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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清洁排放区”建设暨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实施计划》《杭州市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2018年实施计划》《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实施计划》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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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清洁排放区”建设暨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实施计划》《杭州市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2018年实施计划》《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5日
杭州市“清洁排放区”建设 暨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实施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市建设全市域大气“清洁排放区”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7〕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继续推进“五气共治”工作,全面建设“清洁排放区”,确保PM2.5年均浓度达到43微克/立方米以下,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75%,均达到国家、省下达的考核目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治理“燃煤烟气”,推动能源结构清洁化。 1.优化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和煤炭质量。严把耗煤新项目准入关,新增煤炭消费项目实施减量替代,全面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逐步淘汰禁燃区内的煤饼加工销售,煤炭消费比重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继续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采取抽样检测等方式对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全年洁净煤使用比例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大可再生能源比重。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原则,积极引导用能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电力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和在清洁能源消费中的占比达到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发电,装机量再增加300MW以上,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光伏发展等任务。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发改委、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持续提升天然气利用水平。围绕到2020年实现中心镇天然气供应全覆盖的目标,加快完善天然气输配管网系统,进一步推进中心镇天然气供应,开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试点调研,进一步提高天然气消费量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 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市发改委,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以下简称四区三县(市)]政府。 (4)全面实施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巩固热负荷100蒸吨/小时以上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成果,完善供热管网建设,消除集中供热盲点;对热负荷在50蒸吨/小时至100蒸吨/小时的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开展集中供热,逐步淘汰集中供热供气管网覆盖范围内65蒸吨/小时(不含)以下自备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严格节能措施。提高工业领域余热余压利用水平,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2018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同比去年分别提高4%以上。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深入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编制全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实施3—4个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试点。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全面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 (1)整治高污染燃料锅炉。进一步完善热力规划,扩大现有供热半径,减少热电锅炉。全面排查高污染燃料设施,巩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整治成果。加快完成超低排放锅炉改造项目的验收。巩固煤气发生炉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反弹。强化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城投集团、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严格控制新建锅炉。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建设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和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将现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逐步改造成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使其废气排放达到天然气锅炉排放特别限值要求。城市建成区以外,新(改)建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废气排放达到天然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二)深入治理“工业废气”,推动产业发展清洁化。 1.深入实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1)严格产业准入条件。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6年修订)、《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及杭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分区域制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全市域禁止新、改、扩建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与空间布局指引的化工、印染、造纸、水泥、建材、电镀等重污染项目。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含杭州经济开发区)、拱墅区、西湖区(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六城区)范围内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排放VOCs(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项目。 严格控制处理过程中排放废气、重金属等污染物的市域外废弃物转移到本市处理(已存在的项目不得在现有基础上扩大规模)。