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100MB19370226/2019-2499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医保〔2019〕38号 | 成文日期: | 2019-11-14 |
发布单位: | 市医疗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根据《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杭人社发〔2016〕196号)的执行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议管理工作
协议管理是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基本权益、确保医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抓手,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重视协议管理工作,严格把关定点申请、协议履行和违约处理等关键环节,切实做好协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优化医疗机构定点申请条件和流程
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质(不含医疗美容、健康体检等类别医疗机构),并已正式运营3个月及以上,且医疗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严重失信行为的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医疗机构定点申请采用“随时申请,统一受理”,统一受理原则上应每季度开展1次。经办机构应按“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审核、组织评估、结果公示等工作,评估工作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通过定点评估的医疗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医保服务协议签订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完善医保服务协议内容
经办机构应进一步修订完善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协议约定处理违约行为并实行退出机制。
四、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首次纳入协议定点管理的医药机构(含协议终止或解除协议后再次申请纳入协议定点管理的医药机构),相关经办机构可与其签订有效期为1年的临时服务协议,协议期满前,经办机构应组织对其履行临时协议期间服务情况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与其签订正式协议。经评估,认定未能良好履行临时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应不予与其签订正式服务协议,同时1年内不再受理该医药机构的定点申请。
定点医药机构因发生《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文件中所列的违约行为而被解除服务协议(含临时服务协议)的,3年内不得再向经办机构申请医保定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