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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政策解读 | ||||||||||||||||
时间:2018-09-25 15:37 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杭环发〔2018〕85号)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原《杭州市污染治理项目资金补助办法》是2010年1月份颁布实施的,从目前来看,2010年补助办法内容过于粗放,且对于补助条件没有具体量化的规定,给补助资金审核工作带了较大的困难,同时,随着近几年我市污染治理形势的变化,办法已无法满足资金补助工作的实际需要,需要对原资金补助办法做全面修订。 为进一步推动杭州市污染防治工作,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实现改善环境质量目标,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函〔2016〕148号)、《关于印发 (二)政策依据 1、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函〔2016〕148号) 2、关于印发 3、《杭州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环发〔2016〕110号) 二、主要内容 (一)资金性质和来源 1、资金性质。污染治理项目补助资金是专项用于各企业实施环境污染源治理的补助资金。 2、资金来源。 (1)市生态环保专项资金中可用于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 (2)中央及省财政拨给本市可用于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 (二)补助对象和条件 1.补助对象 (1)列入市级减排计划的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等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 (2)列入市级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涉水行业污染整治提升和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等水污染治理项目; (3)列入年度重点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任务名单的企业; (4)其他适合补助的项目。 2.补助条件 (1)采用先进工艺,污染治理效果突出,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优先给予补助; (2)对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评估分数为80及以上的项目,得分高的企业优先给予补助; (3)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以上财政同类补助的,不得重复补助。 (三)补助标准 按照水污染治理项目,主城区范围内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仅限于污染治理设施)的30%比例进行补助,七县、(市)区范围内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仅限于污染治理设施)的20%比例进行补助。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项目主城区范围内按实际投资总额(指直接用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及改造费用)的30%予以补助。七县、(市)区范围内按实际投资总额(指直接用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及改造费用)的20%予以补助。 (四)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后30日施行,有效期三年。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解读人:高越晗 联系电话:87238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