严格限制石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高排放建设项目。 全市新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VOCs排放的项目均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在完成《杭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已确定的结构调整任务基础上,继续推进全市化工、印染、造纸、冶炼、铸造等大气重污染企业的关停转迁和整治提升,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为确保该项长期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各单位应在2018年早谋划、早实施,按照以下时间节点完成结构调整任务。 杭州经济开发区:年底前,浙江禾田化工有限公司关停氟节胺合成生产线。2019年3月底前,国际香料香精(浙江)有限公司关停50%产能。2019年底前,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关停5台密炼机,国际香料香精(浙江)有限公司实现全面关停,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禾田化工有限公司关停全部化学合成工艺,杭州下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含洛神科技公司)完成整体关停。2020年底前,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关停全部炼胶工序。2021年底前,杭州朝阳橡胶有限公司整厂关停,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关停化学合成工艺。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持续推进化工、印染等重点行业结构调整,逐步淘汰临江工业园区内的小化工企业。年底前,化工、电镀、印染(定型)等行业27家企业完成关停或退出,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一期6万吨粘胶纤维生产线完成关停。2019年底前,7家化工企业完成关停或退出。2021年底前,20家化工企业、1家印染企业完成关停或退出,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完成转型升级。外六工段等其他区域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由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拟定并实施。 萧山区:开展化工、印染、造纸、铸造、电镀等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年底前,25家化工企业(其中2家企业取消化学合成工艺)、5家印染企业、4家水泥企业、3家电镀企业、6家铸造企业完成关停。2019年底前,6家化工企业、2家铸造企业完成关停,1家造纸企业完成关停转迁。2020年底前,14家化工企业完成关停(其中10家化工企业取消化学合成工艺)。2021年底前,4家化工企业完成关停,8家电镀企业、1家涂装企业完成关停转迁(其中2家电镀企业取消电镀工艺)。2022年6月底前,通过关停转迁等方式,将印染企业数量从25家缩减至14家,全区印染企业数量控制在19家以内。卫浴、羽绒、混凝土、工艺鞋、再生纤维等其他有污染的特色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由萧山区政府拟定并实施。 余杭区:年底前,1家水泥粉磨站、2家热电企业、11家印染企业完成关停。2020年底前,3家水泥粉磨站完成关停。2021年底前,1家水泥制品企业、2家化工企业、5家铸造企业完成关停。 富阳区:继续推进江南区块造纸、化工企业腾退工作。年底前,25家造纸企业、2家化工企业、1家热电企业完成关停,2家特种纸企业完成关停转迁,3家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取消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阳极炉。2019年2月底前,12家造纸企业和36家化工、印染等行业企业完成关停,1家钢结构企业完成关停转迁。2019年底前,1家印染企业完成关停。2020年2月底前,再分期分批完成造纸和化工等行业88家企业关停,同步完成所有造纸助剂企业关停。2020年底前,2家水泥企业、1家热电企业完成关停。铸造、砖瓦窑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整治提升计划由富阳区政府拟定并实施,现仍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铸造、砖瓦窑企业立即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2020年底前,将区域内的铸造、砖瓦窑企业分别核减至10家和5家以内。 临安区:年底前,1家化工企业、1家造纸企业、9家铸造企业完成关停(其中1家铸造企业取消铸造生产),3家玻璃窑企业完成清洁化改造。2019年底前,2家化工助剂企业、1家表面处理企业完成关停。2021年底前,18家化工助剂企业完成关停。电镀、节能灯、装饰纸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由临安区政府拟定并实施。 桐庐县:年底前,1家化工企业、1家造纸企业、3家冶炼企业完成关停。现有化工、印染、造纸、铸造、冶炼、制笔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由桐庐县政府拟定并实施。 建德市:对化工行业企业严格执行只减不增原则。年底前,1家水泥粉磨站、1家冶炼企业完成关停,1家化工企业、1家水泥粉磨站完成搬迁入园。2019年底前,2家冶炼企业完成关停。2021年底前,4家水泥、建材等行业企业完成关停转迁。现有化工、印染、造纸、铸造、冶炼、胶合板、碳酸钙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计划由建德市政府拟定并实施。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淘汰低端产能。严格落实国家工信部、发改委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在全市组织开展摸底调查,确定工艺技术和装备落后的项目及清单。将能耗限额、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指标和要求纳入淘汰低端产能界定指标体系,有序淘汰不符合杭州产业导向的落后及低端产能。 结合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继续推进“低小散”块状行业和企业整治,淘汰“低小散”企业1000家,完成省下达的淘汰低端产能企业100家的任务。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化解过剩产能。按期完成省下达的过剩产能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针对冬春季PM2.5及夏季O3污染现状,引导企业合理调节产能;督促印染、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在冬春季及夏季合理安排生产设备轮检轮休,确保轮检轮休过程环境安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今年11月至2019年2月组织全市水泥企业实施错峰生产。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 (1)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制定年度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计划,推进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循环化改造试点园区建设;年底前完成浙江建德经济开发区循环化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余杭区政府、建德市政府、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制定实施1—2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提升”指引,从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方面,对企业生产原料使用至末端治理的全过程提出技术要求,提升企业生产工艺水平。全面完成省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年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达到100家以上。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完成省下达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全面开展工艺废气治理。 (1)推进VOCs污染治理。按照《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 (2017—2020年)》要求,完成年度VOCs减排任务。