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 2019- 10- 14 16: 20 来源: 浏览次数:

杭政办函〔2010〕1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杭州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

 

为提高政府保障市场价格总体水平稳定和处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造成的损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持社会安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和谐杭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一种或数种商品和服务价格受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在本市一定区域内发生突发性的较大幅度上涨,造成市场价格混乱和消费者心理恐慌,出现大量集中购买或抢购,部分商品在一定范围内脱销,对经济秩序、人民群众生活、社会稳定产生或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和危害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以及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2.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市场价格异常上涨造成的危害。

3.快速反应,联动处置。出现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时,必须第一时间反应、第一时间预警、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推行分级分类处置工作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充分动员和发挥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出台相关价格平抑措施,动用风险基金。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持续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应急领导机构。

设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物价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和市物价局、发改委、经委、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贸易局、粮食局、统计局等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任成员的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市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本预案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预警报告,分析判断形势,认定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决定事件所采取的应对措施,统一协调、指挥各方力量,迅速实施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对策建议;根据事态发展情况,调整应对措施和工作部署,或终止应急响应,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市应急日常工作机构。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联系工作、沟通情况、传递信息等具体事项。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具体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和管理工作;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分析市场价格走势,及时提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预警报告和应对措施建议,供市领导小组决策参考;负责传达贯彻市领导小组的决定,并督查各项应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情况;负责制订市领导小组内部工作联系制度,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应急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应急部门职责。

市物价局:负责建立市场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开展价格监测,及时报告价格异常上涨情况;建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和价格干预措施;提出动用风险基金、储备商品平抑市场价格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建议;受理价格异常上涨举报,开展市场价格秩序专项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储备物资保障支援、协调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负责物资储备和储藏物资设施建设项目规划、计划的制订。

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工业产品的应急供应,稳定市场,牵头做好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

市公安局:收集、掌握社会治安动态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处置因市场价格异常上涨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依法严厉打击散布谣言、哄抢物资、制假售劣、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市财政局:按照《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提供经费保障。

市工商局: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集中开展对经营者利用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进行不正当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市场价格秩序专项监督检查,应市物价局提请,依法吊销违法经营者的营业执照。

市贸易局:牵头协调有关重要商品的市场安排和调控,掌握并及时提供有关信息,积极协调有关单位组织货源,快速调运,确保市场稳定。

市粮食局:根据《杭州市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粮食应急响应程序,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的专项统计分析,为市领导小组分析判断总体价格形势提供决策依据。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市领导小组可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需要,决定增加其他市有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另行明确。

(四)区、县(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区、县(市)依据本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参照本预案组织指挥体系的构架,成立区、县(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县(市)领导小组〕,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事件分类

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全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造成粮食供应短缺、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状况,以及其他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的情况。

2.与我市相邻的2个以上市出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上涨、供应短缺的状况。

3.市内出现多发态势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上涨、供应短缺的状况。

(二)重大事件(Ⅱ级)。

1.在全市较大范围或市区出现粮食价格异常上涨状况。

2.在市区出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上涨、供应短缺的状况。

(三)较大事件(Ⅲ级)。

1.在全市一定范围出现粮食价格异常上涨状况。

2.在市内2个及以上区、县(市)出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上涨、供应短缺的状况。

(四)一般事件(Ⅳ级)。

1.在市内单个区、县(市)出现粮食价格异常上涨状况。

2.在市内单个区、县(市)出现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上涨、供应短缺的状况。

四、监测和预警

(一)价格监测。

各区、县(市)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测网络和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系统,负责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信息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监测预测工作。当全市价格监测工作转入紧急监测预警状态时,应立即启动价格紧急监测系统,对市场价格及供求、储备情况进行重点监测。

(二)信息报告。

1.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向本级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市场价格异常上涨情况。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及隐患,或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公众反映、投诉、举报的有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通过专题简报的形式,将价格异常上涨情况以及市场价格监测、群众举报和应急处置等情况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

(三)预警。

1.预警报告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地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初步情况。市领导小组在接到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市政府和省领导小组汇报。

2.预警发布。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经本级政府和上级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并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分别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原则。

依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等级,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相关措施。同时,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客观规律,注重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和控制效果,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二)先期处置。

发生或可能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投诉举报电话、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政务网网址等,接受公众反映情况,受理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等。有关区、县(市)政府应及时、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并将事件情况和采取的先期措施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报告后,迅速进行分析、判断,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由市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类别、等级。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发展态势,视情赶赴事发地,协调、派遣应急响应队伍,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并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应急处置。

1.一般事件(Ⅳ级)响应措施。一般事件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处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

(1)信息报送。事发地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周一、三、五上午10时前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原因、趋势及处置情况等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价格监测。事发地价格监测工作转入紧急监测预警状态,各价格监测点每周一、三、五上午10时前将价格监测数据逐级报送市物价局成本调查与价格监测分局。

(3)值班制度。事发地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不间断值班,确保值班专用电话畅通,随时接收情况反映。

