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034/2019-2401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9-06-07 | |
发布单位: | 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夏晶晶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多部门联合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建议》收悉。我们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着手研究,并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会办部门联系接洽,跟进落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查询房产交易和其他产权产籍的问题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认为,针对律师调取资料并无数量限制,房产交易事项查询按照2018年3月2日实施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土资源令第80号)处理,未限缩当事人查询权利或违规增加有关证明材料。其他产权产籍信息按照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处理,凡不涉及国际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申请公开事项均依法予以公开。下一步,该局将以规范化房产档案服务为着力点,以提升档案利用价值为落脚点,改进房产档案动态管理功能,加强对房产档案的管理、收集、整理、修复等工作,加强软硬件建设、创新服务举措等方面入手,不断优化自助查档服务,提高档案利用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
二、关于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问题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认为,目前不动产登记查询工作主要依据2018年3月2日实施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土资源令第80号),该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律师受“准利害关系人”委托时,可以比委托人查询更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可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各项不予查询条件,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律师如对《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关于查询婚姻登记档案的问题
市民政局认为,《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解释<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有关内容的复函》(民办函【2010】20号)对“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了专门解读,是指能够证明该律师为该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并且所查婚姻登记档案与该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有关文字。
四、关于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问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根据2015年6月10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律师查询市场主体档案资料服务工作的通知》(杭市管【2015】144号)文件,律师调取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时,需提供律师证和法院立案证明或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
五、关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问题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申请由法院调取证据的,如: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一般均予准许。确有特殊情形不能准许的,也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收到不予准许通知后,还可申请复议一次。同时,2018年7月2日,省高院下发了《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意见》,目前我市律师可通过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以便更好地查明事实。
六、关于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工作的问题
市检察院认为,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口头答复。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关联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与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
七、关于查询人口信息的问题
市公安局认为,2017年2月17日,浙江省公安厅和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浙公通字[2017]15号),其中规定:律师查询结果证明,一般应当场开具。因档案管理、调查核实等特殊情形,确实无法当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你提出的杭州某派出所一次性调取人数超过5人,派出所不允许当场取回证明的情形,主要原因包括:一方面查找档案需要一定时间,无法保证当场出具;应一方面派出所户籍窗口需同时办理户口登记等其他事项,一次性调取资料数量较多,会影响和占用其他群众办理户口登记的时间。因此如涉及律师一次性查询多人户籍信息的,派出所将作为特殊情形在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根据“最多跑一次”的工作要求,查询结果可通过邮政特快等形式送达,无需律师多次往返。综合以上各单位会办意见,我局认为,以上各单位针对律师调查取证往往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如不动产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依据的是相应国家部委的规章,申请律师调查令、人口信息查询分别依据省高院和省公安厅的相应规定,申请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分别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依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档案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更好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近期我局拟会同市律师协会共同调研我市律师在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的工作现状,一是将调研成果和工作建议报送省司法厅,建议省司法厅参照天津市《关于保障律师调查权的若干规定(试行)》,联合省高院、省检察院、市场监管、公安、金融、税务、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和国土房管等单位适时下发相应规定,进一步统一规范全省律师调查取证事项。二是充分发挥市律师执业维权监督指导协调小组的作用,将调研成果和工作建议发各成员单位,加强各单位沟通协调,同时争取由各单位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有关问题,积极推动律师调查执业权利保障。三是指导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做好日常工作,加强律师调查取证个案维权,保障我市律师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市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司法局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