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647/2019-2398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规划资源建议提案〔2019〕6号 公开日期: 2019-04-29
发布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余11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时间:2019-04-29 09:39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金佩英代表:

您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执行土地现状分类新标准,鼓励社会各界扩大水域积极性的建议》(余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新标准(GB/T21010-2017)于2017年11月1日发布,作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等工作的技术标准规范。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旧标准(GB/T21010-2007)相比,新标准将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面由建设用地调整为农用地范畴,而对坑塘水面、河流水面、湖泊水面仍维持不变,未做调整,即坑塘水面仍为农用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仍为未利用地。我市正在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调查地类按照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进行调查认定,第三次国土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国家将在2020年完成调查验收、成果发布工作,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将作为自然资源利用、审批、管理的基础依据。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目前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中地类认定仍使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基于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我国实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对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需要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建设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以及开挖河道等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根据国家、省要求,目前对水利项目建设用地报批,仍适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1号),水库水面涉及农转用的,不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我局将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基础上,做好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在加强耕地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同时,进一步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保护,并根据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做好用地报批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新国标适用相关工作。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关注和监督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及时指出不足,提出宝贵的批评和建议,以利于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