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城市综合管理监察队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0 15: 17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1999〕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为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城市管理体制,实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我市各区组建了街道(乡镇)城管监察队(以下简称街道城管监察队),配备了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一年多的实践表明,这支队伍在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工作、落实长效管理措施、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创卫”成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这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杭政〔1997〕15号文件精神,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街道城管监察队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领导。街道城管监察队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是各街道直属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各街道要把发挥这支队伍和这些人员在加强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摆到街道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街道要选拔优秀干部担任城管监察队队长,切实加强对这支队伍的管理;要关心这支队伍的工作,加强对这些人员的教育;要落实必要的经费和设备,支持这支队伍开展综合执法管理工作。市政府确定市市容环卫局为街道城管监察队的业务指导部门,各区政府也都要明确一个部门作为这支队伍的业务指导部门。委派到居委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该居民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各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统一的办法。

二、对招聘人员进行考核,并建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从下岗职工中招聘城管监察队队员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已一年,市劳动局、人事局、市容环卫局、民政局要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各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考核实施办法,并由各街道负责在8月份统一组织对街道城管监察队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实施一次考核。

考核合格的,劳动关系全部转入街道,街道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并按原工资标准建立档案工资,其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由所在街道统一缴纳,缴费标准与企业在职职工一致,其中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三年合同期内,每年都要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三年期满后继续通过考核续签合同。

考核不合格者,原是下岗职工的,各街道应将其退回原托管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现行规定与其办理劳动关系变更等事项;不是下岗职工的,由街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工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城管监察队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各区、各街道要切实遵照杭政办发〔1998〕46号文件规定,做好街道城管监察队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分配工作。文件规定的以1998年为基数按比例递增的工资水平是市、区政府核定发放的工资总额的计算标准。具体发放给个人的工资奖金,必须按照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与每个人的工作实绩、责任、工作条件、时间等挂钩,不搞平均主义。各区、各街道要根据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与街道城管监察队人员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强度及危险性等方面的差异,适当拉开分配档次。市劳动局要根据以上工资福利分配的原则,制定指导性分配意见,下发各区参照执行。

为保证城管监察队的执法形象,凡编制内的街道城管监察队员,每三年发放冬装一套,每二年发放春秋装及夏装一套,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各区要积极推广上城区为街道城管监察队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做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认真做好街道城管监察队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缺额补员工作。考核工作全部结束后,各区政府要根据市下达的编制数,统一组织实施补员招聘工作。招聘的对象范围仍为市区下岗职工,招聘的具体条件和办法,由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制订,各区政府按统一的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五、要不断提高街道城管监察队和居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素质。街道和市、区的业务指导部门每年都要对这些人员进行业务和思想作风、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其他委托执法部门也要给予经常性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市政府法制局要认真抓好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使这支队伍和这些人员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的水平。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