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9- 10- 28 11: 05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201016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年十一月一

 

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委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为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17号令)、《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79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与发展。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濒临失传的国家和省、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拯救与保护;

(二)对已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的发掘;

(三)用于经认定的国家和省、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与技艺项目在工艺技术、流程等方面的创新支出;

(四)对获奖工艺美术作品的奖励;

(五)对作出突出贡献且生活困难的工艺美术大师的补助;

(六)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并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传统工艺美术活动、宣传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出。

二、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项目资助。

1.每年确定重点传统工艺美术领域需重点拯救、发掘、保护和发展的品种及技艺项目并给予资助。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项目和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项目各不超过10个。对按查账征收税款企业的项目,资助不超过15万元/个;其他项目,资助不超过8万元/个。

市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区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萧山区、余杭区及五县(市)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分别承担25%75%

2.对工艺美术大师建立工作室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建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5万元;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建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3万元;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建立工作室,一次性资助1万元。

(二)奖励。

1.对获奖工艺美术作品的奖励。

每年安排4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对我市工艺美术工作者参加市政府组织(认可)的工艺美术行业展览中获奖作品(包括全国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获奖作品和省、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获奖作品)的奖励。对同一作品不重复奖励。

2.对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的奖励。

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成绩显著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工艺美术大师与其所带学徒签订书面协议(市经委统一制定协议格式)报市经委备案,并经工艺美术专家组认定为师徒关系的, 其所带学徒首次荣获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给予带徒授艺的大师一次性奖励1万元,如有多名学徒荣获该称号的,奖励资金可以累加。

(三)经费补助。

1.对作出突出贡献且70周岁以上的工艺美术大师,生活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部门同意,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2.对市政府组织的重大工艺美术专业性展览会,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同一事项获得国家、省级补助,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本专项资金补助,已获得的市级财政资助资金,视同配套资金。

三、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申报程序。

1.申报项目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需填写《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申请表》,并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及项目实际投入情况(按查账征收税款的企业申请品种、技艺项目资助的,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其他需提供财务投入清单)等相关材料,报经区职能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一式两份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市经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意见和实际情况确定年度支持项目和金额,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列为当年资助项目。专家由市经委根据每年项目情况在传统工艺美术专家、大师、学者专家库中选定。

2.申请奖励和经费补助的单位和个人,需填写《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补助申请表》,报经区职能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一式两份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3.其他有关资金的申请,由市经委根据确定的项目及用款金额,填写《杭州市级财政资金支出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最后审定结果,安排资金拨付。资金拨付一般采取转移支付,由市财政局根据单位(个人)属地将资金下拨至各相关区、县(市),由相关区、县(市)财政拨付给单位(个人)。

四、项目资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如实申报,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个人),应在实施期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每年向市经委报送项目总结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追回已发放的资金,同时取消该单位(个人)3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经委负责解释。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725)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申请表

2.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补助申请表

3.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完成投入财务清单

 

 

附件1

 

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申请表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或个人)(盖章)

属地

税务登记证号

税款征收方式

项目名称

列入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文号

项目主要内容:

项目计划投入额:

项目实际投入额:

申请资助额

区、县(市)职能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二○一    年   月   日

区、县(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二○一    年   月   日

注:税款征收方式指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等。

 

 

附件2

 

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

专项资金奖励和补助申请表

                                               单位:万元

申请单位(或个人)(盖章)

企业性质

奖励(补助)项目名称

奖励(补助)项目主要内容

申请奖励(补助)额

 

区、县(市)职能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二○一  年   月   日

 

区、县(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二○一  年   月   日

附件3

 

杭州市重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

专项资金完成投入财务清单

                              单位:万元

序 号

投入时间

凭 证 号

投入内容

金 额

合    计

 

区、县(市)财政部门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