干人数减少10%以上部分,每减1人按本期包干基年核定人均包干工资计算核减。
2、实行提成工资制、计件工资制以及工资与营收、实物量、产值等指标挂钩的企业,按本办法重新调整1998年度的工资单价和含量。
(二)经济效益基数核定。
实行工效挂钩、“两个低于”办法的企业,1998年确定经济效益基数时,以1997年度财务决算审批确认数中的实现利润、应交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为基础,核增(减)以下项目:
1、核增新增人员应增加的实现税利。工效挂钩企业新扩建项目增人按人均效益的30%核增;“两个低于”企业经市以上批准列入国家计划的新扩建项目增人与其他原因增人,分别按本企业人均效益的30%和50%计算核增。
2、核减1997年度因在财税大检查和决算抽查等日常检查中被查出不得计提效益工资的实现税利以及因财政弥补亏损而增加的补贴收入等。
3、核减不得计提工资的投资收益。
4、“两个低于”企业年末全部职工人数比上年末减少5%以上部分,每减1人按本企业人均实现税利总额的50%核减。
(三)企业1998年仍可继续按实列支的工资项目。
1、基本生活品价格浮动补贴(含1996年出台的年人均96元的粮贴)。实行“两个低于”办法的企业,基本生活品价格补贴允许按实列支50%。
2、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经委杭劳薪〔1997〕15号、杭财企(97)字第42号、杭经企〔1997〕23号文件规定增加的工资额。
1998年,盈利企业按1997年平均职工人数以每人每月50元标准计算的限额内增资;亏损企业按1997年平均职工人数以每人每月30元标准计算的限额内增资。
3、当年安置复转军人,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经市以上批准的重点交通、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工程增加人员所相应增加的工资额。
4、从甘宁地区和本省六个贫困县(景宁、泰顺、磐安、云和、永嘉、文成)招收计划外用工而增加的工资。上述计划外用工工资在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计算的限额内按实列支。
5、企业当年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生育人数占平均从业人数1%以上的人员,允许一次性增加人均2000元的工资。
6、实行“两个低于”办法的企业,1997年经市以上批准列支国家计划的新扩建项目增人所相应增加的工资。
7、实行“两个低于”办法的企业,当年发生的漏报计划外用工和离退休留聘人员费用,在核定的控制数内按实列支。
8、实行工效挂钩、“两个低于”办法的企业,正式招用下岗职工,其工资当年按实列支,次年调整工资总额基数,不调整效益基数。企业进入再就业中心(工作站)的职工和经市批准提前退休的职工,应按实际平均人数和企业人均应提工资计算扣减企业当年工资总额。
9、经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允许按实列支的工资。
(四)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杭劳薪〔1997〕143号、杭财企(97)字第333号文执行。
四、关于工资分配的其他有关问题
(一)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从1998年起不再实行市定《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改按国家工资政策执行。
(二)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挂钩办法后,应严格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核算,真实反映企业盈亏,严禁虚增利润或隐瞒亏损行为发生,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如数清退多提的工资总额。
(三)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和管理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执行,严格依据规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计提工资并列入成本费用。企业的各项工资性开支应统一纳入工资总额,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发放现金、实物,严禁超来源(红字)发放工资,否则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意见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