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等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雷减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市是雷电灾害多发地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现代化电子设备和人员财产密集场所的大量增多和集聚,雷击事件和雷电灾害损失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呈多样性方式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打造“平安杭州”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评审条件以及考核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防雷减灾组织机构,分解落实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督查力度,增加对防雷减灾工作的投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防雷审批管理,全面落实工程性措施
新(改、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设计、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和安全性能检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防雷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行跟踪检测和竣工检测。大型建设工程、爆炸危险环境场所和需要重点防雷的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等在进行建设方案论证时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科学的防雷工程性措施。
新(改、扩)建防雷装置必须依法报请各级气象部门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规范、严格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制订完善雷击风险评估项目界定标准及操作细则,并结合公共服务延伸工作,逐步在中心镇设立气象审批服务点(或窗口),进一步方便公众办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各级发改、建设、规划部门在组织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通知同级气象部门派员参加,并由气象部门出具防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由气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在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由气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
各级城建档案馆要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意见和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报告纳入建设档案管理,确保新(改、扩)建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性措施全面到位。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项目纳入建设项目政府集中审批联动程序,加强对联动审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三、加强重点单位管理,认真落实长效措施
各级气象部门和气象灾害防御主管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教育、园文、建设、消防等部门,加强对危化企业、中小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建筑工地等防雷重点单位的管理,完善防雷重点单位管理机制,及时调整公布防雷重点单位名录,建立联系人制度,定期组织培训,组织开展防雷安全检查。
各防雷重点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特别是高层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和电力、通信、交通、金融、学校、广播电视等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防雷安全工作检查,督促防雷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工作。
各防雷重点单位要主动采取防雷工程性措施,制订完善本单位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分解落实防雷安全责任制,及时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保养和整改工作,并委托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防雷安全措施,对已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委托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及时做好维护、保养和整改工作,并接受气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雷电监测预警,有效应对雷电灾害
各级气象部门要完善大气电场监测系统和闪电定位系统,深入开展雷电监测和预报方法研究,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预警业务,提高雷暴天气临近预报和雷电灾害短时预警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话、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媒(载)体,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各级政府要组织气象、公安、卫生、民政、安全监管等部门建立完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明确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各有关单位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雷减灾的长效投入机制,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各类场所、设施、设备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和维护,加强雷电灾害预警接收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制订完善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及具体工作流程,有效提高主动应对雷电灾害的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雷电灾情报告、调查和鉴定制度。雷电灾情出现时,相关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个人应当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报告气象和相关管理部门,如雷击造成人员伤亡和火灾等危急情况,应立即向附近医疗、消防机构求救,最大程度争取救援时间。
五、加强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众防雷意识
各级气象部门和气象灾害防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防雷减灾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力度,将防雷减灾知识作为气象科普宣传重点,会同各有关部门编印通俗易懂的防雷减灾科普宣传挂图、手册和音像材料,逐步分发到公众手中,提高科学防雷知识宣传的覆盖面和普及率。
教育、农业、旅游、建设、民政、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加强合作,通过组织参观气象科普场馆、设摊咨询、张贴挂图、播放电影、专题讲座等各种活动,做好面向农村地区、旅游景点、建筑工地等重点区域和中小学生、农民、基层干部、旅游服务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安全员、气象协理员等重点对象的防雷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资源,加大防雷减灾知识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增强人民群众应急处置能力,为推动防雷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六、加强防雷行政执法,严肃查处违法案件
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安装、维护检测以及防雷产品的监督管理。各城区气象灾害防御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市气象局的指导下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防雷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当地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质量考核以及安全生产评估考核体系。
各级气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大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影响防雷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对非法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以及非法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单位,坚决予以查处。对不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和申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定期检测等,以及防雷装置存在严重隐患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