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52/2019-2405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9-04-04 | |
发布单位: | 市经信局 | 主题分类: | 工业、信息化、无线电、交通 |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8〕29号)文件要求,加快新材料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2019-2021年将开展新材料首批次项目认定。为规范认定管理,市经信局参考上海、厦门、成都等兄弟城市关于新材料企业和首批次产品认定办法,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杭州市新材料首批次项目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1.《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8〕29号)。
2.《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细则》(杭财企[2018]3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个部分:认定范围和条件、申报和认定程序、管理措施、其它。其中:
第一部分包括6条。第1、2条明确了新材料及新材料首批次项目的含义和范围;第3条规定了申报主体需具备的条件;第4、5条规定了申报新材料产品的条件;第6条规定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申报。
第二部分包括6条。第1、2条规定组织申报和区、县(市)经信局(发改经济局)初审推荐要求;第3条规定市经信局处室联审;第4条规定专家评审的要求;第5、6条是有关公示和公告的规定。
第三部分包括3条。第1条规定对认定后的项目的资助办法及推荐申请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和省新材料产业政策支持。第2条要求各区、县(市)经信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协调落实认定项目的资助资金。第3条对申报材料失实、违规骗取资金的企业或单位规定了处罚措施。
第四部分明确了政策施行时间及解释机关。
四、关键词解释
《办法》第一部分第1条中“首年度实际销售额”是指企业或单位申报的某个新材料产品从首次销售开始的一年内的实际销售总额。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黎勇。
联系电话:85257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