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发〔1999〕10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农业丰收计划的实施,对于增强农村广大干部群众依靠科技发展农业的意识,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调动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稳定粮食和“菜篮子”生产,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业生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使农业丰收计划能更好地推动我市农业生产朝着优质、高效的方向健康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顺利实施,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杭州市农业丰收奖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杭州市农业丰收奖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杭州市“农业丰收奖”实施管理办法
(杭州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一、奖项设置
“农业丰收奖”共设六大类15个专项:
1、“农业丰收奖先进区、县(市)”。
2、“农业丰收项目奖”:(1)粮食生产丰收奖;(2)畜牧生产丰收奖;(3)园艺生产丰收奖;(4)经济特产丰收奖;(5)农业机械化丰收奖;(6)渔业生产丰收奖;(7)水利水文丰收奖;(8)林业生产丰收奖;(9)农业气象丰收奖;(10)农村能源丰收奖。
3、“农业丰收奖十佳乡镇”。
4、“农业丰收奖十佳种植大户”。
5、“农业丰收奖十佳养殖大户”。
6、“农业丰收奖十佳营销大户”。
二、组织管理
1、杭州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农业丰收奖的管理、评审、颁奖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经委。
2、“农业丰收奖先进区、县(市)”、“农业丰收奖十佳乡镇”、“农业丰收奖十佳种植大户”、“农业丰收奖十佳养殖大户”、“农业丰收奖十佳营销大户”,由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分别会同各区、县(市)农经委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评定。
3、杭州市农业局、水产局、林水局、气象局、农村能源办应分别成立评委会或专业评审组,负责向杭州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相关专业“项目奖”评审项目,由杭州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评定。
三、实施(完成)单位和个人
1、“农业丰收奖”的实施(完成)单位主要是区、县(市),乡镇,村和农、林、牧、渔场等生产单位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粮食、特产、林业、园艺、农机、水利、水产、畜牧、兽医、气象、农村能源、农业区划等部门及科研单位。
“农业丰收奖先进区、县(市)”的实施(完成)单位是区、县(市)人民政府(不填报完成人)。
“农业丰收奖十佳乡镇”的实施(完成)单位是乡镇人民政府(不填报完成人)。
“农业丰收奖十佳种植大户”的受奖者是从事农村种植业的大户。
“农业丰收奖十佳养殖大户”的受奖者是从事农村养殖业的大户。
“农业丰收奖十佳营销大户”的受奖者是从事农副产品营销的大户。
“农业丰收项目奖”的实施(完成)单位和个人的规定由各业务主管局负责制定。
四、申报立项和验收、评审考核
1、凡申报市级“农业丰收奖项目奖”的单位,应先制订计划,填写计划(合同)书一式3份,报杭州市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初步立项意见,报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2、“农业丰收项目奖”的立项计划经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可,由市业务主管局书面公布当年列入计划的丰收项目,并根据计划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按国务院和省有关业务部门制订的验收办法进行。申报一等奖的项目由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申报二、三等奖的项目,由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的项目,由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或委托市业务主管局验收。
“农业丰收奖先进区、县(市)”和“农业丰收奖十佳乡镇”的考核,由各区、县(市)农经委依据统计年报会同当地政府办公室向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由市评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考核后提请评委会评定。
农业丰收奖的“十佳种植大户”、“十佳养殖大户”、“十佳营销大户”,由各区、县(市)农经委根据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分配的名额和条件推荐,经市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提请市评委会确定。
评审考核标准、办法由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另行制发。
五、奖励标准和评奖个数
1、“农业丰收奖先进区、县(市)”
一等奖 奖金10000元 1名
二等奖 奖金7000元 2名
三等奖 奖金4000元 3名
2、“农业丰收项目奖”
粮食生产设一等奖2个,二等奖4个,三等奖6个;
水利水文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4个;
畜牧生产、园艺生产、经济特产、农业机械、渔业生产、林业生产每个项目各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农业气象、农村能源每个项目各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1个,三等奖1个。
一等奖奖金5000元,二等奖奖金3000元,三等奖奖金2000元。
3、“农业丰收奖十佳乡镇”奖金5000元,10个。
4、“农业丰收奖十佳种植大户”奖金1000元,10名;
“农业丰收奖十佳养殖大户”奖金1000元,10名;
“农业丰收奖十佳营销大户”奖金1000元,10名。
有特殊作用或重大贡献的项目,设“特别奖”,奖金额度由评委会视情况确定。评选以实绩为准,择优录选。如没有达到奖励申报等级标准的项目,该等级当年空缺。
六、奖状证书和奖金发放
1、各奖项发给锦旗(铜牌)一面或奖状(证书)一张(本),并编入《杭州市农业丰收奖光荣册》,在《杭州日报》张榜公布。个人项目的奖金发给受奖者本人,集体项目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分配,不搞平均主义,管理部门有权纠正不合理的分配意见。
2、对于既获全国或省农业丰收奖,又获市农业丰收奖的项目,奖励证书照发,奖金不重复发放,只发放金额大的一份。
七、项目效益的划定
1、在一块田(地)、水面上计算单项措施的增产效果时,应按科学的测算和规定的统计方法进行计算。
2、凡上一级已申报评奖的项目(除综合性奖项外),其范围之内的局部(或下级)不再同时评授同一级丰收奖。如局部(或下级)所创丰收水平达到更高奖励等级标准时,可另行申报。
八、异议处理
单位和个人如对获奖项目的内容、经济效益,获奖单位和个人等提出异议,申报单位应主动进行协商解决,如还不能解决,应将不同意见交丰收奖专业评审组或评审委员会仲裁。
九、本办法只适用于杭州市农业丰收奖。凡申报全国农业丰收奖和省农业丰收奖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项目奖的各种表式材料由市各业务主管局发放,并负责解释;其他奖项的各种表式材料由市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放,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