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1998〕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关于提高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提高杭州市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的请示
市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增强失业保险的支付能力,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实现再就业,根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标准的批复和省劳动厅浙劳就〔1998〕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从1998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收缴比例。
一、提高比例的标准。
1、凡按《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杭政〔1996〕1号文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统筹单位,单位缴纳部分的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提高到2%;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0.5%提高到1%。
2、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失业保险基金由原来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到暂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缴纳。
3、按规定程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以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3%的比例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缴纳,其中1%由下岗职工个人承担。
二、提高比例后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办法。
1、对199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因提高比例增加部分的失业保险基金,从10月份开始进行补收,请各统筹单位在结算帐户备足资金,以便进行托收无承付结算。用转帐支票结算的单位从10月份开始,携带单位转帐支票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失业保险部门办理基金补交手续。
2、从1999年1月1日起各统筹单位统一按新标准收缴。
三、提高收缴比例部分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1、提高收缴比例部分新增加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
2、对提高收缴比例部分增加的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单独建立明细帐,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和促进再就业费。同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四、凡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单位,其失业职工不得享受失业救济和优惠政策;其下岗职工在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面,不享受社会筹集资金的有关费用。
五、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政策,仍按《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和市政府杭政〔1996〕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请示如无不妥,请市政府批转执行。
杭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