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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统计局统计巡查工作办法》解读 | ||||||||||||||||
时间:2018-08-01 15:29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解读人:市统计局局长杜国忠
制定背景 为了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杭州市统计局统计巡查工作办法》(杭统[2018]55号)。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统计巡查对象 统计巡查对象为各区、县(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统计局和市直有关部门。
巡查主要内容及程序
相关要求 1.成立统计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计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统计巡查工作的日常事务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一般抽取不少于3个区、县(市)和若干市直有关部门进行统计巡查。 2.统计巡查组在开展巡查前要根据巡查工作计划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明确巡查对象、巡查时间、巡查任务、巡查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在统计巡查前一周书面通知被巡查对象。 3.统计巡查结束后,统计巡查组形成统计巡查报告和统计巡查反馈材料,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分别向有关区、县(市)统计局以及所在地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反馈巡查意见。 被巡查对象要认真抓好整改,在接到巡查反馈意见书后一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整改材料及反馈意见落实情况。 4.统计巡查中发现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立案,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5.被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统计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局机关纪委举报,局机关纪委应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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