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0 11: 39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1998〕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商来杭投资,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利用外资工作,更好地促进杭州经济的发展,现就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服务意识。

1、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必须研究利用外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制订利用外资的规划和目标,明确目标责任制。有关部门要及时解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2、强化服务意识,端正工作作风。各审批机关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公开政策性规定、服务承诺、办事内容以及程序和标准。对外商投资重大或重点项目的立项审批及其基本建设过程要实行全程跟踪管理。

3、建立杭州市外商投资招商服务中心。该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外商投资提供政策咨询、市场调查、项目策划、投资评估、报批等系列服务,为利用外资做好中介桥梁工作,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投资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规范、运作灵活高效的外商投资服务管理体系。

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4、各审批机关要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相应环节的审批协调工作。涉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工商登记,初步设计,土地,建设、规划等主要环节的有关审批部门,必须实行“A、B角”审批制度,在规定的工作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不能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完成的,必须事先作出解释。

5、下列审批机关,在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效文件齐备的情况下,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企业(项目)设立阶段:

(1)计划、经济和对外经贸部门:外商投资合资、合作企业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或转报,增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或转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审批或转报以及外商独资企业项目的审批或转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颁发,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大经营范围以及有关合同、章程内容的修改和变更,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环保部门:外商投资中小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大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等登记注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项目建设阶段:

(4)城建部门:外商投资项目涉及的设计、施工和项目公司资质确认等审批手续,单项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项目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规划部门:外商投资项目涉及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6)土管部门:外商投资项目须持申请用地报告、计划文件、规划文件等申请用地必备资料,到市土管局服务窗口办理征(拨)用地手续。市土管局在28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审核报批手续、地价确定工作和出让合同文本准备工作,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落实后,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7)房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从受理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审核、面积测绘、产权证制作及颁发;房屋所有权转让或抵押,在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毕发证,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领《商品房预售证》,在收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审结发证。

(8)卫生管理部门:有关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批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宾馆、娱乐场所、商店以及企业内部餐厅、生活自备水和放射单位的审批发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9)消防部门: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从受理图纸、资料之日起,定点、方案、扩初、桩基应在8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施工图审核,一般工程应在8个工作日内,大型项目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内部设计防火,图纸、资料齐全的,一般工程应在8个工作日内,大型项目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经专家论证的特殊项目,应在2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在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其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0)供电部门:供电部门在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用电申请后,低压用电在7个工作日内,高压用电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电方案;接故障报告后,低压架空线故障抢修处理不超过12小时,夏季故障处理不超过24小时;接到电缆故障报修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因电力部门引起的计量装置故障,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恢复供电。

(11)供水部门:在供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供水合同规定保质、保量、按期供水;计划停水,提前24小时以通告形式通知用户(事故抢修停水除外);接到报漏后,500MM以下口径户外水管48小时内修复。

其它:

(12)外汇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领取《外汇登记证》、外汇帐户审批、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均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13)公安部门:在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常住境外人员申办居留证、暂住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常住境外人员申办各类证件延期,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常住境外人员申办劳动就业审批,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常住境外人员申办住房勘查、审批,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境外公司(企业)驻杭代表机构设(更)址审批,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急事、急件,一般在1—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境外人员相对集中的涉外单位,提供上门宣讲、现场办证服务。

(14)劳动部门:劳动用工计划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15)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项目建设,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人大批准通过的《条例》以及三定方案中确定的职责,按照简化手续、缩短时间、提高效率的工作原则提供服务。

三、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

6、严格控制出台新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7、目前所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凭物价部门重新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登记卡实行亮证收费。无收费许可证的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立即停止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无证收费,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财政局、物价局对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定期进行核查,凡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已取消的收费项目或已调整的收费标准,应及时相应调整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8、各审批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示意外商投资企业到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办事,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物价部门核价标准收取费用。

9、方便收费:对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缴纳的各项费用,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集中收取或进行由商业银行代理收费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予以推广。

四、加强投诉管理,保障合法权益。

10、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深入,外商投资企业在杭州经济发展中显示出日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对外开放的成果和辐射效应,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都要把发展外向型经济作为促进“两个转变”和新的经济增长点来认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及时、高效、规范地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管理工作。

11、为了有效地指导和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有关部、委、办、局领导为副组长和成员的“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协调小组”,并在杭州市外经贸委设立办公室,配备专人处理投诉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都要明确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并有专人负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处理。

12、受诉部门应在收到投诉书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若受理投诉,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对处理结果作出书面答复;若不予受理或不能按时完成受理任务,需及时作出书面说明并讲清原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受诉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提出处理意见。

13、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在1990年市政府第6号令发布的《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加强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有关事宜。

14、办好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改善投资环境的积极举措,也是实施“以外引外”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不断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为外商投资提供优质、高效的全过程服务,真正做到引得进外资,办得好企业。

五、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利用外资各项政策规定。

15、为加强利用外资工作,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每隔一定时期,对照国家、省、市颁发的有关利用外资政策、法规,认真检查执行情况。对落实不力的,要给予批评并督促其落实。

16、为保证本通知涉及事项落到实处,将组织对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本通知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责成其限期改正;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要给予严肃批评。

17、建立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涉及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的部门要对照本通知内容,加强自我监督和自我检查,遵纪守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把有关工作落到实处。

18、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