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9- 11- 15 16: 38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函〔2011〕32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业(以下简称“大院名校”)来杭创建高层次研发机构,进一步集聚优质科技资源,促进我市十大重点产业创新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专项资金采取“零基预算”,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需要,在本年度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资金用途

研究机构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引进大院名校在杭创建研发机构的科研条件建设,重点资助青山湖科技城、省海创园等产业集聚区引进的大院名校研发机构。其中,每年对青山湖科技城有关项目的资助,不少于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50%。

三、资助条件

申请项目资助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引进的大院名校应具有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研发水平,原则上应是中科院所属科研院所或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211工程”大学、国际著名大学、中央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等院校。

(二)引进大院名校所创建的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应从事我市重点扶持的文化创意、旅游休闲、金融服务、电子商务、信息软件、先进装备制造、物联网、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等十大产业领域技术的研究。

(三)研发机构在专业技术领域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发展潜力,建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和认证中心等或其分支机构。

(四)研发机构应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总投入应在5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以上、集聚科技人员50人以上。引进的大院名校应占所创建的研发机构总股份(或出资)的50%以上;如作为第一大股东,可放宽至30%。研究机构建设方案应包括建设规划、资金筹措、年度计划、研发目标、科研优势、人才团队、产业化发展、分配机制和运营模式等内容。

四、资助标准

按研发机构实际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15%给予资助,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拨付,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研发机构项目所在区、县(市)财政给予不少于1∶1的配套资助。

五、审批程序

(一)遵循评价、管理与决策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单位自愿申请、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程序。

(二)单位自愿申请时,应提交与所在地政府签订的建设(共建)协议文本及配套支持政策、研发机构建设方案、分年度预算报告和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等资料,经所在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组成由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参加的评审组进行评估。

(四)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拟资助意见,报杭州市自主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对促进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研发机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六、资金管理

(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四季度,根据当年审定的研发机构情况及资助方案,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在次年的预算中安排资金。

(二)市科技局与受资助的研发机构签订《科研条件建设项目合同书》,研发机构填写并向市财政局提交《杭州市财政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市财政局将市级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该研发机构,区、县(市)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级资助资金下达后1个月内拨付到位。

(三)受资助的研发机构应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市级资助资金仅限用于引进大院名校研发机构的科研条件建设。

(四)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对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并采取定期汇总报表、项目监理、委托第三方评估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实施监管,对存在违约行为的研发机构,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做出撤销或中止项目的决定,承担单位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项目管理方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对弄虚作假、贪污浪费、挪用经费违法行为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