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79/2019-25724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市〔2019〕5号 成文日期: 2019-01-11
发布单位: 市城乡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19-0006
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时间:2019-01-18 14:36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2018年11月27日至2018年12月7日,通过向区、县(市)住建局以及杭州建设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具体网址:http://cxjw.hangzhou.gov.cn/art/2018/11/27/art_1692623_38649022.html),先后收到建议意见25条,其中采纳6条,未采纳19条。

一、委市场处(意见建议1条,采纳1条)

建议保证金缴存分为现金和支付担保两种方式,所以文件名称以及内部涉及保证金(支付担保)内容均不需更改动,直接以保证金统称。已采纳。

二、市劳动监察支队(意见建议2条,采纳1条,未采纳1条)

1、第五条:保证金专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似与后面条文中的发放程序不完全一致,程序中没有直接体现,建议明确。已采纳。已删除前款内容。

2、建议对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符合减、退、增的单位明确如何处理。未采纳。减、退、增实际操作已在执行,原文件减、退已明确,修订文件加入减免条款。

三、楚阁飞云(QQ昵称)(意见建议4条,已采纳2条,未采纳2条)

第十七条  获得杭州市“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等称号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保证金或支付担保可减半缴存(缴纳)。对自缴存保证金(缴纳支付担保)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经申请并核准,已缴存的保证金(缴纳的支付担保)予以退还。

1、保证金申请退还后,如遇资质升级,保证金数额需要调整如何处理希做出详细规定。未采纳。如果已执行减免政策,企业资质升级不用再补缴保证金;如发生民工工资纠纷,根据文件要求按新资质标准缴存保证金。

2、已按原规定缴纳满3年,且已申请退还的企业是否需要重新缴纳希做出详细规定。已采纳。如果已执行减免政策,不用重新缴存保证金。原文件执行仍有延续性。

3、已按原规定缴纳未满3年的企业,实行新规后,按上述规定申请退还保证金的年限是否可合并计算希做出详细规定。已采纳。原文件执行仍有延续性,按照保证金实际缴存年限计算。

4、根据建筑行业发展现状,农民工工资占工程总额的比重越来越高,农民工年收入亦大大增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仍沿用老标准是否恰当?如遇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缴纳的保证金是否足够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工资总体水平的增加,是否应适当提高农民工保证金缴存标准?未采纳。目前我市正在开展“无欠薪”行动,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日益加强,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数量不断下降,不考虑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标准。

四、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意见建议3条,采纳0条,未采纳3条)

1、依据浙江省“无欠薪”行动方案的要求,目前全市所有在建工程基本已全部实行了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对每一个项目的工资支付,除必须足额支付以外,还有沉余资金作为工资支付的担保,直至工程项目竣工满6个月后方可注销监管账户领取资金。我司认为有工资分账制度的保证,再对施工企业实行民工工资保证金已无必要,在目前经济形势下行的压力下,只会增加企业额外的负担。未采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上级政府要求执行。

2、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总承包企业对各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增加: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除外。理由:目前房产项目,开发商直接发包专项工程的情况很多,且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分包单位均直接对建设单位负责,工程款项亦有建设单位直接支付。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专业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欠付责任,由总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明显不合理。未采纳。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视作总承包,项目总承包单位对其不承担连带责任。

3、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原《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杭建市〔2011〕213号)同时废止”。企业以前缴纳的费用是否需要退回后再行缴纳?企业以前缴纳的费用满足条件已退回的是否在新办法出来后再行缴纳?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未采纳。已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延续执行新文件。

五、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意见建议1条,采纳0条,未采纳1条)

建议:第五条中“如为外地银行、保险或担保机构的,须在杭州市设立分支机构”修改为:“如为外地银行、保险或担保机构的,须在杭州市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站”。未采纳。要求设立分支机构主要目的为在杭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方便管控,否则一旦发生纠纷,索赔难度大。服务站如已在杭登记,视作分支机构。

六、萧山区住建局(意见建议14条,已采纳2条,未采纳12条)

1、第一章第五条第四款中:支付担保受益人为各担保管理部门(保证金管理部门)。建议改为:支付担保受益人为与被担保企业实际发生劳务关系的农民工,支付担保受益账户为各担保管理部门(保证金管理部门)设立的专户。修改理由:一是支付担保所赔付的款项最终受益人是与被担保企业实际发生劳务关系的农民工,各担保管理部门(保证金管理部门)是监督管理部门不能作为受益人,这也符合立法初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二是指定支付担保受益账户,这样便于各担保管理部门(保证金管理部门)在赔付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未采纳。经咨询银行机构要求受益人须为明确主体。

2、第二章第九条:各施工企业持《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保证金缴存信息表》(详见附件2)、《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按照标准向相应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或向担保管理部门缴纳支付担保保函。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在收到保证金和企业提交的《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详见附件1)后,向企业出具《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卡》(以下简称《缴存卡》)(详见附件4)。

担保管理部门接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正本)(详见附件3)后,向企业出具担保受理凭证(详见附件5)。

