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79/2018-2396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8-08-20 | |
发布单位: | 市建委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郭清晔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第407号提案“关于新建小区需为电动车‘搭棚建桩’的建议”收悉。目前我市住宅区内电动车及充电设施管理以小区物业自行管理为主尚未明确统一牵头部门,我委对您的提案及时进行了认真研究,通过查询相关政策文件并与相关部门的多次对接沟通,在汇总市规划局、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杭州供电公司等单位的协办意见后,现将相关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搭棚建桩”要成为新建小区的强制性配套建设要求
我市城市公共设施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均是按照市规划部门制定的《杭州市城市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基本配套规定(修订)》(2016年8月修订稿)标准执行的。《配套规定》中未对电动车停放及充电设施设置相应标准,目前电动车主要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今后我委将根据您的建议,向市政府和市规划部门提议,在后续修订《配套规定》时,考虑电动车的停放及充电的实际需求。
二、关于“搭棚建桩”要体现“不留隐患”、“便民让利”原则
关于电动车的停放。根据规划部门反馈意见,近年来由于公共交通保障日益完善,及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单车的推广,现有的非机动车的家庭保有量呈下降趋势,现有非机动车停放空间基本可以满足市民需求。
关于电动车充电费用标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1〕382号)中“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及“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相关条款明确,“居民生活用电是指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楼道、电梯等)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电”。建在居民住宅小区内部、仅供小区业主使用的充电设施,可作为居民住宅附属设施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对外开放经营的充电设施用电,应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
三、关于“搭棚建桩”要实现“建管一体”目标
根据市电力部门反馈意见,供电企业并未开展电动车充电桩运营服务,也无法承担其运维工作。建议充电桩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业主负责维护管理,由业主要求小区物业公司介入管理。供电公司将积极配合做好充电桩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精简报装手续,对充电桩新装业务实行“一证受理”,设置专门客户经理开展一对一对接,提供全过程电力接入技术指导。用户工程完成后,第一时间完成竣工验收、装表接电工作。
感谢您对杭州城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