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公用局等部门关于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报与建议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0 15: 5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发〔1999〕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公用局、市劳动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关于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情况汇报与建议》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中要落实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设在临时建筑内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在1999年9月25日前全部予以撤销。

二、对设在固定场所不符合消防规定且难以整改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在1999年11月30日前要全部予以取缔。

三、对设在居住密集区内、无安全保障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在1999年8月31日前予以取缔。

四、对存在问题整治不力的其它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要按照《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及时进行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的汇报与建议

 

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消防法》、《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切实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行业的监督管理,改善液化石油气使用的安全状况,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防火委《关于开展冬防暨第六次百日消防安全整治活动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79号)精神,杭州市市政公用局、劳动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于1998年12月开始联合开展了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检查情况和整治意见汇报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

整治工作自1998年12月起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申报登记阶段。在规定期限内有191个站点(含自管户、气化站、经营单位及其所属换气点、部分液化气使用单位)开展了自查活动,并按要求到市燃气办办理了申报登记。第二阶段为全面普查和分析汇总阶段。市燃气办根据申报情况立即对各液化气站点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并于今年1月5日至3月4日由市市政公用局、劳动局、公安局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据《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管理规定》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规,对全市液化气、储配站(场)逐个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检查内容为:规划站点布局;液化气储灌场(站)、供应站与建筑物、堆场、道路的防火间距;建筑物防火、防爆、防静电保护措施;站内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情况及钢瓶管理、内部安全管理等。历时2个月的普检,共检查了235个储灌场、供应站。第三阶段为专项整治阶段。

从普查情况看,我市各液化气储配场、供应站经营人员的安全意识、经营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均有所提高,短斤缺两,以次充好,使用缺陷超标、超期钢瓶的情况有了明显改变。同时,在检查中也发现了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较为普遍、典型,个别的还存在重大安全险隐患。归纳起来,主要问题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无证经营屡禁不止。普查中发现26个无证经营站点(目前已全部被取缔)。这些站点主要分布在城郊接合部及新划入杭州市区的部分地区。有的经营单位无视规定,到处设点,不申报,也不登记,大规模长时间无证经营;部分自管户擅自对外经营;物业管理、居民区社区服务部门,“三替”公司,个体户等以代灌代送为名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较普遍。

(二)防火间距普遍不符合标准。据查,各项安全隔离指标均符合要求的有90个,占38.3%;与周围建筑、构筑物的安全间距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有145个,占61.7%;与道路的安全间距不足的有94个,占40%;与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的有44个,占18.7%。

(三)供应站内部硬件设施与规范要求有较大差距。235个站点中,液化气瓶库未铺设不发火地坪的有173个,占73.6%;使用非防爆电器或无照明的有69个,占29.4%;通风不良的有65个,占27.7%;门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48个,占20.4%;站房结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有45个,占19.1%。

(四)超量储存钢瓶情况比较普遍。235个站点中有95个站点超量储存液化气钢瓶,占40.4%。

(五)内部经营管理不符合要求。这部分站点虽然不多,但其所形成的安全隐患较大。主要是供气站规章制度不全,经营管理混乱,存在使用缺陷超标、超期钢瓶的现象;灭火器材配备不足或失效;用户无登记;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力,安全意识差,从而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六)部分驻杭部队所属单位无燃气经营资质和许可证,从事对外经营活动,对规范液化气市场造成一定影响,也严重威胁部队液化气供气站的安全。

二、专项整治的建议

市市政公用局、劳动局、公安局(以下简称“三局”)将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采取积极、稳妥的方法与步骤,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集中整治。经“三局”研究,现提出如下整治措施:

(一)液化气安全专项整治原则

液化气安全专项整治实行“完善管理、加强整改、调整控制”的原则,逐步改变目前液化气供应站点“小、散、乱”的状况。对符合条件要求、管理规范的站点,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引导,提高这些站点的管理、经营和服务水平,使其成为我市液化气的主要供应站点;对在硬件、软件等方面与管理规范不符、存在一定差距的供应站点,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逐步形成规范管理;对无证经营或布点规划不合理,在硬件、软件等方面不具备燃气经营条件又不能整改的供应站点予以取消。“三局”将联合对《燃气供应许可证》、《消防许可证》、《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许可证》三证进行年检核发,严格把关。

(二)液化气供应站点整治的具体措施

1、防火间距、站点设施、内部管理均符合要求的供应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5月1日起予以重新核发许可证。

2、防火间距不足的供应站点,原则上予以关、停、并、转。考虑到形成安全间距不足的原因有所不同,将视实际情况区别处理:

(1)因新区开发、成片旧城改造等城市建设发展而导致供应站安全间距不足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拆除或搬迁供应站;

(2)先有其它建(构)筑物和设施,再设置供应站导致安全间距不足的,无条件拆除或搬迁供应站点;

(3)先有供应站,后因街道、社区及个体服务业发展而导致供应站安全间距不足的,街道、社区的建筑及个体服务点应予拆除或搬迁;

(4)供应站拆除、搬迁困难大,而供应站内站房结构与配套设施均符合要求,安全间距不足程度轻微,市民购气又确需的,经“三局”批准,可予保留,但须采取减少库存量、加强安全管理、完善监控手段等措施,逐步创造条件直到符合规范要求。

3、站房内部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供应站,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符合要求的给予换证,整改不力或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站房内部设施基本要求:一是建筑耐火等级符合GBJ16标准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二是采用防火门窗,并向外开;三是地面采用不发火花地坪;四是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五是使用防爆电器和开关;六是有直通电话但不得设置在瓶库内。

4、无专用瓶库的供应站点和小型服务点原则上予以取缔。经整改后能达到要求的,允许保留,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钢瓶库存容量应达到30瓶(15KG)以上;二是瓶库内每平方米堆放实瓶不大于3瓶;三是空、实瓶分区堆放,并有明显标记。

5、对管理混乱,大量使用超期瓶,用户投诉较多,屡犯不改的站点,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没效果的,坚决予以取缔。

6、气源短缺时期建立起来的单位自管户,由于缺乏面向市场的能力,大部分已不适应规范管理的要求。在不影响用户及主办单位利益的情况下,实行转、并、关、停,具体办法和条件可由专业公司与主办单位协商,要求在年底前完成调整。

7、根据城市燃气供应需求,严格控制供应站点规划布局,对站点过多、过密的部分地段,通过撤、停、迁等措施予以调整,使城市液化气站布局更趋合理。

(1)符合规划布局条件的站点优先保留;

(2)整改期内能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保留;

(3)燃气生产企业的站点优先保留。

8、对驻杭部队液化气站点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城市燃气管理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9、整治后供应站点的审批管理:

(1)对新增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要从严控制,达不到规范标准的一律不批。

(2)在规划控制范围内已有供应站点的,不再增设站点。

(3)在管道供气规划区域内的站点,应随着管道供气建设计划的实施而适时外迁。

(4)实行集中受理,定期审批,“一票”否决制。液化气供应站点审批统一由市燃气办集中受理,市政公用、劳动、消防等部门联合审批。

(5)未取得许可证的新批站点,须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予核发许可证;已取得许可证的站点应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换发许可证(培训工作由“三局”统一安排并予以发证)。

(6)实行许可证年审制,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不予保留。

10、此次专项整治中符合要求予以保留、不符合要求需要整改、不符合要求予以取缔的液化气供应站点的确定,由“三局”联合检查组负责。检查组要组织做好被取缔液化气供应站原用户的转户工作,确保居民的用气需求不受影响。

市市政公用局                         

市 劳 动 局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