(4)价格秩序巡查。由事发地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当地价格、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和服务及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秩序的专项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及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2.较大事件(Ⅲ级)响应措施。较大事件由事发地区、县(市)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

(1)信息报送。事发地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日上午10时前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变动态势及处置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价格监测。事发地区、县(市)价格监测工作转入紧急预警状态,各价格监测点在每周一、三、五上午10时前将价格监测数据报送市物价局成本调查与价格监测分局。

(3)值班制度。事发地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不间断值班,确保值班专用电话畅通,随时接收情况反映,及时传达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

(4)价格秩序集中巡查。由事发地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当地价格、工商、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和服务及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秩序的专项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及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3.重大事件(Ⅱ级)响应措施。重大事件由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并与事发地领导小组共同指挥协调处置。

(1)信息报送。事发地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日上午10时前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变动情况、变动原因、变动态势及处置情况等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价格监测。全市价格监测工作转入紧急监测预警状态,各级价格监测点在每日上午10时前将价格监测数据报送市物价局成本调查与价格监测分局。

(3)值班制度。事发地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不间断值班,确保值班专用电话畅通,随时接收情况反映,及时传达市领导小组指令。

(4)动用商品储备和风险基金。市领导小组可提请市政府动用商品储备,增加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的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无相应储备的,市领导小组可提请市政府动用风险基金,紧急从外地采购商品,同时挖掘内部生产潜力,落实生产单位、采购和供应渠道、调运工具等,并协调相关原材料、资金的供应,增加市场供给,缓解市场供求矛盾。

(5)实施价格秩序集中巡查。由事发地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当地价格、工商、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和服务及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秩序的专项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及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必要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统一调配全市监督检查力量实施支援。对典型违法案例,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响应措施。对特别重大事件的处置,应在省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处置。

(1)信息报送。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日上午10时、下午2时前将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和应急处置情况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采用口头形式汇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市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2)价格监测。全市价格监测工作转入紧急监测预警状态,各区、县(市)价格监测点在每日上午9时、下午2时前将价格监测数据报送市物价局成本调查与价格监测分局,市物价局成本调查与价格监测分局在每日上午10时、下午3时前将价格监测数据报送省物价局监测预警分局。                                                                                                            

(3)值班制度。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24小时不间断值班,确保值班专用电话畅通,随时接收有关情况,及时传达上级指令。

(4)实施价格紧急措施。由市领导小组报市政府,提请省政府授予我市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采取部分或者全部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5)实施商品物资紧急调配措施。由市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紧急动用市内生产经营企业的库存商品物资,统一调配,并紧急请示动用省级储备或调拨紧缺物资;挖掘企业生产潜力,落实生产单位、采购和供应渠道、调运工具等,并协调相关原材料、资金供应,增加市场供给,缓解市场供需矛盾,平抑市场价格。

(6)实施价格秩序集中巡查。由市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市价格、工商、公安等部门,集中开展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和服务及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秩序的专项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及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典型违法案例,及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5.未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地区的应急处置措施。尚未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地区,应根据事发地价格异常上涨的性质、特点及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可能波及的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发生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加强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3)做好本地区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所需人员与物资的准备。

(4)必要时开展市场价格秩序整顿工作专项检查,防患于未然。

(四)信息发布。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工作的新闻发布,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媒体,统一发布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处置的有关信息,实施正确的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内容: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府处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政策措施;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真实情况,澄清不正确的传闻或谣言;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商品及相关商品的储备、货源组织和政府采取的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发布消息价格警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诚信经营;通报典型违法案例,震慑违法经营者。

(五)应急响应终止。

当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平息、市场价格回归到正常水平后,应及时终止应急响应,转入常态管理。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并向市政府和省领导小组报告。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由区、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并向市政府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政府要将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工作情况、实际效果及相关数据统计情况书面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六)应急保障

(一) 信息保障。

建立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技术平台,承担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杭州市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和“杭州价格网”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市价格监测信息网络,实现全市价格系统监测信息资源共享。

(二)物资保障。

发改、贸易、粮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重要商品物资和生产能力的储备,负责对储备物资的监管。

(三)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对处置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所需的风险基金和工作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四)交通和通信保障。

交通、铁路等部门建立应急商品物资运输快速通道,确保应急商品物资运输畅通。

通信管理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应急通信畅通。

(五)执法保障。

公安、工商、价格等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各种应急响应措施顺利实施。

(六)技术保障。

市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工作。建立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决策咨询机制,根据需要组建应急管理专家咨询组。

七、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平息后,各级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市场价格异常上涨的基本情况、发生经过,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事件处置的经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应急决策、应急保障、预警预报等能力评估,并针对本次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的原因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报送本级政府。一般事件(Ⅳ级)、较大事件(Ⅲ级)评估报告应同时报送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事件(Ⅱ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由市领导小组会同事发地政府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上报市政府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责任与奖惩。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缓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结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区、县(市)和市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建立完善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措施,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