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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
时间:2019-04-09 15:07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要求,现将我单位《杭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杭司〔2015〕115号)(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杭州市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考评也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杭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需要,也是进一步规范我局的行政执法程序,增强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需要。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办法》具有可行性。行政执法记录可分为书面记录和音像记录。以前我局执法实践中已有的案卷制度为书面记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建设中的杭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将在服务大厅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并在三个房间配备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这为行政执法的音像记录提供硬件支撑;而外出调查取证等执法行为可通过购置行政执法记录仪的方式来解决同步录音录像问题。 二、起草过程 10月我处在收集资料和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11月4日,向全市各区县(市)司法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征求意见;并通过杭州市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后共收到反馈意见或建议11条,经认真研究采纳3条意见或建议,形成本《办法》讨论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程序启动的记录、调查与取证的记录、审查与决定的记录、送达与执行的记录、执法记录的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 (二)定义 《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根据我局的执法实际,主要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投诉处理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 (三)主要原则 《办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记录方式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两种记录方式:书面记录方式和音像记录方式。 书面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都要进行书面记录,都要留痕。《办法》对程序的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的记录进行详细的规定,还对一些实践中容易疏忽的环节予以强调和规范。比如:第五、第六条规定,对当事人申请情况和投诉、举报情况要进行登记。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调取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由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员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日期。第十四条规定:“部门负责人或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应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第十五条规定:“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理,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第十七条规定:“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证明。” 音像记录:行政执法的一些重点环节进行音像记录。《办法》规定了应当或可以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形。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有4种情形:(1)申请的受理地点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音像记录(第五条),这是指在杭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服务大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行政许可、审核转报事项的受理过程进行音像记录。(2)在投诉、举报的接待地点采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进行音像记录(第六条),这是指在杭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接待室安装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对投诉、举报来访接待进行音像记录。(3)调查取证时,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现场检查(勘验)、举行听证的,应同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八条)。(4)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第九条)。可以进行音像记录的有2种情形:(1)调查取证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第八条);(2)留置送达时选择适用(第十八条)。 (五)执法记录的管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和音像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法律责任。 杭州市司法局 201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