建议改为:各施工企业持《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详见附件1)、《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保证金缴存信息表》(详见附件2)、《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复印件,按照标准向相应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或向担保管理部门缴纳支付担保保函。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在收到保证金和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或担保管理部门接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正本)(详见附件3)和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后,向企业出具《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缴存(缴纳)卡》(以下简称《缴存卡》)(详见附件4)

修改理由:一是向企业明示需要携带哪些相关资料进行办理;二是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删除,因为现在已五证合一;三是出具的凭证(原文中附件4、5)可合二为一,便于操作,《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情况》页注明缴存的方式和编号,如为保函的形式缴存的可在凭证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变更记录》页注明保函有效日期。

已采纳。

3、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新进杭外省市企业在杭州市开展建筑市场活动前,向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或向担保管理部门缴纳支付担保保函。

第十一条  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缴纳支付担保保函的施工企业,不允许在杭州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市场活动。

建议改为:新进杭外省市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向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或向担保管理部门缴纳支付担保保函。

第十一条  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缴纳支付担保保函的施工企业,不允许在杭州市范围内从事工程项目施工。

修改理由:建设市场活动的定义包含招投标活动。而从立法本意的角度出发,招投标活动还未涉及到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

未采纳。如保证金缴存改为市场活动开展后,无法保证施工企业缴存的积极性。

4、第三章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启用或管理部门应急启用保证金或支付担保索赔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相关企业应在保证金启用或支付担保赔付后15日内按照原标准补足。

未按要求补足的,暂停其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资格。

建议改为:企业申请启用或管理部门应急启用保证金或支付担保索赔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相关企业应在保证金启用或支付担保赔付后,15日内按照原标准补足或偿还相应支付担保赔付款。

未按要求补足或偿还的,暂停其参加本市建设市场活动资格。

修改理由:支付担保赔付款启用后企业应偿还担保机构相应金额的支付担保赔付款。

未采纳。施工企业偿还担保赔付款属于施工企业与担保人之间的市场活动行为。

5、第四章第十七条第一款:获得杭州市“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等称号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保证金或支付担保可减半缴存(缴纳)。对自缴存保证金(缴纳支付担保)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经申请并核准,已缴存的保证金(缴纳的支付担保)予以退还。

建议改为:获得杭州市“平安示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等称号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保证金可减半缴存。对自缴存保证金(缴纳支付担保)之日起3年内未发生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经申请并核准,已缴存的保证金予以退还,支付担保无需续保。

修改理由:一是支付担保方式本身就是减负政策,无需减半缴纳,并且在担保期间减半缴纳无可操作性;二是支付担保方式的减免只适合无需续保,前期所缴纳的担保费用无法退还。

未采纳。保证金减半缴存或提前退还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良好经营的政策利好,仍延续执行。

6、第四章第二十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可申请退还保证金或支付担保:

建议改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可申请退还保证金或支付担保无需续保:

修改理由:本条只适用于保证金的退还,前期所缴纳的担保费用无法退还,采用支付担保方式缴纳的只能办理无需续保。

未采纳。保函退还施工企业自行处理,受益人不再具有索赔权限。

7、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申请退还保证金或支付担保的施工企业,可在杭州市范围内的最后一个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六个月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凭《变更申请表》,在5日内向保证金管理部门(担保管理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本息并缴回《缴存卡》或担保受理凭证。

建议改为:申请退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可在杭州市范围内的最后一个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两年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凭《变更申请表》,在5日内向保证金管理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本息并缴回《缴存卡》。采用支付担保方式缴纳的凭《变更申请表》,在5日内向担保管理部门申请支付担保无需续保并缴回《缴存卡》。

修改理由:一是鉴于部分工程项目因建设单位等原因无法正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拖欠工资追溯期是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满两年;二是本条只适用于保证金的退还,前期所缴纳的担保费用无法退还,采用支付担保方式缴纳的只能办理无需续保。

未采纳。竣工验收两年退还保证金,增加施工企业负担,与减负精神不相符。支付担保保函退还施工企业自行处理,受益人不再具有索赔权限。

8、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项目,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缴纳支付担保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议改为: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须对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或支付担保缴纳情况予以审查,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缴纳支付担保且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修改理由:建设单位应履行对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或支付担保缴纳情况予以审查的主体责任。

未采纳。

9、其他建议:

(1)附件1第5条: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支付担保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保证在15日内足额缴存保证金或缴纳支付担保。

建议改为: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支付担保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保证在15日内足额缴存保证金或偿还相应支付担保赔付款。

未采纳。施工企业支付担保动用后,须及时补足或重新缴纳。

(2)附件2中:

1、组织机构代码编号

建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结息(退还)账户

建议改为:结息(退还)账户(保函方式无需填写)

已采纳。

(3)附件3中:

1、以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为受益人

建议改为:以与被担保企业实际发生劳务关系的农民工为受益人

未采纳。与前款建议相同。

2、建议增加:支付担保受益账户的账户名、账号、开户行等内容。

未采纳。该部分内容已在索赔告知单中体现。

(4)附件10中:□退还

建议改为:□无需续保

未采纳。

(5)附件4、5

建议改为:合并成《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缴存(缴纳)卡》,详见本建议的附件。

未采纳。

附件: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

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情况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担保)变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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