萧山区政府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编制本地区VOCs深化治理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成省、市下达的VOCs深化治理任务;指导重点企业编制整治提升方案,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严格落实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废气治理要求;加大对相关企业的清理整顿;完成省下达的涉VOCs“散乱污”企业(作坊)清理整顿任务;完成省下达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治理任务。 年底前,力争完成工业涂装、印刷包装行业VOCs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制定全市VOCs排放重点企业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将占全市工艺源VOCs排放总量65%以上的重点企业纳入监督性监测;完成41家重点排放企业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应制定VOCs监测监控体系建设方案,萧山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及建德经济开发区应完善VOCs监测监控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专题调研,形成在我市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调研报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大力推进源头控制和绿色原料替代,年底前,木质家具制造行业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替代比例达到30%以上,水性黏胶剂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工程机械制造行业高固体分、粉末涂料使用比例达到20%以上;钢结构制造行业高固体分涂料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包装印刷行业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40%;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替代比例不低于40%;开展汽修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整治行动,使用水性油漆的二类以上汽修企业比例不低于15%。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全面开展工业园区大气污染整治。完成省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任务。省级重点整治工业园区应编制废气专项整治方案,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查工作,建立涉气排放企业清单,明确具体整治要求和重点整治项目,全力推进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强恶臭和异味治理。开展臭气异味源的排查工作,建立臭气异味企业清单,全面开展工业臭气异味治理,力争工业涉气重复信访投诉量比2017年下降1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加强污水处理厂和泵站臭气异味控制,完成以工业污水处理为主的污水处理厂和处理能力超过5万吨/日(含)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恶臭和VOCs治理,启动其他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加强垃圾废物臭气处理。新增的收集、中转和运输设施应提高标准,采取有效防臭除臭措施;按照国家颁布的垃圾处置排放标准和城市发展需求,推进垃圾焚烧设施提标改造,提高垃圾处理处置能力和排放水平。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控制装修及干洗行业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及产品,减少VOCs排放;加大力度推进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实现全装修,新建民用建筑内外墙体强制性使用水性涂料,将水性涂料使用作为工程设计的管理要求。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继续开展干洗行业废气排放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应选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对现有不合格干洗设备进行整治,进一步深化干洗设施废气治理,提升干洗行业整体环保水平。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加快治理“车船尾气”,实现车船尾气清洁化。 1.控制机动车增长,加快绿色交通建设。 (1)继续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措施,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加大新能源车辆推广政策扶持,优化现行早晚高峰限行措施,对新能源货车进一步开放道路通行权,相对一般货运车辆,增加其允许通行的道路数量和范围。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政府。 (2)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完成省下达的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不含步行)任务。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城投集团、市地铁集团。 (3)进一步完善慢行系统建设。全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配置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0%以上。逐步完善自行车畅行系统建设,启动城市空中绿道、河边绿道建设的研究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城投集团、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警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推进机动车清洁化,发展绿色运输。 (1)采用鼓励与限制性措施,推进国Ⅲ柴油车与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淘汰工作,出台相关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推进营运车辆清洁化。继续严格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围绕“重型货车和城际车辆燃气化、其他车辆电动化”目标,推进营运车辆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更新替代。年底前,大型营运客车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替代比例在2017年基础上增加10%,完成省下达的每年新增及更新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的比例要求,主城区新增及更新公交车中新能源车辆占比达到100%,其他区、县(市)新增及更新公交车中新能源车辆占比达到75%以上;出租车(含网约车)新能源率在2017年基础上增加10%,为实现2021年底前基本更新为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的目标做好准备;全市营运货车中清洁能源车辆比例达到1.7%。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快淘汰国Ⅲ柴油混凝土搅拌车、渣土运输车、环卫车,力争2018年完成,确保2019年全面完成。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参照执行。 鼓励新增或更新混凝土搅拌车、渣土运输车、环卫车时积极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车或高于国V排放标准的车辆。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城投集团、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淘汰国Ⅲ排放标准的邮政、快递行业柴油车和轻型营运柴油车。更新或新增车辆时优先购置或租用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购置或租用邮政、快递企业车辆中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数量在2017年的基础上增加10%。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完善全市充电桩布点规划。