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hz00043/2019-2545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残联教就〔2019〕6号 成文日期: 2019-02-01
发布单位: 市残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9-02-01 15:57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残联: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规范杭州市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工作,根据《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社〔2017〕5号)精神,制定了《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2月1日

 

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规范杭州市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工作,根据《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杭财社〔2017〕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残疾人,是指在就业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三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受理和审核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按比例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窗口申报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或通过杭州市残疾人服务网、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在线申报。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2月20日至3月20日,如实申报上年度本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上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六条  用人单位申报的就业残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计入本单位残疾人职工数: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或录用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不低于税务关系所在地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提供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且安排残疾人实际上岗工作。

第七条  经审核后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数,作为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部分或全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残疾人职工数计算口径如下:

(一)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残疾人职工数;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以残疾人职工缴纳基本保险时间为准,下同)除以12个月后的2倍计入残疾人职工数。

(二)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就业满1年的,按照安排1名残疾人计入残疾人职工数;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12个月计入残疾人职工数。

(三)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倍计算;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至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至8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

残疾人职工数计算结果为小数的,则采用四舍五入的办法保留两位小数。

第八条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就业的,也应计入残疾人职工数;非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应持有在杭居住证明。

第九条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残疾人,应计入派遣单位残疾人职工数。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基本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一致,且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该残疾人应按月计入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缴纳单位。

第十条 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时,须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一)《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可登录杭州市残疾人服务网下载,网上申报的无需下载可直接填报);

(二)首次申报非本市户籍残疾人职工,须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中国残联网站核实为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以及在杭居住证明到窗口申报;

(三)上年度每月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复印件,如残疾人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还需提供该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人发放工资和缴纳基本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一致,且单位间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须提供上下级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和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网上申报的,上述3-4项申报材料及在杭居住证明需拍照上传。

第十一条  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用人单位可采用网上申报或窗口申报的方式进行,审核时限如下:

网上申报:自申报完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即可登录系统查询审核结果;

窗口申报:当场出审核结果,并出具《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以下简称《审核确认书》)(附件2)。

手续、材料不齐全,经办人员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齐的手续和材料,用人单位须在被告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齐并重新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审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复核或未能在复核期内提供完整材料的视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税务部门每半年分别将用人单位上年度安置残疾人职工审核数据及税务申报数据进行交换。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交换数据及时比对复核,并对漏报或错报残疾人职工数的用人单位寄发《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不符告知书》(附件3),同时抄告税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残联按照“谁审核,谁公示”的原则,根据《杭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杭残联教就〔2018〕110号)要求,做好本地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审核的公示。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时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存在申报材料、数据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在审核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置。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表.docx

2、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docx

3、杭州市残疾人职工就业情况申报不符告知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