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19-2618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办函〔2019〕47号 成文日期: 2019-05-23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ZJAC01-2019-0010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意见征求和采纳情况
时间:2019-05-24 17:1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本文件已于2019年5月14日至5月22日在“中国杭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具体网址: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19/5/14/art_1229498458_27439.html),

共收到各类反馈意见21条,其中书面反馈21条,网络反馈0条、电话反馈0条、其他形式反馈0条。采纳意见11条,不采纳5条,部分采纳1条,无意见4条。

具体如下:


关于对《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反馈意见表

 

序号

单位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说 明

1

市财政局

(1)关于“概念界定”中关于初创企业的标准,我们认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坚持投向初创期企业的初衷,因此在概念界定上应积极体现这一原则,稿中创期企业标准不符合实际,建议调整。

(2)关于“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考虑到我市已有其它文件对基金规模有所表述,不建议在办法中对规模再加以明确,同时应将基金投资(运行)收益纳入基金滚动使用。

(3)关于“阶段参股”中第三条有关创投办组织评审,建议考虑到投资决策效率以及分层分级授权,建议主要可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特别重大由管委会组织。

(4)关于“阶段参股”中第四条“市本级及以下政府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40%”,考虑到目前中央、省均设有各级产业基金,为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建议修改为“各级政府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40%”。同时,参股时间7年是否过长。

(5)关于“阶段参股”中第七点让利举措,经我们查阅类似主要城市相关做法,我市让利年限偏长,建议采取“3+3”方式,即3年内退出的,可按照本金转让,第3至6年退出的,按照本金加利息的方式。

(6)建议明确办法实施期限为三年。

(1)部分采纳。

(2)不予采纳。

(3)采纳。

(4)采纳。

(5)不予采纳。

(6)不予采纳。

(1)一是创投引导基金支持对象与天使基金错开;二是与科创板中的上市最低标准“营业收入不低于1个亿”相衔接,目前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杭州市发展“数字经济”、“生物经济”的重要基石,也是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重点。但相当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还需不断得到创业投资的持续支持,而1亿营业收入规模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急需创业投资的支持。(2)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文件要求落实。(3)在阶段参股管理中,受托管理机构在完成对阶段参股合作机构尽职调查后,把符合管理办法条件的阶段参股合作对象提交创投办进行初审讨论,对符合我市产业和政策导向的合作机构,由受托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引导基金拟合作方案进行独立评审。(4)采纳。(5)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文件中规定:“完善政府引导基金利益让渡政策。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参股创投机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后4年内的利益予以让渡。”(6)为吸引知名创投机构来杭发展,稳定投资机构预期,不明确实施期限,如果在实施中有政策偏差,则启动修改程序。

2

市科技局

(1)对于办法第一段引用的政策依据,个别政策出台时间已经比较久了,建议是否可以采用近两年的国家、省、市出台的一些鼓励创投发展的相关文件,

(2)为做大做强市引导基金,规范引导基金监管,更好服务创新活力之城建设,在本办法中,应明确引导基金建设发展必要的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资金预(决)算、专项资金流转、专项审计评价组织等行政管理职责。为提高市创投办的管理效能,建议把这些职责明确列入市创投办的工作职责。

(3)为保持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和运行的稳定,对引导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市场化应稳步推进。目前,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仍有原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负责。今后,因引导基金业务发展需要,市创投办再按照市场化原则,遴选符合条件的专业化投资管理机构负责。

(4)为落实和控制引导基金参股期限,确保引导基金运行安全,避免出现“僵尸”基金,建议把“引导基金参股期限超过合约一年以上的”作了选择退出、发起强制清算的情形之一。

(5)2008年,市政府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明确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列入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盘子,我局成为代政府出资主体。根据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的函》(杭财资【2016】4号),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出资人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调整为杭州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和我局的协商意见,我局只是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日常联系和业务主管部门。建议,对初稿在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激励章节提到的“代政府出资主体”要么明确指向,要么不提。

(6)对办法中的六(五)3条中,原“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企业为主,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

建议修改为:“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额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5倍。”

原因:这样更清晰,利于审计检查等工作的审核。

(7)对办法中的六(五)4条中,原“建议修改为“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基金总规模的20%。”

建议修改为:“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原则不得超过参股基金总规模的20%。”

原因:对于个别重点项目经一定审批程序,可适当放宽。

(8)对办法中六(八)1条中,原“投资基金方案批复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建议修改为: “投资基金方案批复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和首期出资。”

原因:因为按照原有的表述,基金管理机构理论上可以拿到批复起,最长可以2年才完成基金的首期出资。对引导基金工作的推进不利。

(9)对办法中六(八)2、3条中,原“引导基金在成立1年内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建议修改为:合并为一条,“引导基金首次出资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原因:1、两条内容有些重复;2、多数基金在实际操作中,处于风险控制、稳妥等原因,会先选择相对成熟稳健的项目先投,参股基金最终能完成初创期企业投资目标即可。

(10)对办法中七(四)条中,原“受托管理机构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收取日常管理费,市创投办对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管理费用比例,当年管理费按照上一年度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计算,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不同的费用等级。年初支付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的一半,其余部分待考核后核算拨付。具体标准如下:

1.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奖励比例为上一年度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的0.6%。

2.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为上一年度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的0.5%。”

建议修改为:“受托管理机构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收取日常管理费,市创投办对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管理费用比例,当年管理费按照至上一年度末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计算,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不同的费用等级。年初支付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的一半,其余部分待考核后核算拨付。具体标准如下:

1.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为至上一年度末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的0.6%。

2.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为至上一年度末引导基金实际投资额的0.5%。”

原因:这样表述更清晰,避免疑义。

 

(1)采纳。

(2)采纳。

(3)采纳。

(4)采纳。

(5)采纳。

(6)采纳。

(7)采纳。

(8)采纳。

(9)采纳。

(10)不予采纳。

 

(10)原来表述更准确。原来表述更准确。管理费用的收取应该以一个完整的财务会计年度来计算,而不应该是以年底这个时点来计算。

 

3

市审计局

概念界定中,初创期企业一般指刚刚创立的企业,具备条件中是否对成立时间有所明确,以区别开办多年的企业。

不采纳

一是把创投引导基金支持对象与天使基金错开,二是与科创板中的上市最低标准“营业收入不低于1个亿”相衔接,目前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杭州市发展“数字经济”、“生物经济”的重要基石,也是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重点。但相当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在发展过程还需不断得到创业投资的持续支持,而1亿销售规模以下尤其急需创业投资的支持。因此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可放宽至1亿元。

4

市经信局

无修改意见。



5

市市场监管局

无修改意见。



6

市金融办

无修改意见。



7

市国资委

无修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