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647/2019-2398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规划资源建议提案〔2019〕7号 | 公开日期: | 2019-04-30 |
发布单位: | 市国土资源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吴铁民、张早林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破解土地制约引导乡贤回归的建议》(第315号)收悉。经会商市农业农村局,现答复如下:
乡贤文化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乡贤回归参与家乡建设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解决乡贤回乡“住”的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应尽的责任,也将进一步促进乡贤返乡投身乡村振兴。宅基地制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一项福利性质的住宅用地保障制度,国家实行严格的管理,严禁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流转。我市正在积极争取国家层面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破法试点,目前,我市根据“确权、赋权、活权”的总体思路,按照“不破法规破常规”的工作要求,在临安区天目山镇等地进行试点探索,通过重新安排建设、土地复垦整理以及村内调剂使用、出租或自主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集体土地和农房,助推农村融合发展。
您所提的建议,为我市引导乡贤回归拓展了新的思路。当前,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乡贤回乡“住”的问题,以促进乡贤返乡投身乡村振兴。一是老宅修缮利用,对“乡贤”通过继承等方式合法取得房产,因年久失修不能利用的,可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加以修缮利用。二是空闲农村住房租用,利用乡村现有空闲宅基地及住宅,向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租赁使用,宅基地及住宅的产权关系不变。三是建设专项用房,可参照人才专项用房方式,由当地政府在城镇范围内,利用国有土地建设专项用房,并制定具体政策安排使用。四是建设集体土地租赁房,在有开发条件、有租赁需求、有建设意愿的乡村,经批准纳入集体土地租赁房建设试点范围,可由村集体组织利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租赁房租赁使用。五是建设产业配套设施,对“乡贤”返乡发展乡村旅游、文化康养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以根据产业发展、城乡规划、生态保护等要求,预留一定的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空间。我局将在项目建设的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注监督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及时指出不足,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