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1998〕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计委、经委、城乡建委、劳动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教育设施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
关于加强杭州市区教育设施管理的意见
杭州市教育委员会
杭州市计划委员会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 州 市 劳 动 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学校教育设施是实施教育、完成教育事业各项计划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配好、管好学校教育设施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高办学效益、保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环节。改革开放以来,市委、市政府重视教育,投入巨资建设各级、各类学校,有力地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发展。至今年上半年,市区已有市属普通中学85所,独立设置的职业高中12所,普通小学275所,中等专业学校13所,市属技工学校11所,成人中等专业学校29所,幼儿园393所,还有一批高等院校、职工教育机构(包括培训中心)。尽管如此,我市教育设施的总量仍显不足,与国家规定的标准还有一定距离。近年来,还有少数地方、少数学校擅自将教育设施改变性质、挪作他用,此类现象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了加强杭州市区学校教育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育设施的投资效益,保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育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益,防止教育资源流失。
二、学校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证、校舍所有权证,编造固定资产清册,管好用好教育设施并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因各种原因需要将暂时闲置的少量校舍、场地短期出租、出借的,必须以不影响学校教学活动为前提,并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入要全部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四、为盘活存量,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进行学校布局调整,需要以撤并、置换、转让等形式改变学校教育设施性质的,必须由市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教学设施移作他用。
五、各级各类学校应在今年年底以前,对学校全部教学设施进行一次盘点,并登记造册。对已经出租出借的教育设施,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学校教育设施的,应责令限期收回,并上缴全部收入。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学校教育设施性质、挪作他用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及领导人的责任。
六、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