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及人民防空重点镇人武部,各区、县(市)人防办: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浙江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常务会议纪要>的通知》(浙委办[2004]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市等158个城镇为浙江省人民防空重点镇的批复》(浙政函[2004]136号)和《浙江省军区司令部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民防空重点镇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浙人防办[2005]1号),认真做好杭州市人民防空重点镇(以下简称:重点镇)人民防空工作,现结合杭州市人民防空工作实际和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做好重点镇人民防空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的需要。 杭州地区经济发达、科技进步、人口稠密、重点目标众多,处于当前军事斗争准备的前沿。重点镇做好人民防空工作是新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的安全,赢得未来战争中反空袭的胜利,实现祖国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重点镇党委、政府和人武部要认清形势,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对人民防空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把人民防空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和人武部的年度工作计划,统一领导、统一筹划、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检查,真正把人民防空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二)做好重点镇人民防空工作是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需要。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重点镇人民防空工作应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城镇化进程中积极开展人民防空工作,使人民防空工作和城镇化进程同步进行、协调发展。 (三) 做好重点镇人民防空工作是加强我市基层人防建设的需要。 重点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是我市人防建设的延伸、细化和深入,对加强我市人防工作体系,巩固人防工作基础,提升城市防护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组织机构 (四)重点镇人民防空工作的组织机构。 人民防空工作实行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根据《浙江省军区司令部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人民防空重点镇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浙人防办[2005]1号)文件要求,重点镇应成立人民防空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兼任,副组长由分管城建的副镇长和镇人武部长兼任。领导小组下设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由镇人武部长兼任,副主任由镇人武部副部长兼任。并确定专(兼)职人员1至3人,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三、工作职责 (五)重点镇人民防空工作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组织编制和实施本镇的人民防空建设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参与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3、负责制订并实施防空袭应急预案;负责协助建设人口疏散基地,落实疏散人员安置。 4、负责组建和管理群众防空组织。 5、负责管理人民防空通信网、警报网。 6、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7、依法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监督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中贯彻执行人防要求情况。 8、组织、协调并监督有关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区、县(市)政府,区、县(市)人武部,区、县(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9、战时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指挥机关的有关命令和指示开展人民防空工作。 四、工作重点 (六)当前重点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重点。 1、抓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重点镇在制订“十一.五”和其它建设发展规划中,要充分包括人民防空建设的内容;有条件的重点镇,应制定人民防空建设的专项发展规划或实施计划。 加强并依法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的原则,严格按照人防法规政策的要求把好关。同时,要做好易地建设费收缴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当地区、县(市)标准做好依法征缴易地建设费工作。所征缴的易地建设费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并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系统管理。 大力开展或协助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加强人民防空自建工程,实现重点镇人民防空建设可持续发展。 2、抓好人民防空应急行动方案编制工作。 拟制修订本级战时防空袭预案和各种保障方案,做好人口疏散、隐蔽的组织指挥准备工作,协助或指导辖区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做好防护预案拟制修订工作。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适时组织群众疏散和对口单位的疏散接收演练。 3、抓好组建人民防空合成专业队工作。 积极组建人民防空合成专业队,并与民兵整组、城镇应急救援结合起来。结合每年防空警报试鸣,组织好疏散隐蔽和合成专业队抢险抢修演习,提升合成人防专业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和消除空袭后果能力。 4、抓好警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有计划、有步骤地安装防空警报器,建立覆盖本镇所在地的警报网络,并纳入区、县(市)警报统控系统。配备专人维护、管理防空警报设备。 5、抓好人防工程监督管理工作。 协助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辖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已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人防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加强人防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人民防空法》和《浙江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维护管理好人防设施、设备,确保战时功能完好。 6、抓好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大力做好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舆论宣传。在宣传内容上,要贴近百姓的实际,着重宣传当前人防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宣传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和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宣传防空、防灾的基本知识等。在宣传方式上,运用多种形式和渠道,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单位、进机关、进农村,还可借助新闻媒体等,广泛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努力形成广大公民了解人防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关心支持人防工作,依法自觉履行人防法律义务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人防意识,掌握防护技能,熟悉防空警报信号,提高生存能力,在遇有突发事件时进行有效防护。 在辖区内初级中学中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 五、工作要求 (七)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力度。 1、将重点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作为区、县(市)人防办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重点镇开展人防工作。 2、深入一线帮助、指导工作,摸索规律、完善制度,善于发现典型、总结经验。 3、鉴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市等158个城镇为浙江省人民防空重点镇的批复》(浙政函[2004]136号)中新确定的13个重点镇正处开办初期,所在的区、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投入一定的财力用于重点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初期建设,所需经费从人防经费中列支。 4、将重点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情况纳入考核机制,对工作突出的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并适时召开重点镇人民防空工作会议,创造重点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交流平台。 (八)重点镇党委、政府和人武部要高度重视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工作实行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重点镇党委、政府和人武部要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把人防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提出加强人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人防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把人防工作的成效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考核科室、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重点镇人武部要把人民防空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党委、政府搞好人民防空工作,充分发挥军事机关的领导作用。没有成立人防办的重点镇,人武部要主动承担起基层人民防空工作任务,确保人防应急动员准备在城镇顺利开展。重点镇机关各科室和镇属各单位,要积极支持人防工作。 (九)重点镇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要求。 重点镇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行政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重点镇人民防空经费实行系统管理,单独设账。人防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归口、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其他城镇也应积极开展人民防空工作。 各区、县(市)人防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对已经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城镇要按本《实施意见》,建立组织机构,充实人员,建立健全制度,落实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对尚未开展人民防空工作的城镇,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基础工作,推进人民防空工作的发展。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市等158个城镇为浙江省人民防空重点镇的批复》(浙政函[2004]136号)中确定的13个重点镇 杭州警备区司令部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柳市等158个城镇为浙江省人民防空重点镇的批复》(浙政函[2004]136号)中确定的13个重点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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