继续优化现有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桩网络体系,建成充电桩1500个(其中公用充电桩不少于500个)。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6)积极建立机动车环保诚信机制,加强对车辆所有单位的监督管理,将车辆所有单位的机动车环境违法行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倡导企业绿色发展,鼓励老旧车辆绿色更新替代。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交警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7)加大油品质量管控。全面推进车用柴油、普通柴油、船舶用油油品质量“三油并轨”;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禁止销售不符合省、市规定的阶段性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加强对油品供应单位的质量抽检,普通柴油含硫量不大于10PPM。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中石化杭州分公司、中石油杭州分公司,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严格机动车环保准入,加强机动车污染管控。 (1)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全面开展新车环保达标监管。加强新车销售环节的环保配置检查。进一步做好非免检新车上线检测,做好注册登记环节的随车清单检查;开展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数据传输接口规范工作,力争对新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实现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在线监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严把车辆环保检测关。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主动将检验信息联网上传至环保主管部门,各区、县(市)环保部门应建立完善相关环保信息平台,对排放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信息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完成省下达的机动车排放道路遥感监测建设任务,配备遥感监测设备两套(含)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投集团、市城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推进完善机动车检测与维护(I/M)制度,加大对排放不合格车辆维修的联合把关力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强高污染排放车辆管理。加大对排放不合格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罚力度。加强对重型柴油车的排放控制,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治理,重型柴油车须按要求配备使用后处理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推进货车入城许可管理工作。四季度在适当范围实施国Ⅲ柴油货车限制通行。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城投集团、四区三县(市)政府和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4.优化城市运输结构,发展绿色配送。 (1)积极推进多式联运。积极推进长途货物运输“公转水、公转铁”。启动建设码头、铁路、货运“三合一”的小型铁路疏港调研。结合河道码头或铁路运输,建设市内配套的集散地。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规划局、上海铁路局杭州办事处、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环保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完善城市物流配送系统。启动物流转运系统调研,并开展物流设施布局研究。择优遴选机动车进出城的综合枢纽调度中心,实现货物快速中转。完成混凝土搅拌站、长途货物运输集散地清单调查,逐步推动混凝土搅拌站、长途货物运输集散地搬迁至绕城高速公路以外。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商务委、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优化市内新能源货运车辆通行管理。通过扩大新能源车路权使用等手段,建立并完善城区内新能源货运车辆配送系统。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商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控制。 (1)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措施。进一步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系统建设,按照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标准逐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源清单。待省里出台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标准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制定实施管理政策。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情况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园文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水局、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全市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使用符合“三油并轨”质量标准的油品。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园文局、市林水局、市商务委、中石化杭州分公司、中石油杭州分公司,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快绿色港口建设。以湖库为重点推进船舶清洁化改造。制定并实施岸电技术规范和受、供电政策,全市所有码头及泊区停靠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全市新建作业区(码头)低压岸电工程覆盖率达到100%,港口码头低压岸电工程覆盖率和节能环保型营运船舶推广达到省下达的指标任务,京杭运河重点水上服务区和待闸锚地具备岸电供应能力。划定全域河流为船舶低排放控制区,在我市的船舶应使用低硫柴油,禁止以国Ⅴ标准以下柴油为燃料的船舶航行和停泊。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杭州海事局、市商务委、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实施老旧船舶限航及淘汰、改造工作。贯彻交通运输部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要求,禁止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通过京杭运河;禁止内河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下的内河单壳油船进入京杭运河等高等级航道网航行。加快高污染老旧内河船舶的提前淘汰。推进港口(码头)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替代工作,鼓励开展港作机械电动化、气动化试点。年底前,全市开放水域港口的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率、内河水域船舶和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率均达到省下达的任务要求。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治理“扬尘灰气”,实现扬尘管理精细化。 1.加强工地扬尘管理。 (1)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控制。