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0〕27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经委、财政局、国资委、质监局、总工会等单位拟订的《关于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于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实施办法
市科技局 市经委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质监局 市总工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为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引导工程,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重要作用,率先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81号)和杭州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学习型城市和创新型城市为目标,努力实施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全面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示范)工作,培育一批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推荐一批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引导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传统优势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向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发展,加强产学研结合,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重点扶持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鼓励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做大做强。从2010年至2015年,累计培育和认定区、县(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1000家,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300家以上,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100家以上,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10家以上。
三、实施原则
(一)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创新型企业建设的主体是企业,通过政府支持和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激发我市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和动力,使企业真正成为创新投入、创新活动、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二)重点推进,全面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示范)工作分区(县、市)、市、省、国家4个层面,分期分批分区域推进,充分发挥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示范辐射作用,努力形成区域、行业示范带动效应。我市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工作要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结合,优先从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经济开发区、高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中选择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传统优势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开展试点。引导我市“信息港、新药港”等高技术产业领域中的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三)上下联动,共同支持。市科技局、经委、财政局、质监局、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统筹市级创新资源,为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集聚各类创新要素,并加大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培育和管理力度。各区、县(市)政府及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制订相应的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工作实施办法,开展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培育、推荐等工作。
四、实施内容
(一)建立促进创新的企业制度。建立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现代公司制度、产权制度以及有利于产品创新、工艺创新、组织创新、营销创新的内部体制机制。
(二)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健全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创意中心等研发机构;依托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立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等形式,迅速掌握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或联合共建产学研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高企业对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能力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
(三)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以深化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为核心,完善人事、分配和奖励等政策,引进和培养创新领军人才、研发骨干和创新团队,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形成与企业自主创新相适应的研发和管理团队。
(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健全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财务制度和统计核算体系。用足用好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切实增加研发经费投入。探索金融支持科技发展的方式,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创业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等金融工具和手段,开展股权质押和专利权质押贷款,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五)健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实施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品牌战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品牌的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品牌建设体系,坚持“技术、专利、标准”同步发展,建立技术标准创新机制,将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培育企业自主创新文化。进一步弘扬企业家敢为人先、敢冒风险、自强不息的创新精神。通过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提高企业职工的科技素养和创新意识。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引导职工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比赛、技术交流、岗位练兵等活动。倡导鼓励创新,保护职工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建立求真务实、宽容失败,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文化。
五、申请资格和优先选择条件
(一)申请资格。
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
1.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资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如海外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简称留学生企业)不具备上款资格,则应符合以下条件:海外留学人才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35号令)第84条规定];企业的运营总部、研发总部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部门设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且近3年(成立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杭州市发生的缴税额和研发费用均占企业全部纳税额和企业全部研发费用的60%以上,产品增加值的60%以上来自杭州市行政区域内。
2.企业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杭州市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和环保政策等确定的重点方向。
3.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试点企业中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重点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3%以上。
(二)优先选择条件。
1.持续创新能力强。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企业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专职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0%和20%。
2.创新成果产出明显。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3年来获得过专利;软件、集成电路和农业企业获得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或植物新品种权等;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近5年参与制订过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或将创新成果转化为企业标准并报备案,主导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并经验证确认;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认证,其中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3.企业盈利能力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具有良好的社会诚信形象。其中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杭州市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五年(2008-2010)培育计划(瞪羚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62号)精神确定的杭州市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成长型企业的主导产品应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列举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且近3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在20%以上。
4.企业创新文化浓厚。企业主要负责人重视技术创新,已制订技术创新规划或把技术创新列为企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企业工会组织健全,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创新、操作创新、技能创新和提合理化建议等岗位创新活动。薪酬激励和奖励表彰等鼓励创新制度比较健全。
5.企业财务制度规范。企业遵守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的各项规定,规范和设置各类财务科目,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单独建帐。
六、扶持措施
(一)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在科技、财政、税务、质监等方面的各项扶持措施。市有关部门要把试点(示范)企业作为落实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政策的重点服务对象。
(二)加大市财政科技经费对试点企业的扶持力度。每年从市重大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创新型试点企业专项资金,以事后补助的方式,对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自主创新奖励资助,专项用于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对通过考核评估评定为创新型示范企业的授予“杭州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称号。
(三)市级各项创新计划优先支持。国家、省和市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在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技改、标准等计划项目时,由市科技局、经委、质监局等部门在专家打分的基础上,分别给予适当区别加分;优先支持试点(示范)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高校开展人员交流与项目合作,共建创新载体。
(四)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优先推荐试点(示范)企业参与各级专利、标准试点企业认定,支持参与国际、国家技术标准的制订工作,鼓励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鼓励和支持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
七、组织实施
(一)试点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价确定的办法。基本符合认定资格的企业,自愿申报并填写《杭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表》,由企业所在地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选择确定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并授予“杭州市创新型试点企业”称号。
(二)从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被授予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纳入市级创新型示范企业管理。
(三)试点企业认定3年后,由市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对其组织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内容包括企业创新资源、投入、产出和管理等方面内容。对通过考核评估的企业授予“杭州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称号。对获得“杭州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每两年评估1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杭州市创新型示范企业”称号,但可申请继续试点。
八、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科技局牵头,市经委、财政局、国资委、质监局、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市建设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建设工作,建立责任分工体系,健全协调沟通机制,研究制订相关扶持政策,协调解决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建设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着力引导政策、人才、技术、资金、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创新资源向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集聚。各区、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市及区、县(市)建立联动推进机制,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部门各司其职、上下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市级层面重点抓好国家、省和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建设工作,加强对区、县(市)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建设的指导与服务,从2010年到2015年,每年择优确定50家企业作为市级开展创新型试点工作的企业。各区、县(市)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尽早制订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精心部署,按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认定资格和条件积极实施培育,做好辅导和推荐工作。建立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由各区、县(市)科技局收集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半年度和全年度企业发展数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并进行初审后报市科技局,全面掌握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运营情况,科学分析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建设的工作绩效。
(三)进一步完善评价制度。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完善评价考核体系,组织开展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评价工作,帮助和指导企业评判自身创新能力和创新活动,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针对性措施,健全创新内生机制。建立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四)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推广各地推进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建设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凝聚工作共识,形成工作合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齐心协力推进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建设工作。
附件:区、县(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年度培育建设计划
附件 区、县(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 年度培育建设计划 单位:家 地 区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合计 上城区 8 7 5 4 3 3 30 下城区 12 10 10 8 5 5 50 江干区 12 10 10 8 5 5 50 西湖区 20 15 15 10 5 5 70 拱墅区 12 10 10 8 5 5 50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 120 100 85 60 50 50 465 萧山区 30 22 22 22 15 9 120 余杭区 20 15 15 15 10 5 80 桐庐县 8 7 5 4 3 3 30 淳安县 6 4 4 2 2 2 20 建德市 8 7 5 4 3 3 30 富阳市 12 10 10 8 5 5 50 临安市 8 7 5 4 3 3 30 杭州经济开发区 12 10 10 8 5 5 50 合 计 288 234 211 165 119 108 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