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时间:
2019-
0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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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1998〕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济范围在执行杭政发〔1996〕140号文件的基础上,扩大到目前市区范围内的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对在职人员的生活保障救助,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济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由各区财政负担。保障对象属于省属、市属单位的,其救济经费由市财政按每年实际支付数额分别补贴各区财政。
三、为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顺利进行,各区财政可根据每年度财力可能,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最低生活保障扩大救济范围的有关工作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关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下发。
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