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79/2019-2585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工〔2019〕27号 成文日期: 2019-05-15
发布单位: 市城乡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19-00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防雷施工质量管理优化监管服务的通知
时间:2019-05-15 15:48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气象局、财政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1号)、《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会议纪要》(杭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2017〕1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工作会议纪要有关事项的通知》(杭建设发〔2017〕99号)、《防雷工作会议纪要》(杭建工发〔2018〕50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防雷施工质量管理、优化监管服务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设工程防雷施工质量管理

(一)防雷工程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参建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经图审合格的图纸进行施工,对属于隐蔽工程施工的,监理单位应进行旁站监督,留有旁站记录。严格控制原材料材料质量、注重连接工艺和施工质量。

(二)防雷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包括:接地装置安装、防雷引下线及接闪器安装、建筑物等电位联接、屏蔽设施、电(浪)涌保护器、线缆敷设、系统调试、试运行等内容。其工程资料主要包括: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等资料,相关工程资料应归入工程竣工档案。

二、加强建设工程防雷检测管理

(一)防雷工程检测必须严格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规范》(GB/T21431)、《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等标准要求执行,检测机构对检

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防雷检测应为见证检测,见证方应留有见证记录。

(二)防雷工程检测机构应具备气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

(三)发现防雷工程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移交该气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纳入建设工程信用管理体系。

三、加强建设工程防雷竣工验收管理

(一)防雷工程验收应严格按照《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筑电气分部工程中防雷及接地子分部工程、建筑智能化分部工程中防雷与接地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防雷装置实体质量及工程资料。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防雷装置竣工检测,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检测机构实施防雷检测,并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合格的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告。

四、优化监管服务

(一)各区、县(市)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防雷工程质量监管,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将防雷检测机构的行为纳入建设信用管理体系,实施市场与现场联动,确保防雷工程质量,并将检测机构信用记录反馈给气象部门。

(二)防雷装置竣工检测纳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三)各区、县(市)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告进行检查、登记,并归入工程监督监督档案。

(四)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检测机构的监管,建立防雷检测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活动,对检测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纳入对防雷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质量考核和双随机检查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建设部门。

五、此通知自2019年7月10日起生效。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气象局

2019年5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防雷施工质量管理优化监管服务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