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 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11-29 00:00 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5号)文件精神,为完善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杭州市财政局起草了《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本文件从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9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与市财政局企业处联系。联系人:刘叶艳,电话:87715140,传真:87819076,通讯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152号企业处。 

  附件:《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

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按照《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9﹞5号)要求,为完善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发挥国有金融资本重要作用,依法依规管住管好用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服务大局、统一管理、权责明晰、问题导向、党的领导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积极稳妥、分步有序,改革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为全面推进我市“八八战略”再深化、改革开放再出发,实施“六大行动”提供有力保障,为加快推动钱塘江金融港湾建设提供强大支撑。

  (二)主要目标。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更加统一,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更加合理,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更加强化,国有金融资本风险更加可控,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

  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三)准确把握国有金融资本范畴。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国有金融资本是指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国有金融机构是指我市国有独资、全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机构。

  (四)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区、县(市)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履职尽责,保障出资人权益。根据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五)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有所为有所不为,实现战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标的统一。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引导其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社会发展。对在本地区或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必要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对于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加大国有金融机构股份制公司制改革力度,稳妥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稳健发展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六)厘清管理部门职责关系。明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监督相关各方职责,理顺各方关系。财政部门主要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落实各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资部门主要做好目前监管企业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行业监管和业务监管,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七)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准确把握职责定位、科学界定管理边界,逐步建立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做好国有金融资本运营动态监测,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重大布局调整、产权流转和境外投资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八)落实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认真执行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等管理制度,做好国有金融资本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统计分析等工作。加强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管理,规范产权进场交易流程,加强国有金融资本评估监管。

  (九)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收支管理。根据国有金融资本布局优化调整需要,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机制,支持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做强做优。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十)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界定划分国有金融机构的功能类别,明确差异化的国有资本经营绩效考核目标,分类定责、考核,综合反映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营运水平和社会贡献。按年度开展绩效考核,引导国有金融机构聚集发展重点、服务实体经济、严防经营风险。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等方面的奖惩联动机制。

  (十一)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完善国有金融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任命的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探索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实施国有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建立国有金融资本统计报告制度。认真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报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监管、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财政部门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并做好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具体工作。

  (十三)加强国有金融机构财务监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管,规范财务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指导、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监测国有金融机构运营状况及其财务风险。国有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相关制度,主动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接受财政部门财务监管。

  (十四)防范国有金融资本流失。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强化出资人监督,动态监测国有金融资本运营。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监督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监督职责,完善监事会监督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审计、评估等外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四、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系。切实落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完善优化国有股权董(监)事派出制度,加强董事会建设,完善董事会决策机制,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制衡机制,规范高管履职行为,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董事会的决策机构作用、监事会的监督机构作用、高级管理层的执行机构作用、党委的领导作用。

  (十六)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实现形式。上级党组织和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不同机构类别和层级,实行不同的选人用人方式。有序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并建立相应退出机制。

  (十七)推动国有金融机构专注主业。国有金融机构要坚决承担起发展我市金融产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大使命和责任,围绕实体经济需要,开发产品、开拓业务、提升服务。引导国有金融机构把握好战略定位、发展方向、经营重点,聚焦主业、做精专业,围绕核心业务开展经营。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机构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

  (十八)督促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强化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细化完善内控体系,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自身资本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保证风险吸收能力。国有金融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加强风险源头管理,开展风险动态排查,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机构。开展实体经济经营业务的国有企业,持有国有金融资本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要建立风险防火墙,严防债务风险,避免风险相互传递。国有金融上市企业,要加强信息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五、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

  (十九)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不动摇。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委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国有金融机构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规范党委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规则,把党委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合理确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比例。

  (二十)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选优配强国有金融机构一把手,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把党委领导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管理层、管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健全领导班子及领导人员考核制度。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管理人员,造就金融管理复合型人才,加快建立健全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

  (二十一)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职业道德约束制度,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履职行权,廉洁从业,勤勉敬业。依法依规规范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从业行为,限制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职后到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工作,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单位从业行为,完善国有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杜绝里应外合、利益输送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标本兼治的制度体系,加强纪检监察、巡视监督和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贯彻落实办法,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金融资本的行为。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监督问责机制,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对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渎职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协同推进强化落实

  (二十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领导责任,有效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做到信息共享、工作共推、风险共防,确保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