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z00043/2019-2545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残联〔2019〕13号 | 成文日期: | 2019-03-20 |
发布单位: | 市残联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民政、扶贫、救灾/社会福利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残联:
为加快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加强机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省政府残工委关于印发<全省“8+1”高质量助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残工委〔2019〕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27号)和《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残联发〔2017〕4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目标导向,加快实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全覆盖
省市有关文件明确要求:“人口相对集聚、常住户籍人口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建有1家符合规范要求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庇护服务)机构”。对照这一目标任务,我市仍有差距,乡镇(街道)建成率尚未全覆盖,部分机构因运行管理不善处于关停状态。要坚持目标导向,认真查补短板,加快实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全覆盖。
(一)加快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在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中,各地要始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从基层实际出发,务求实效。农村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是现阶段工作的重难点,主要面临着人口分布广、交通不便捷、产品来源不稳定等问题。根据各地实践经验,可采取以下模式:一是“企业附属工疗车间”模式。充分发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积极动员“有助残公益心、有适宜产品、有稳定而充足的税源”的企业,参与到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中来,这是实现多方共赢,深受残疾人欢迎的建设模式。二是“托养+辅助性就业”模式。发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的牵引作用,积极整合社会养老资源尤其是民办托养机构,通过提升拓展机构功能,建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三是“一镇多点或邻镇联建”模式。同一乡镇可在残疾人口相对集聚的村(社),通过整合来料加工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资源,建立多个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地缘相邻、人口集聚的乡镇也可合作联建一个或多个机构。在运作方式上,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来提供管理和服务。
(二)推进庇护产品优先采购。要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27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庇护产品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8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深入推进残疾人庇护产品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可以是辅助性就业机构加工生产并销售的,也可以是对接政府采购定点单位,采取签订加工协议,由辅助性就业机构承担加工生产或某加工工序的。
(三)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政策。严格按照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制度的通知》(杭残联〔2018〕94号)要求,落实好开办费补贴、就业安置补贴、无障碍设施改造补贴和综合责任保险补贴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补贴制度,积极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
二、严格标准管理,加快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的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但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管理。
(一)基本条件
1、安置法定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吸收少量轻度残疾人。
2、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不少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为残疾人提供有报酬的劳动。
3、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工作日午餐。
4、残疾人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20小时。
5、室外有活动场地,室内有工作、生活等主要功能区块划分,整体布局协调,配置能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设施设备。原则上室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6、根据规模配备管理和服务人员,管理服务人员与残疾人的比例按照不低于1∶10配备,并配备专(兼)职医护人员。
7、已参加残疾人服务机构综合保险。
8、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二)规范化建设标准
1、完善的服务功能。生活照料、劳动就业、康复服务、技能培训、文体活动等五大服务功能齐全。生活照料:包括中餐供应、午休、卫生保洁及其他生活服务;劳动就业:包括组织生产劳动以及创造必要劳动条件;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训练、辅具服务、精神残疾人服药、心理辅导等;技能培训:包括生活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文体活动:包括报刊书籍阅览、电视收看、体育健身、休闲娱乐以及组织户外活动等。
2、配套的设施设备。基本设施设备:包括相对独立的服务设施、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休息室、餐厅、厨房、卫生间等后勤服务设施以及照明设备、桌椅、床被、空调、卫生洁具、厨具、消毒柜等配套设备;功能设施设备:包括工(农)疗室(场所)、康复室、培训室、文体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医务室以及生产加工设备、康复设备和辅助器具、电视、网络、多媒体、体育健身器材等配套设备(器材);安全及无障碍设施设备:包括消防、防盗、监控、呼叫、应急设备和电梯、坡道以及楼道(通道)、走廊、卫生间的无障碍扶手等设施设备。
3、稳定的工(农)疗产品。提供符合三类残疾人特点,安全、简单、容易操作的工(农)疗产品或政府优先采购的庇护产品。
4、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管理团队:管理岗位设置合理,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残疾人相关法规和专业服务知识;服务团队:专(兼)职人员结构合理,康复(医护)人员具有专业资质或经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依托当地医疗机构建立医疗服务保障机制,护工、餐饮服务和卫生保洁人员、保安等人员身体健康并持证上岗。
5、健全的管理制度。基础管理制度:包括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残疾员工守则以及作息考勤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个人档案管理制度以及统一标志、标识等;服务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及收益分配制度、康复服务制度、学习培训制度、文体活动制度、志愿者服务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工作流程、服务指南等;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出入机构管理制度、生活生产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三、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监管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计划的重要内容,已被列为2019年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之一,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重点推进落实;要明确任务书,画出路线图,排出时间表,确保全面完成任务;要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监管。
(一)机构认定。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认定实行申请审核制。
1、符合《杭州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单位,应按照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 就业创业补贴制度的通知》(杭残联〔2018〕94号)有关要求和申报流程,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区、县(市)残联审核,由区、县(市)残联组织检查验收、机构认定和挂牌,并报市残联备案。申请省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须报市残联审核。(市残联牵头部门为教就部,具体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2、符合“仁爱家园”工疗站建设标准的单位,应按照市精卫办等级评审标准和“三疗一教育”工作标准(工疗、药疗、娱疗和心理教育)开展工作。等级评审申报程序为:各申报单位自评,自评材料交当地精卫办;各地精卫办开展评审,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情况汇总,盖章后报市精卫办;市精卫办开展终级评审。通过等级评审和“三疗一教育”评定的,认定为“仁爱家园”工疗站(市残联牵头部门为康复部)。
(二)资金申报。需要申请市级补助资金项目的,各区、县(市)应按照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 就业创业补贴制度的通知》(杭残联〔2018〕94号)要求,于每年的9月30日前将相关的补贴申请材料统一报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再由市残联教就部会同康复部按照机构属性分类进行核验,提出资金下拨意见。
(三)培训管理。分类分层次面向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增强管理和服务团队的政策法规意识,提升他们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服务能力。培训管理工作由市残联康复部统一组织实施。
(四)检查指导。各区、县(市)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检查指导,明确专人负责,实行“一户一档”,每年实地检查不少于2次。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机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未能限期改正的,应以文件形式取消命名并摘牌。市残联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估。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计划有关年度考核赋分工作,由市残联教就部会同康复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考量的维度主要包括街道(乡镇)机构建成率、机构规范化建设、残疾人受益情况以及创新创优程度等。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