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79/2019-2403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单位: | 市建委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类 别:A
编 号:杭建办议〔2019〕39号
签发人:孔春浩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萧3号建议的答复
赵小芳代表:
您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新能源汽充电桩的建议》(萧3号)收悉。经我委主办,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住保房管局会办,现答复如下:
我们非常赞同您提出的有关新建住宅小区、新建停车场等公共停车位置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鼓励老旧小区,各企事业单位进行改造增加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建议。我市充电设施建设以“自(共)用为主、公用为辅,分类保障、合理布局”的总体思路,政府着重牵头推进公用充电桩建设,通过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发展模式,引导桩企有序建设,构建满足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智能高效、使用便捷、适度超前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以保障和促进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产业健康发展。2016年至今,我市累计建成公用充电桩4380个,公用充电桩已提前两年完成浙江省“十三五”发展规划3000个公用充电桩目标任务,主城区早晚高峰交通限行区域内公用充电服务半径缩小至1.5公里。
一、关于对“新建住宅小区、新建停车场等公共停车位置,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议的答复
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主要依托停车场进行增建或同步建设,即利用现有停车场改造增建充电桩或结合新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充电桩,提前考虑充电桩配套电网的规划与建设,预留必要的容量、通道和资源,保障充电设施建设能落地、能接电。为保证我市新建项目配建充电桩的要求,我市先后研究出台《关于新建公共停车场(库)按要求设置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通知》(杭建地空发〔2015〕294号)、《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修订)》杭建科〔2015〕110号)、《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6〕60号)。对于新建住宅停车库,要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布线条件(电源线的沟槽、套管或桥架等)按照停车位100%预留,充电桩电表箱、用电容量按10%的比例预留;对其他建筑工程(包括公共停车场),均按配建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桩布线条件、电表箱位置和用电容量,这些在新建建筑预留充电桩的标准和要求,为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关于对“鼓励老旧小区,各企事业单位进行改造,增加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议的答复
我市老旧小区众多,停车难问题突出,且电力容量余量紧张。为在老旧小区和企事业单位增建充电桩,我委已会同市经信局、房管局、电力局联合研究出台了《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自用和共用充电桩建设安装暂行规定》(杭建科〔2016〕86号),车企在与用户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时,应负责为用户在其住宅小区自有车位(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的固定车位)或其单位的办公场所固定车位上安装自用充电桩。针对车位不固定、先到先停的小区,明确了在具备场地要求、电力容量和用电安全条件的住宅小区,可由由业主委员会牵头,由充电桩投资建设企业在小区具备安装条件的公共区域建设共用充电桩供业主使用。对于小区电力容量保障问题,《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6〕60号)文件明确国网杭州供电公司要根据我市电网改造的计划,加大电力保障力度,在条件允许的小区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必要的电力扩容改造,增强对充电设施的供电保障,这为老旧小区和企事业单位在现有电网容量条件下建设充电桩提供必要的电力保障提供了政策依据。
同时,我们积极在小区周边具备建设条件的公共停车场或具对外服务功能的配建停车场推进建设公用充电桩,供暂时无法在小区内充电的新能源汽车用户使用。
感谢您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 系 人:市建委办公室 陈安东、方丽君
联系电话:87020171 传真:87066617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5月9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市政府办公厅,萧山区(县、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