严格落实《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78号)、《2018年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管控水平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落实“七个100%长效机制”,由房屋建筑、交通设施建设、市政工程建设、道路养护改善工程、建筑物拆除、水利工程建设、河道整治、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编制完成本行业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继续开展标准化工地创建,全年创建市级文明标准化工地180个以上,争创省级文明标准化工地30个以上;全年开展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4300万平方米,加快实施建筑工业化项目推进,新开工建设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以上,原则上全市建筑工业化重点推进地区的新建项目应在土地出让环节明确实施装配式建造的要求,为实现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30%以上的目标做好准备;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园文局、市林水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城管委、市地铁集团,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制定扬尘在线监测管理办法,按照扬尘监测技术规范进一步推广安装扬尘监测系统,在各区、县(市)和各行业分别选择至少5个工地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扬尘监测设备并联网。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文局、市林水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积极推进建筑渣土、泥浆处理和资源化有效利用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强拆房工地扬尘控制。拆房过程严格落实湿法施工,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控制,六城区范围内1个月以上暂不开发的裸露土地、绿化带裸露土地应落实临时绿化或覆盖等抑尘措施,其他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主城区城中村改造五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建委、市园文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强道路扬尘控制。 (1)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全市县级以上城市的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全市建成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四区三县(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以上。六城区主干道洒水频次达到5次/天,次干道达到4次/天;6—9月增加洒水频次1次/天以上,11—2月视大气污染和天气情况适当增加洒水频次;提高中河高架、德胜高架、秋石高架、留石快速路(石桥路以东除外)洒水机扫频次。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和其他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提高道路洒水频次,进一步遏制道路扬尘。渣土以及砂石等运输车辆要实现密闭运输,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强市域公路(含高速公路)扬尘控制。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公路保洁按城市道路保洁标准实施。市域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洒水作业实现1次/天;开展城区公路扬尘综合整治1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强船舶扬尘污染整治。加强船舶装卸、运输干散货物的扬尘污染控制。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强堆场扬尘控制。 制定《堆场扬尘污染防控技术指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 加强大型煤堆、料堆、沙石场及碎石场扬尘控制,对露天堆场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确实无法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规范大中型能源企业和主要燃煤企业的散装货物运输管理,所有煤堆场和卸煤场所要实施封闭管理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继续做好煤堆场清洁化改造工作。内河易扬尘码头及堆场地面硬化率达到100%,喷淋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商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按照《杭州市工程渣土管理实施办法》,做好工程渣土资源利用点、中转码头扬尘监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防治矿山粉尘污染。 全市所有在产露天矿山均按《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实现达标运行,对每座在产露天矿山开展粉尘监测不少于1次,发现超标情况应责令其停产整改并予以处罚。完成5座开采矿山扬尘在线监测安装试点。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加快混凝土搅拌站绿色建设。 按照《杭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绿色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制定和发布高标准的《杭州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导则》,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制定属地实施方案,于6月底前上报市级管理部门,并加快推进实施,为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绿色转型提升做好准备。提升全市混凝土搅拌站扬尘综合治理成效,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其严格按照绿色搅拌站建设标准运行。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五)推进治理“城乡排气”,实现居民生活清洁化。 1.强化餐饮废气治理。 (1)合理规划布局。进一步合理设置新建小区餐饮布局,发布实施杭州市新建住宅小区设置餐饮用房技术指引(试行),在新建小区等配套设置符合生活需求的餐饮功能用房,并在设计方案审查中予以落实。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市商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深化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成果。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重点餐饮单位应推广油烟净化装置在线监控。加强对露天烧烤的监管,严格控制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开展《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订调研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旅委、市商务委。 (3)加大对无证无照餐饮业整治力度。按照“关停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全面推进无证无照餐饮业整治。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非经营性餐饮油烟治理。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开展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设施抽测,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督促其完成整改。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引导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强化城乡废气治理。 (1)控制秸秆污染。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进一步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及秸秆禁烧工作方案,严格落实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措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区域秸秆焚烧火点数进一步下降。