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79/2018-2396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8-08-20 | |
发布单位: | 市建委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九三学社杭州市委:
贵委在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利用地铁建设契机,加快我市城市地下管线提升改造的建议”(154号)已收悉。我委高度重视,会同市地铁集团、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国土资源局及市城投集团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一致认为贵委的建议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对我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线迁改的提升建设具有现实意义。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确如贵委所述,目前地铁建设涉及的周边地下空间开发以及管线迁改,因体制、机制等原因,建设主体众多和部分管线缺乏监管引导,也缺失市级层面的统筹协调,各自为政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次,现行规划体系所确定的编制、管理和控制的深度,尚无法满足地铁涉及周边地下空间开发的具体需求,需要在地铁站点后续方案或初步设计中进一步细化与明确。第三,地铁站点前期设计时受审批流程和地铁进度时限要求的影响,又很难考虑迁改管线时的系统性与科学合理性。受以上多重因素影响,地铁周边地下空间开发和管线迁改未能与地铁建设统盘考虑,留下诸多遗憾。
为此,我委及相关部门、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在以下方面努力探索,做出一些有益尝试。
一、关于“调整设立以地铁建设为核心的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管理机构”
2017年6月成立的市轨道办,目前仍为临时指挥协调机构,主要帮助解决轨道交通工程前期手续报批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建委内设地下空间工程和管线建设管理处,主要承担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地下综合管廊和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同时,地铁与相关地下空间(含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等,已有法律、法规等明确由相应省级或市级职能部门行使法定管理职责;在未调整相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体制前,尚无法指定任一部门承担地铁与相关地下空间(含地下管线)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的管理职责。
为此,我们建议可以采用搭建协调平台的方式,建立定期不定期的会商机制,一方面引入规划、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力度,另一方面促进地铁建设主体与管线权属单位、与周边地块主体之间自觉自愿的沟通与衔接,以逐步将该项工作导入正轨。
二、关于“科学编制地铁线路地下管线提升改造规划”
目前,市规划局已完成《杭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杭州市管线综合专项规划》、《杭州市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并报经市政府批复同意执行。因受规划体制所限定的规划编制深度影响,三项规划主要明确杭州市管线综合和地下综合管廊的整体性、长期性的相关内容;同时受现状调查资料和调查手段的限制,地下空间的科学规划管理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确无法涉及各地铁站台如何衔接周边地下空间和如何改造地下管线等相关内容。
同时,鉴于地铁各站点建设时序不一,其平面位置、竖向高程等需要在站点具体方案或初步设计中方能确定,因此常规做法是由地铁集团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在编制管线迁改方案时再予明确需迁改的管线种类及临时或永久迁改路径。据此,考虑地铁建设的紧迫性,迁改方案如有未尽合理之处也需以保证地铁建设进度为首要目标。
因此,我们也认为确有必要适度提前地铁站点管线迁改方案的编制工作。建议可由地铁集团在各地铁站点基本确定平面位置、竖向高程后即开展编制工作,沟通相关管线单位并适时于管线正式迁改前的1-2月内,提交协调平台予以讨论研究。同时,规划局将努力提升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水平,坚持长期稳定的地下空间规划控制,整合各类地下空间规划,为地下管线、地下交通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发展提供有力的规划保障。
三、关于“地铁前期设计和建设中要为地下管线留出必要空间”
我们非常赞同对于城市中心区和交通节点处的地铁站点,于设计和施工阶段同步预留并实施地下管线所需的地下空间(廊道、隧道)。为此,市建委将积极沟通地铁集团,在取得其支持的前提下,选择适当地铁站点作为试点,考虑对其上方敷土空间予以充分利用,为地下管线、人行过街设施、相关管理用房等提供空间,从而减少重复施工、缩短建设工期,实现用地集约、节约的目的。
鉴于以上三方面内容,一是需要沟通并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地铁集团、管线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二是新机制需要部分试点探索是否具备可操作性并检验成效,三是课题研究需待完成研究成果后再予深入、深化,因此我委将会同有关单位继续努力探索,也期望贵委对该项工作继续予以关注关心。
感谢贵委对杭州城市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