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杭州市区豆制品市场整治和管理实施方案及有关购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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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1999〕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确保市民吃上卫生、洁净、质量合格的“放心豆制品”,市政府决定继续对豆制品经营秩序进行整治,加强对豆制品产销的监督,落实豆制品市场长效管理措施。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豆制品产销整治领导小组拟订的《关于进一步搞好豆制品市场整治和管理的实施方案》、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拟订的《杭州市区农贸市场豆制品购销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卫生局拟订的《杭州市区宾馆、饭店和单位豆制品采购卫生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搞好豆制品市场整治和管理的实施方案


杭州市豆制品产销整治领导小组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去年6月以来,市区开展了对豆制品产销的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搞好豆制品市场的整治,加强豆制品产销的监督管理,提高豆制品质量,防止劣质豆制品流入市场,确保市区“放心豆制品”实事项目的完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杭州市政府《关于对豆制品产销进行清理整顿的通告》的要求,对市区豆制品的生产流通实施全面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并达到如下目标:

1、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等非法豆制品加工销售点,建立对违法产销举报的监督网络,形成有报即打的快速反应监管机制。

2、经检查验收,对硬件设施基本符合要求、豆制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其产品允许在市区销售。

3、对不合格厂家区别情况分别采取停业整顿、停业注销、收缴证照的措施。对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的厂家一律吊销其执照。

4、建立农贸市场、宾馆饭店及集体伙食单位的豆制品购销管理制度,保证“放心豆制品”上市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措施

1、堵疏结合,分类治理。对市区豆制品生产行业实施分类治理:无证照的加工点依法予以取缔。按“守土有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要负责督察下属村、居不得向无证无照者出租场地、提供违法产销条件,违者予以行政处罚。停止审批新办豆制品生产企业。证照齐全的厂家,已通过验收的,允许其产品进入市区农贸市场、宾馆饭店等单位;未通过验收的,令其停业,限期整改。经批准在市郊选点,利用闲置房屋改造成能统一供热、治污的集中生产场所,由主办单位招迁需整改的厂家进场生产。不愿进场又不能整改达标的,由环保、卫生、工商部门注销其证照。

2、进货索证,管住购销。市区各农贸市场、宾馆饭店,要按市政府批准的《杭州市区农贸市场豆制品购销管理办法》、《杭州市区宾馆、饭店和单位豆制品采购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经整治验收后公布的合法、达标厂家进货,并索取供货发票凭证。市场、宾馆饭店及集体伙食单位要落实内部责任制,加强自律管理。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宾馆饭店及集体伙食单位的监管,对违规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新闻媒体要对其进行“曝光”。

3、分工协作,加强管理。为提高管理工作效能,市豆制品市场整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监督等均与“放心肉”管理工作实行合署运作,办公室设在“市定点办”内(国货路1号9楼,电话:7026152)。各区也要加强领导,抓好本辖区的整治管理工作。各级工商、卫生、商业、环保、劳动、公安等部门要根据政府的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开展清理整治和联合稽查。豆制品产销管理稽查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部门在安排“放心肉”管理经费时统筹解决。各区要与有关乡镇、街道签订“豆制品产销清理整治工作责任书”,与农贸市场主办单位签订“放心豆制品购销管理责任书”,按“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管理责任。

三、实施步骤

1、部署工作阶段(1999年6月)

(1)市政府召开市区豆制品市场整治和管理工作会议。各区、各有关部门召开会议进行贯彻。新闻单位进行跟踪报道,营造舆论声势。

(2)各区制订本辖区整治方案和工作计划,并上报市豆制品产销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意设立集中生产场所的上报选点、改造、招商的可行性方案。

(3)公布经验收允许产品上市的生产企业名单。各农贸市场、宾馆饭店做好定点进货、购销索证等的准备工作。

2、组织实施阶段(1999年7-9月)

(1)7月份组织全市统一行动的拉网大清理。在此基础上,各区组织对重点地区、单位进行清理整治。此项工作可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中的取缔无证经营、拆除违法建筑等联合执法行动结合进行。

(2)对原发证照齐全但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厂家,发出限期(2个半月)整改通知书,令其停业整改。到期不能达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关闭,卫生、工商部门收缴证照。

(3)对经批准符合规划等要求的集中生产场所,由所在区帮助督促尽快投入运行,并做好对有证照但需停业整改厂家的招迁进场工作。

(4)对农贸市场、宾馆饭店等单位施行定点进货、购销索证管理制度。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进行检查监督。