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控制农田废气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全市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390万亩,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达到18万吨。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持续推进绿化造林工程。完成新造林0.8万亩,完成森林抚育面积5万亩,新增城区绿化面积30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林水局、市园文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加强城市其他废气污染控制。加大对露天焚烧垃圾、树枝等废弃物行为的查处力度。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规范和提升废品回收及加工工艺,加强物料堆放管理,禁止露天焚烧乱排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六)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强化能力建设。 1.全面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严格落实《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要求,做好监测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措施,完善大气重污染信息报告工作,及时报送月度和季度信息;对杭州市区PM2.5年均浓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实施预警,必要时采取区域减排行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修订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名单,组织企业编制并切实落实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强化大气自动监测能力建设。 完成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大气自动监测站点(监测指标包括PM2.5和O3等)建设,确保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大大气污染执法能力建设。 环境监察部门新增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2套以上。在基层环境监察部门配备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和大气执法特种车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全面落实大气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 加强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企事业单位应依法依规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规定开展自查自测、上报排污许可证年度自查报告。加强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强新(扩、改)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控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 各级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攻坚的实施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相关部门应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细化落实工作职责,完善相关行业管理标准、规范,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强大合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本地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将各项治理任务层层分解到每个单位和企业,实现网格化管理。 责任单位:市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气办)、市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二)严格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强化对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市直部门落实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考核。认真执行《杭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县(市),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约谈政府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并提请省环保厅对该区域涉气项目实施区域限批。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市直部门每月要向市大气办报送工作进展、年底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责任单位:市大气办、市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长效监管。 实施蓝天保卫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冬春季节针对PM2.5、夏季针对臭氧(O3)污染,全面精准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市直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大对工业废气超标排放、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查验及违规运行、建设工地(含拆房工地)违反文明施工规定、市区道路抛洒滴漏、露天焚烧生活垃圾、餐饮业违法排污行为、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违规供应或使用不合格油品、秸秆焚烧、第三方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等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按规范要求完成对各类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对超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责任单位:市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完善经济政策,强化资金保障。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环保与税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将环境保护税支出向大气污染治理倾斜,达到省下达的资金比例要求。继续加大对能源结构调整、VOCs整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大气环境科研、监测(包括委托第三方监测)的资金保障;实施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绿色金融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科学研究,强化科技支撑。 深入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结合全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源清单调查和VOCs排放清单调查及动态更新工作,建立网格化排放清单和动态更新平台;完成大气污染地图制作,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开展全市PM2.5源解析工作。制定并发布实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和印刷包装、化纤、涂装VOCs排放地方标准。开展VOCs监测技术及实用技术研究。启动《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工作。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强化大气污染自动监测设备的量传溯源体系建设。