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0 16: 23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1998〕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认真贯彻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的任期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之与本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区、县(市)、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消防工作,每年至少要召开1—2次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大力支持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为其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关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全市的消防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部门负责落实,公安消防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市政府在宏观上加强领导,并组织、协调市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扑救等工作;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全市消防法规的拟订、消防监督、宣传教育培训和火灾扑救、消防装备配置、公共消防设施规划,以及各种形式队伍的建立和管理等工作;各系统、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消防工作,并负责对本系统、部门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要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关于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和国办发〔1998〕123号文件规定,抓紧制定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加快城市消防站、供水、通讯、专用车道等公共设施的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消防保障体系。要把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配置列入能源、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总体规划。在城市新建、扩建区域及开发区的建设中,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同步进行。今后报批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要有消防专项规划。各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必须按照国家《城市消防规划编制要点》要求,在今年年底前编制和完善消防规划;市政建设部门要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并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2000年前市区要进一步修订完善《杭州市城市消防规划专篇》,同时要抓紧完成特勤大队、祥符、康桥、景芳、杭氧、滨江区等6个消防站的建设,做好之江、灵隐、滨江(三堡)、翠苑、闸口等5个消防站的立项工作,其他城镇和年生产总值超过5亿元的乡(镇)、村,都应逐步规划和设立消防站。到下世纪初,市区消防站的布点应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各建制镇和年生产总值超5亿元的乡(镇)、村的建站率达到70%。钱塘江、内河要建立水上消防站。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等重要保卫目标比较集中的区域,要设立特种消防站。

四、关于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政府应经常组织开展消防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教育、劳动等部门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计划;新闻、文化等部门要按照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介,积极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消防安全技能。各高等、中等院校要在新学期开学时,安排一定的课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消防知识教育,中小学校要结合课堂教学对学生进行消防教育,增强学生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要举办好每年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五、关于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

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包括专职、义务在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特别是要建立和加强专职消防队伍。消防力量不足的城镇和城市中的重要地区以及年总产值超亿元的乡镇,要建立或充实消防队伍。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以及民用机场、大型港口、仓库等要按规定建立和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对现有的专职消防队,各地政府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队伍的稳定,以利于充分发挥作用。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努力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把消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六、关于加大消防投入

市和各区、县(市)财政要负责做好每年消防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并根据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对消防事业的投入,以切实改变目前我市消防基础设施落后,“欠帐”多,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市区要重点解决扑救易燃易爆、高层建筑等特种火灾的消防装备;乡镇要重点解决组建消防站所需的基本装备。计划财政部门在对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市政建设、城市维护等立项和专项拨款中,应考虑消防方面的需要。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有计划、有重点地增加消防投入,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七、关于加强消防法制建设

市依法治市普法教育办公室要将《消防法》纳入“三五普法”的教育内容,抓好《消防法》的宣传教育,年内要根据《消防法》对现有法规进行清理,抓紧做好我市消防法规的立、改、废工作,争取在2000年前制订出台《杭州市消防管理条例》,逐步形成以《消防法》为准绳,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地方法规相结合的消防法规体系,实行依法治火。

八、关于加大监督检查和查处火灾事故工作的力度

全市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热情服务,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整改责任要落实到人;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实行立、销案制度,限期整改,同时要明确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整改责任;对连续二年被列为“十大火险隐患”而未及时整改的单位,要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要坚决予以关停。对监督检查不力,甚至玩忽职守、渎职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火灾事故的查处力度,对已发生的火灾事故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