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杭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9-10-28 15:40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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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杭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1日



杭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划、权属、调剂、维修、处置、使用监管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指导开展资产管理等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维修。

  二、权属管理

  (三)市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市机关事务局名下;区、县(市)党政机关及街道办事处的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至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乡(镇)政府的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在乡(镇)人民政府名下。

  杭州钱塘新区管委会、杭州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进行权属登记。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房产权属登记至使用单位名下,权属登记及固定资产账目登记情况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四)权属统一登记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变更、注销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变更、注销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

  (五)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办公用房清查盘点。使用单位及时更新房产权属信息和资产状况,建立管理台账。产权单位加强档案收集、保存和利用,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三、配置管理

  (六)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集中或者相对集中配置,推进资源集约使用,提高使用效率。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情况、办公与业务需要等,编制保障规划方案。

  市、区县(市)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安排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用地。 

  (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党政机关因机构增设、分立、合并以及职能调整等,办公用房配置须重新进行核定。确需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先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提出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集中、就近、适用原则,优先整合现有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超出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调整办公用房或者机构撤销、合并等原因须腾退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八)因职能划转,涉及跨层级间房产划转的,原则上应当依据职能划转办理房产划转手续。办公用房划转至区、县(市)的,由市级党政机关提出划转方案,报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批准后,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办公用房划转至市级党政机关的,由划出单位提出划转方案,经区、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按区、县(市)现行资产管理相关政策办理,权属登记在市机关事务局名下。

  (九)党政机关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所得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置换旧房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十)党政机关无法调剂或者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以提出市场租用申请,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拟租办公用房的场所、面积、期限、租金进行核准,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市、区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的租金标准,并实行标准动态调整。

  (十一)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用建设方式解决,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市机关事务局应当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区、县(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区、县(市)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区、县(市)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区、县(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发改委审核报市政府,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进行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公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核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申报前应当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十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十三)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1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四、使用管理

  (十四)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使用凭证。

  (十五)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反映房产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变动信息。

  (十六)建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专岗联络员制度,使用单位应当明确专人作为办公用房管理专岗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的办公用房日常使用管理,及时做好办公用房信息维护更新。

  (十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总面积和个人使用面积双重控制,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超标准配备使用,不得擅自装修改造,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不得擅自出租、出借、经营,不得擅自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应当按年度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需要在兼职单位再安排办公用房的,需由主要任职单位和兼职单位共同提出申请,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有关流程严格报批并取得同意后,可以在兼职单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

  (十八)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评估价格执行。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十九)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因机构、编制调整,应当在6个月内将超出重新核定后的办公用房面积标准的部分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转为企业的,应当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后6个月内完成原有办公用房腾退并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转企单位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新建、购置或者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党政机关撤销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二十)市级党政机关及区、县(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处所调整的,调整方案经市机关事务局审核,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区、县(市)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处所调整的,调整方案经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报请区、县(市)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物业和安全管理

  (二十一)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市、区县(市)集中行政办公区域内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区域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集中办公区域的物业管理社会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集中办公区域外的物业管理按规定程序采购,相关委托合同报同级财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特殊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外包的,可以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建设、住保房管等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费用定额。

  六、维修管理

  (二十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应遵循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建设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并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十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由市和各区、县(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七、处置利用管理

  (二十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1.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2.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3.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4.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5.坐落分散、周围配套功能设施不全的;

  6.房产在异地的;

  7.其他原因导致办公用房闲置的。

  处置利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涉及权属、用途等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八、监督问责

  (二十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公开制度。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办公用房监管,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对监管中发现的办公用房违规管理使用问题,应要求使用单位及时整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办公用房管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

  (二十六)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巡检考核制度。

  市和各区、县(市)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以及下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联合巡检,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问题。

  办公用房专项巡检与党建工作、政府绩效考核检查考核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巡检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二十七)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附则

  (二十八)各民主党派机关及纳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由各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