培养、引进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打造大气污染治理创新人才队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科委、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充分发挥各类在线监测系统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推广大气治理实用技术。建立与环境管理相适应的管理队伍,配备完善环保管理设备。强化能力建设,推动重点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加快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七)鼓励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杭报集团、杭州文广集团、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本计划自2018年7月16日起施行,由市大气办(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行动 2018年实施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八八战略”、建设美丽浙江,推进“拥江发展”、加快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世界名城,打造世界级滨水区域,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1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函〔2016〕148号)和省、市“五水共治”总体部署,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河(湖)长制为抓手,深入实施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补齐水环境治理短板,全面完成省下达的年度任务。到年底,国家“水十条”地表水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保持在92.3%以上;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83.3%以上;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90.3%以上;巩固剿灭劣Ⅴ类水成果,打造“污水零直排”升级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面达标;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 1.强化千岛湖水质保护。 继续做好千岛湖全国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工作。推进落实2017—2020年新一轮千岛湖保护工程的2018年度任务。对跨越千岛湖的千黄高速,落实禁止危化品车辆通行等各项饮用水源安全保护措施。开展千岛湖流域采矿行业整治,对杭州千岛湖矿产品有限公司2家矿山的关停情况进行“回头看”。加强千岛湖临湖及入湖支流周边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加大测土配方施肥、商品有机肥配方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及绿色防控等技术推广,健全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体系。进一步压缩渔业网箱养殖面积。控制沿湖林地开发利用,对坡度在25度以上的区域禁止开发。制定并分年度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改造计划。在千岛湖临湖及入湖支流周边区域,推进缫丝、喷水织机、食品加工等行业的提升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经信委,实施单位:淳安县政府。 2.加强闲林水库水质保护。 开展闲林水库清库项目的“回头看”,余杭区应落实饮用水源一级陆域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农居房的规定,对一级陆域保护区范围内的31户农居房,及二级陆域保护区范围内的5个生产加工项目,在年底前制定搬迁计划,闲林水库通水启用前完成搬迁。余杭区桦树村、云栖村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截污纳管工程,往余杭污水处理厂方向的工程,6月底前完成;往富阳方向的工程,年底前基本完成。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农办、市环保局,实施单位:余杭区政府。 3.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机制。 深入实施《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按照原环保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2018〕25号)的要求,全面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机制。完成钱塘江饮用水水源地、东苕溪水源地的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达标建设,完善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一源一档”;完善饮用水源保护区“一源一策”。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建设和水环境功能区优化调整。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落实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整改。 按照《杭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违法违规项目的清理,严格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完成2017年度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推进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继续推进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物理隔离建设和短信提示。对跨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道路桥梁,采用警示牌、防撞栏、导流沟(槽)等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西湖区、萧山区、桐庐县政府要对中央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检查等反馈的饮用水水源保护问题严格进行整改;西湖区、富阳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要求,加强长安沙岛种植、养殖及垃圾清运管理,确保水质安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开展饮用水日常监测。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做好全市饮用水源水功能区的水质月度监测工作。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卫生计生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严格产业准入。 根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6年修订)、《杭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及杭州市生态保护红线的规定,分区域、分流域制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重要水体周边留出生态区域,用于生态保护。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淘汰落后产能。 实施淘汰落后产能行动计划,明确年度淘汰产能目标,落实责任主体;制定市、区联动配套政策,加强市级部门督查力度。年底前,完成2018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继续推进化工、造纸、电镀等重污染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幅削减万元工业增加值工业废水排放量,完成《杭州市“清洁排放区”建设暨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实施计划》中涉水企业的关停转迁。6月底前建成杭州建铜集团有限公司废水纳管排放工程,实现纳管后废水在新安江大坝下游的合适区域排放。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制定涉水重污染行业地方排放标准。 积极探索制定化工、印染、造纸等涉水重污染行业的地方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开展涉水行业整治提升。 