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0 13: 11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发〔1999〕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26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冬季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8〕228号)文件精神,为圆满完成我市城镇1998年冬季退伍军人和1999年春季转业志愿兵安置任务,特作如下通知:

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正确处理好部门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切实加强领导,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历史责任感,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克服各种困难,及时圆满地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

二、依法安置,确保退役士兵一次性就业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依法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规定,政府将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下达给各系统、单位,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的责任和义务。各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制订政策规定和招工计划时,不得与国家退伍安置政策相抵触,不允许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凡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用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退役士兵上岗后,不实行试用期,自安置之日起三年内,任何单位都不得以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安排其下岗。如因企业倒闭或被兼并、收购,企业安置的退役士兵应优先纳入再就业计划或由接管企业及上级主管单位给予及时、妥善安置。

对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致使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影响安置任务完成或无故造成退役士兵下岗的单位,要追究领导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及其领导者评选年度先进的资格,人事、劳动部门应停止其人员调动和招工计划的审批。

三、坚持改革,努力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

各级政府要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积极探索,不断改进安置办法,巩固和完善近几年来试行的“市场调节、双向选择、包底安置”的做法。要采取政府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优待统筹、社会捐赠等途径,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制度,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组织上岗前的职业技术培训。市区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调整为:退伍义务兵每人1.2万元,评有伤残等级的和转业志愿兵每人2万元。其它事项仍按《关于杭州市区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筹集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8〕18号)执行。为鼓励各部门、单位积极主动承担安置任务,试行对完成政府指令性安置任务后,对超额承担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多承担安置一名退役士兵,从有偿转移金中列支2万元给予奖励。要通过积极努力,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逐步与现阶段国家劳动用工制度、企业用工要求相适应。

四、加大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

各级政府和安置部门要运用宣传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兵役法和国家安置政策法规,宣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先进单位和退役士兵中的先进典型,弘扬抗洪精神,形成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退伍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重视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及时召开座谈会,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采取多种形式教育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使他们识大体,顾大局,珍惜荣誉,体谅国家困难,自觉服从政府安置。要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防止退役士兵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五、及时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各县(市)政府要根据省政府下达的省、部属单位分配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下达退役士兵分配计划指标。杭州市区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随文一并下达(见附件)。各级安置部门和有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安置工作,务必在7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杭州市区各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分配计划指标(略)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