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31日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依法起草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市容景观等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各区县(市)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建设。指导监督基层治理体系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建设和网格化管理。
(四)负责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市容景观的行业管理、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管理制度和规范以及有关养护作业、技术服务、安全管理等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管养和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指导和监督主城区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和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负责主城区公共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协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执法协作工作。按职责分工管理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承担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间和领域外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调。
(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和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督察工作。组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全市性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按权限查处重大案件、跨区域案件。协调和监督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重大案件处置和跨区域执法工作。
(八)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体系。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防汛防台、抗雪防冻及应急抢险工作。
(九)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科技创新工作。负责智慧城管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城管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
1.加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全市域统筹管理,全面推进对区县(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强化属地管理,加快建立统一高效的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2.进一步增强城市管理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智慧化与城市管理行业的深度融合,大力提升队伍正规化、执法规范化、管理精细化、信息智慧化和服务优质化水平。
3.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深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继续牵头深化城市管理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效率。
4.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以更大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有关防汛防台、抗雪防冻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防汛、防台、抗旱、抗雪防冻等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防汛防台、抗雪防冻及应急抢险工作。
2.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承接与划转。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接经省政府批准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权,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逐步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具体划转的职权事项以市政府公告为准。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承担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承担局指挥中心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工作。指导城市管理系统行业党建工作。指导系统队伍建设。承担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地方标准等工作。承担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等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对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监督工作。承担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指导推进城市管理领域“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承担局集中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的管理工作。承担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五)计财装备处。组织编制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资金的计划调节工作。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装备和服装的计划配置、采购发放和结算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对直属单位财务的指导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
(六)规划统筹处。组织拟订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拟订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和推进城市管理基层治理工作。牵头开展城市管理绩效考核评价。承担城市管理重点工作的督查。承担城市管理科技及信息化建设推进工作。承担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数字城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公共关系处。组织指导和协调城市管理公共关系建设,动员引导公众参与。牵头落实局系统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牵头开展局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精神文明建设和城市管理文化建设工作。承担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和社会舆情信息管理工作。
(八)道桥监管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工作。承担市直管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工作。承担全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主城区抗雪防冻的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
(九)河道和排水监管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河道管理、排水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权限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河道、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河道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工作。承担市直管河道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主城区防汛防台的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工作。
(十)公用事业监管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城镇燃气、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权限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燃气、城市供水(节水)专项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市公用行业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建成区范围内公用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建成区范围内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和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承担主城区公共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市容景观监管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市容景观和城市照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城市照明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全市市容秩序的监督管理。承担市直管照明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亮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户外广告长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环境卫生监管处。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权限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卫行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环卫科研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道路清扫保洁和公厕管理工作。承担犬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固废监管处。承担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组织推进全市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建设。
(十四)综合协调处。承担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重要节日、重大专项和重大活动期间的城市管理和执法保障工作。落实城市管理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执法督察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跨区域执法。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承担城市管理系统的行风建设和队伍督察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编制9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5名;处级领导职数39名,其中正处长级1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级2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5名。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杭州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