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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时间:2018-07-24 11:52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浏览次数: | ||||||||||||||||
一、制定背景 1、政策要求。2016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通知要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2016年11月7日,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中国保监委浙江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通知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推行综合保险。 2、建筑业改革发展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推行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等工程担保制度,是建筑业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要求,是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强化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 3、企业减负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推行担保制度有利于建设工程各方主体降低财务成本、盘活沉淀资金、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同时,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项目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3.《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6〕302号) 4.《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0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文件内容充分考虑杭州市目前保证金缴纳现状,以企业为中心,通过明确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担保形式,让建筑企业轻装上阵,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1、基本原则。按照“市场运作、商业担保、行业管理、政府监督”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一方面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保证人,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自行推广、承揽业务,另一方面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除现金以外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担保方式,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2、工程担保种类。根据依法依规设立的保证金,工程担保可分为(一)投标保证金担保(二)履约保证金担保(三)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等四种工程担保(其中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工程担保方式。被保证人可以自主选择除现金以外的(一)银行保函(二)保证保险(三)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三种担保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4、保证人资格要求。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 5、规范担保行为。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制定杭州地区规范的保函文本、保险合同文本或工程担保合同文本,主要条款要涵盖保证的范围、保证金额、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索赔、保证责任的解除、免责条款、争议的解决等。并在杭州市建设网将经营单位信息以及保函文本、保险合同文本和投保单、工程担保合同文本向社会主动公开。 6、落实担保措施。对于投标保证金担保、履约保证金担保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应当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保证形式的应与现金保证具有同等效力。对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应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杭建市〔2011〕213)文件要求执行,对符合政策规定已经办理农民工工资退还的、且没有再发生拖欠工资投诉的企业,可免于提供保证金担保。 7、担保有效期。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的有效期根据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超过24个月。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的有效期为施工企业在杭经营的期限,对符合政策规定准予退还的,可变更有效担保期,免于提供保证金担保。 8、同时担保限制。同一银行分支行、同一保险分(子)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9、自主选择原则。被保证人可以自主选择除现金以外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担保方式,但其提交的担保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0、强化信用评价。充分利用杭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评价等级的建筑业企业,采取差别化费率,实施差别化管理,促进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惩处”的市场机制,促进建筑业发展。 四、解读机关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解读人:吴多根 电话:870218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