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hz00043/2018-2518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残联教就〔2018〕74号 | 成文日期: | 2018-08-26 |
发布单位: | 市残联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市)人社局,卫计局,残联:
2017年,市残联、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杭州市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残联教就[2017]54号),在为促进盲人医疗按摩就业创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更好扶持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有序健康发展,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决定对我市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医保协议定点管理工作进行试点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内部管理,达到医保协议定点管理的各项标准和要求,扶持盲人医疗按摩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努力促进我市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就业创业,维护社会稳定。
二、试点范围和时间
试点范围为:杭州市辖区内已纳入医保协议定点机构管理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试点时间从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
三、试点内容
围绕实现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医保协议定点管理的目标,试点运行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机构管理
1.盲人医疗按摩机构所有从事医疗按摩服务人员应持有《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
2.盲人医疗按摩机构业主应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日常医疗工作,保证医疗质量,严控医疗安全风险,确保盲人医疗按摩所合法开展医疗按摩服务;
3.盲人医疗按摩机构不得开展推拿(盲人医疗按摩)科目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4.加强盲人医疗按摩机构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鼓励盲医按摩人员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夯实理论知识基础,全面提升专业化医疗水平,切实保障患者的医疗服务和安全。
(二)医疗服务
5.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开展医疗服务时,应认真询问患者身体基本情况、病症、既往病史等,仔细听取、察看患者既往门诊病历、诊断、影像学报告等材料,结合既往医生诊断做出疾病判断,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推拿方案,再对症施以推拿;
6.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将每位患者的诊疗过程详细、准确、规范记录在门诊日志中,并签字确认,对自己无法记录的,可经口述由管理人员代为记录后,并加盖本人印章;
7.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对重症、急症患者或无法准确掌握患者病症实际状况,且不能准确做出疾病判断及施行推拿手法的,须第一时间建议其转院,进行更详细、准确的检查、诊断,不得贸然施以推拿。
(三)医保结算
8.盲人医疗按摩机构为医保参保人员提供推拿服务时,应按医保部门相关规定留存医保参保人员的既往病历、疾病诊断、影像学报告等材料,并按规定在医保管理系统中如实上传;
9.盲人医疗按摩机构门诊日志作为医保费用检查核定凭证之一。
四、试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盲人医疗按摩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盲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拓宽盲人就业渠道、提升盲人就业层次的新的重要途径。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并发挥全市示范引领作用。
(二)强化检查指导。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试运行机构的门诊日志、医疗服务、医保使用等工作进行常态化的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也将对试点机构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
(三)总结试点经验。试点运行管理结束以后,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将及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推广试点成功经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