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1998〕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城镇供水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杭州市城镇供水管理的意见
杭州市市政公用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
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第158号令第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为加强城镇的供水管理工作,我局根据建设部26号令《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建城〔1993〕65号)精神,对县(市)城镇主要供水企业进行了资质审查,并报经省建设厅批准,对23家水厂发放了供水资质证书。目前,我市县(市)级水厂已全部通过供水企业的资质评审,成为当地供水企业的“排头兵”。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县(市)对城镇供水缺乏统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据杭州市改水站统计,全市共有5157座水厂,除80座大中型水厂外,其余5077座多为‘四一型’供水站(即一个人,一口井,一台泵,一把闸)。作为农村改水的成果,这些供水站为使村民吃上清洁卫生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这些水厂工艺流程落后,净水设施简陋,有的消毒不合格,水源严重污染。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同意委托杭州市市政公用局对杭州市镇及镇以下供水企业资质进行审批的批复》(建城发〔1997〕15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决定》,制订相应的经济政策,积极扶持城镇供水事业的发展。要重点抓好建制镇镇级水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力争在本世纪末,达到建制镇镇镇有水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根据省建设厅建城发〔1997〕158号文件精神,杭州市市政公用局受浙江省建设厅委托负责对杭州市镇及镇以下供水企业资质进行审批和管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镇及镇以下供水企业资质的管理。
三、各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内供水企业的资质审查和水质检查工作。镇级水厂原则上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消毒设施建设,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12月31日。对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镇级水厂,要重新进行资质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必须在1999年12月31日前整改完毕。该项工作列入市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的“九五”城市供水目标责任状。
四、各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参加对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的一律不得向社会供水。
五、各县(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镇级水厂的指导,积极配合农村改水工作。已建有镇级水厂的,要将农村改水列入发展计划,并逐步扩大镇级水厂的供水范围,解决好农村的饮用水问题。新建的镇级水厂在编制供水规划时,必须确定供水范围为镇辖行政区(山区或特殊情况除外),供水规模要包括农村用水,并一次规划,分期实施,逐步到位。
六、建制镇镇级水厂的供水范围为镇辖行政区(山区或特殊情况除外)。因水源、水质原因,可跨镇供水或几个镇合建水厂解决村镇供水。现有的小水厂、供水站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要整改,并视情况逐步淘汰,水源水质严重污染的要立即停止供水。
七、各县(市)环保、防疫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各镇级水厂的建设管理工作,要保护和改善源水水质,确保源水水质符合规定要求,要加强对供水企业的水质卫生监督,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八、各县(市)级水厂要对镇及镇以下水厂、供水站进行技术指导,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帮助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带动、帮助、促进各供水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共同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