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1998〕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强化林地管理作出了重要部署。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这一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认识,切实把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大力植树造林,保护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必须始终坚持的一件大事。近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按照市政府提出的“五年消灭荒山,十年绿化杭州”目标,大力植树造林,严格依法治林,使森林面积、蓄积和覆盖率出现了“三增长”的好势头。但也有一些地方以各种名义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搞开发区、房地产和其他工程建设,对林地少批多占,不批就占,占而不补,造成林地大量流失和森林资源的破坏。对此,各级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通知》精神,落实领导责任,进行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行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二、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要坚决执行国务院《通知》关于冻结各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一年的规定。根据《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暂停审批综合开发使用林地的规划。在冻结期间,工程建设确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决不允许先占后批。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准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更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各级政府和林业、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未批先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严肃性。集体或个人侵占的国有林地,必须依法归还国有。存在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地方,在纠纷解决之前不得砍伐林木,不得占用林地。
三、认真开展清查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要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7号)下发以来,各地出台的有悖于制止毁林开垦的有关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加以修订或废止。
要对未经批准征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已经发生的违法征占用林地项目,在清查的基础上,区别类型分别处理。属于违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属于国家或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要限期补办手续并依法收缴补偿费用;属于无工程项目批准书的一律停止,依法处理;属于少批多占、化整为零、越权批准的,按非法占地处理,不准再补办许可证手续;国有林业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立即纠正。对于限期内未纠正的和《通知》下发后再发生的违规征占用林地行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惩处。
要对已发生毁林开垦的情况进行清查,查清毁林开垦的时间、面积以及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人,落实到地块,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清查工作由各级政府负责实施,要组织专门力量,采取各级自查和上级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办法。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省、市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清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对自查不力的要限期纠正,决不允许走过场。各区、县(市)要在今年11月20日前,将清查工作和查处情况上报杭州市林水局。
四、切实搞好退耕还林工作
各地要在清查毁林开垦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以区、县(市)为单位制订出1999年到2000年的退耕还林计划,坚决按国务院要求,在2000年底前完成退耕还林任务。各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本地退耕还林计划在今年11月20日前上报杭州市林水局。
为了遏制毁林开垦及其它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保证规划内林地确实转变为有林地,提高我市的森林覆盖率,各地要根据《通知》精神,切实实行林地总量控制,林地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凡在国家规定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竹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用地、国家规划的其它宜林地上进行的开垦活动,都应按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立即停止。各级政府要加快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认真研究保护森林资源问题,进一步加大投入,促进资源保护。
五、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政府要在贯彻落实《通知》过程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刹住不正之风。林业部门要会同公安、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选择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重点查处,公开曝光,扩大宣传教育面。要加强林业主管部门的廉政建设,提高林政执法队伍素质。森林公安和地方公安要紧密配合,协同作战,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保驾护航。
各区、县(市)政府要将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在今年11月20日前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