要求各区每月30日向市报告一次整治进展情况。

3、巩固完善阶段

建立对豆制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抽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的提高;建立基层监督举报网,形成对地下非法豆制品加工点的及时举报、迅速查处机制;加强农贸市场、宾馆饭店等单位的长效管理和检查监督,在农贸市场开展争创“放心豆制品摊位”活动;发挥食品工业协会配合政府管理豆制品行业的助手作用,做好豆制品行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11月份,各区向市上报豆制品市场整治和管理工作总结。


杭州市区农贸市场豆制品购销管理办法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为加强对市区农贸市场豆制品经营的监督管理,防止劣质豆制品流入市场,确保人民身体健康,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农贸市场豆制品购销管理办法。

一、凭证凭照经销。有固定经营场地和摊位,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的经营者,方可从事豆制品经销。

二、摊位亮证挂牌。豆制品经营者做到亮证经营,佩戴统一的服务证上岗,并在摊位上方悬挂“豆制品销售点”牌匾,标明豆制品进货厂家名称、品种和单价等。豆制品生产厂家设置的直销摊点,要标明直销标志,并只准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豆制品。

三、定点进货备查。豆制品经营者必须向具有《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豆制品合法生产厂家进货,所进的豆制品应新鲜、卫生,并按规定索取当日进货凭证,做到货单同行,进场验收。经营者应建立购销台帐,与凭证并存备查。经营者可选择若干厂家,与之签订明确双方责任的中长期供货合同,并报市场管理部门备查。

四、落实日常监管。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原则,市场举办者应配备专管人员,落实监管措施,搞好管理工作。专管员由区卫生部门统一培训后持证上岗,负责现场管理巡查、法规宣传和货单查验。豆制品摊位应向市场作出经营放心豆制品承诺,签订“放心豆制品经营责任书”,并开展争创“放心豆制品摊位”活动。市场对违规销售豆制品的摊位应予以一定期限的停业教育,组织他们接受培训。对经两次培训仍违规者,市场应收回摊位。

五、部门联合巡查。各区卫生、工商、物价、公安等行政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巡查。市场举办者应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对经营者违规销售豆制品的,按《食品卫生法》和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查处伪劣商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多次发生违规销售豆制品的市场,要追究市场举办者的责任,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市场主管部门撤换市场管理负责人。查处、没收的豆制品一律予以销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区宾馆、饭店和单位豆制品采购卫生管理办法


杭州市卫生局(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为加强豆制品采购卫生管理,杜绝劣质豆制品进入宾馆、饭店和单位,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豆制品产销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豆制品系指以大豆、杂豆、薯类和小麦等为原料,经脱水、蒸制、卤制、炸制和发酵等方法制成的各种非发酵或发酵性的食用产品。

二、杭州市区范围内,凡从事豆制品采购、加工、经营的宾馆、饭店和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市所属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杭州市卫生局对全市宾馆、饭店和单位的豆制品采购索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做好豆制品的卫生监督、检验及日常管理工作。

四、各宾馆、饭店和单位必须加强豆制品采购卫生管理,建立相应的采购、索证管理制度,开展日常的卫生检查,并派专人负责豆制品的采购索证工作,确保豆制品的卫生质量。

五、宾馆、饭店和单位必须在本市具备合法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豆制品,并索取、查验《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进场交易证》及其它证明材料。向农贸市场摊贩采购豆制品时,相关材料应请所在工商或市场管理部门签章证明。

六、采购单位除按规定索取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必须与供应单位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以确保采购的豆制品是合法生产,并符合卫生要求的。

七、采购豆制品每批均应向供货厂、商索取供货凭证、检验报告单或检验合格证,并做到货单同行。进货凭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品种、数量应与实际进货相一致,并加盖供应厂、商的印章,索证材料必须建立专本,逐日登记存档备查。

八、采购的豆制品应新鲜、卫生。各类散装豆制品应有售货标签,必须标明生产企业及产品名称;定型包装的豆制品在包装标识上必须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限、配方或主要成份等。

九、对已索取相关证明材料,但产品包装标识不符合卫生要求或标识不易辨识的豆制品,采购单位有权拒收。

十、未按本办法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报告单以及有关证明的豆制品,属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进行强制性抽样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取得有关证明后方可解封。

十一、禁止采购无证豆制品加工场生产的产品,及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限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豆制品。

十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