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1998〕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劳动局拟订的《杭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杭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收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市委〔1998〕20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是社会保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要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由政府、企业、社会共同筹集,是专门用于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促进再就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筹集,正确使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四条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必须以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需要为前提,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由政府、企业、社会各负担三分之一。其中,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家参股、控股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原则上由企业负担;少数亏损严重的国有企业承担三分之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确有困难的,应提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附企业财务报告,经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从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中解决。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来源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社会筹集的资金。
1、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2、劳动部门收取的再就业保障金;
3、社会捐赠的资金;
4、其他资金。
(三)企业在管理费用中按规定列支的,用于本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
(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利息收入。
第五条 从1998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5%提高至3%,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由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高至2%;职工个人缴纳由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0.5%提高至1%。提高缴费比例后增加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第六条 市财政局在银行开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及时划入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1、按规定发放的基本生活费:第一年:245元/月.人;第二年:196元/月.人;第三年:190元/月.人;
2、按规定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以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计缴基数,缴纳比例为23%;
3、基本医疗费:(1)代缴大病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计缴基数,缴纳比例为5%;(2)门诊医疗费按平均每人每月35元计算;
4、按规定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以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计缴基数,缴纳比例为6%;
5、按规定代缴的失业保险金:以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计缴基数,缴纳比例为2%;
6、其它经批准的再就业所需经费。
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必须按上述支出项目和标准发放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并代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发放基本生活费时,应扣除其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下岗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同样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 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的管理费用、为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工作的经费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企业自行解决;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上述费用列入本单位机构经费,均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用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中开支。
第九条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采取“按季预拨,按月使用,按季清算”的办法。市财政局将根据年终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确定企业盈亏状况(具体审核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应根据实际接受托管的下岗职工人数按季提出用款申请,并将填写好的《杭州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申报表》及《杭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季度“余扣缺补”结算表》(表格另行印发),连同银行开出的企业自筹资金划款凭证,在每季的前10天内,报送到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办公室初审汇总后转报到市财政局(附各再就业中心有关申报资料)。市财政局在收到用款申请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经审查、核定,将由市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统一拨付到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拨付到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必须按月填报《杭州市企业下岗职工花名册》、《杭州市企业下岗职工脱离再就业中心(站)花名册》、《杭州市企业下岗职工与再就业情况月报表》、《杭州市企业下岗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站)未安置人员分月人数月报表》和《杭州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表》(表格另行印发)。报表要真实、及时、内容完整,能准确反映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动态情况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情况。每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季末之月在当月末的前10天内)上报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收入及拨付。该帐户除办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拨入、代缴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费补贴等业务外,不得办理其他结算业务。
第十三条 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应根据上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收支情况和本年度的收支预测,按市财政局的要求编制本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计划,经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审、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站)应当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加强会计核算,按照规定设置总帐和明细帐,规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收取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有关票据,该票据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
要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自觉接受企业行政、工会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收支情况,确保资金真正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要分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渠道,正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每半年要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汇报,并接受有关部门对财政专户资金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劳动、审计等部门和各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定期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追踪检查和监督,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定期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冒领、截留、侵占或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原使用的有关报表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使用。原各单位填报的《杭州市下岗职工花名册》应按本文件规定的《杭州市企业下岗职工花名册》内容,逐项填入重新上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原则上由企业和主管部门自行承担,确有困难的可采取财政扶持、企业自筹、主管部门调剂、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办法予以解决;资金的管理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原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