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79/2019-25853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工发〔2019〕127号 成文日期: 2019-05-05
发布单位: 市城乡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19-0011
《杭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9-05-07 14:22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一、制定《杭州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2018年3月8日,住建部出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要求“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018年05月17日,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对危大工程范围、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专家论证内容、专家库管理等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2009年我委发布《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根据近期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最新要求,应对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出台文件的主要目的

(一)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二)进一步规范对超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的管理,明确专家权利义务,更好发挥专家作用。

(三)贯彻落实住建部有关要求

三、制定过程

自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出台后,市建委结合杭州实际,在原《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工发〔2009〕527号)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新管理办法,并多次在内部进行讨论、征求意见。

为广泛征求意见,增强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我委于2018年12月24号在杭州建设网网上听证及通知公告栏目进行公示,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以上征求意见的反馈,对文件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制定依据

(一)《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五、主要修订情况及理由

1、第一条(目的依据)中“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修改为“专项施工方案”,因为专项施工方案内容丰富,包含了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安全保障措施、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等,并不仅仅是针对安全。专家需对整个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修改为“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

2、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删除“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前缀,更加贴合住建部《规定》原文表述。

3、第三条(管理机构)增加了市建委“决定专家库专家的聘任、解聘、诚信管理等日常工作。有关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负责”的内容。根据《规定》,设区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家选聘和解聘和日常专家管理工作。考虑到论证抽选专家、培训、诚信档案记录等事务性量比较大(目前专家700余人,每年论证量接近1000个)工作由协会具体开展。

4、第四条(专业分类)删去了“顶管工程”,增加了“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根据《规定》,危大工程专业分类以住建部、省建设厅确定的标准、范围为准,修改后表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文号)保持一致。

5、第六条(专家聘任)删去“各县、市(含萧山区、余杭区)的专家推荐表应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的规定,简化专家前期入库手续,通过强化后续日常监管,来强化属地部门对专家的评估管理。

6、第八条(聘期与聘任)为新增内容,明确了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五年。

7、第九条(专家权利)增加了“接受技术咨询和专项检查的相应报酬”的合理权利。

8、第十条(专家义务)增加“对专项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内容承担保密责任”“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为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持”“应当参加行业相关业务培训,一般每年不少于8课时”等义务事项,并强化日常管理并提供主管部门技术支持。

9、第十一条(专家动态管理)增加事中管理内容,包括“不履行专家义务的,一年内无故缺席论证两次或找人替代论证的”、“隐瞒关系,违反回避原则,参加利益相关方项目论证的”、“论证意见不明,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因工作单位或联系方式变化,未及时告知,或故意回避,导致一年内三次以上抽选后无法联系到的”、“经对工程事故进行调查,存在专家有失职行为的”、“连续两年未参加相关业务培训的”等事项,对违反规定的记入诚信记录,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10、第十二条(回避原则),由“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代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修改为“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表述精准与《规定》表述一致。

11、第十三条(专家抽选)为新增内容,“专家组的组成采用抽选结合方式,抽取专家比例一般不大于50%”,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为“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为减少专家组全部自选容易产生论证走过场情况的发生,邀请专家组中的人员至少有一名为随机抽取产生。

12、第十四条(开展论证)为新增内容,对论证的过程提出了事前踏看,论证表述明确,对论证内容负责等保障论证活动质量事项的规范。

13、第十五条(信息公开)为新增内容,主要为加强专家的基本信息和诚信档案管理,以及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论证业绩,便于企业选择合适专家参加论证。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电话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联系人:方绘宇,政策咨询电话:85254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