重点推进金属表面处理(电镀除外)、有色金属、废塑料、农副食品加工、砂洗等涉水行业整治提升。6月底前,列入原地规范提升名单的企业,按整治提升标准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年底前力争全部完成整治任务。开展涉水行业整治提升中期评估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实施重点行业清洁化技术改造。 对造纸、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技术改造。年底前,造纸、印染、制药、制革等四大重点行业全面完成清洁化改造。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推进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 推进化工、电镀、造纸、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废水输送明管化改造。落实省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创建工作要求,完成7个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整治验收工作,对2017年已完成的5个工业集聚区进行“回头看”。加快建立工业集聚区截污纳管、雨污分流、排水许可证发放等管理的“一园一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继续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 制定实施年度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计划,推进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工作,推进杭州经济开发区、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城镇污水处理“三个率”(运行率、负荷率、达标率)达到省考核要求。年底前,临平净水厂(20万吨/日)通水运行、桐庐横村镇污水处理厂二期(1万吨/日)建成投运;续建杭州七格四期(30万吨/日)工程,完成设备安装,基本具备通水条件,临安太湖源镇污水处理厂二期(3000吨/日)完成设备安装;续建杭州城西污水厂二期(5万吨/日)、杭州之江净水厂一期(8万吨/日)工程;开工建设萧山临江污水厂二期(20万吨/日)、余杭良渚污水处理厂四期(3万吨/日)、余杭污水处理厂四期(7.5万吨/日)、余杭径山污水处理厂(3万吨/日)工程等项目;力争开工建设钱江污水处理厂四期(新增40万吨/日)工程,启动城北污水处理厂(10万吨/日)项目建设。启动8个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项目。 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投集团(市水务集团)。 2.提升天子岭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 加强天子岭垃圾填埋场现有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保证最大处理量。6月底前,完成天子岭垃圾填埋场园区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减少污水处理量200吨/日左右。加快填埋场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1500吨/日)的建设调试,至6月底第二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园区渗滤液处理能力增加到3000吨/日。统筹考虑园区项目建设,填埋场内增建日处理能力2000吨的第三污水处理厂,9月底前,完成项目稳评、环评等前期工作,2019年底建成投运,使园区污水处理能力增加到5000吨/日,污水产生量与处理量达到平衡。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市城投集团(市环境集团)。 3.加强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工作。 实施雨污混接情况的全面排查,形成基础数据库。部分城区范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含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完成截污纳管雨污分流项目140个。持续推进“四河三渠”整治,重点抓好中东河沿线、浣纱渠、秋涛方渠、杭大方渠等雨污分流工作,巩固“污水零直排”整治成效。全年全市新增污水管网110公里。 开展生活居住小区“污水零直排”创建,全市完成“污水零直排街(镇)”创建14个。 牵头单位: 市城管委、市建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优化污水系统布局。 结合综合管廊建设,优化完善主城区污水系统布局。6月底前完成《杭州市污水系统近期建设规划》编制。 制定出台住宅小区排水设施长效管理办法,落实住宅小区内部雨污水管道长效管理。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建委、市住保房管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投集团。 (五)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大力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 严格执行禁(限)养区制度,切实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确保“两分离三配套”设施正常运行,排泄物定点定量定时农牧对接、生态消纳,确保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第三方抽查运行合格率达到100%。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完善线下网格化巡查与线上智能化防控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对存栏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进行封闭式集粪棚改造118个。编制《杭州市畜牧业生态发展规划》,全年完成美丽生态牧场建设25家、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示范项目24个。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推进水产养殖污染治理。 编制发布县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8个,建设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示范场(点)50个。继续实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全年放流各类水生生物4513万尾以上。推广标准化池塘循环流水养殖,全年全市再建标准化池塘循环流水养殖水槽30条,建成后新增产能990吨,实现养殖尾水零排放。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全年实施测土配方施肥390万亩,推广商品有机肥18万吨、配方肥2万吨,实现不合理施用化肥减量2700吨。推广病虫害统防统治66.8万亩,病虫害绿色防控面积61.6万亩,实现农药减量98.5吨。健全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理体系。全年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率达到80%、回收后处置率达到90%。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推行“2+X”的简便分类方法,优化站点布局,合理设置可堆肥垃圾处理站点,确保高效利用。全年完成20个整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基本实现涉村乡镇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农办、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强化农村污水治理设施运维管理。 对已建成投入运行的处理终端和管网进行全面摸底排查,9月底前编制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设施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依照“纳管一批、提升一批、改造一批”的原则,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完善设施运维监管平台建设,督促区县运维主管部门和第三方运维单位加强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对部分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标准化运维,数量不少于119个。 牵头单位:市建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 1.积极治理船舶污染。 加快淘汰老旧落后船舶,鼓励建造节能环保船舶和改造船上污染物储存、处理设备,推进本市籍100—400总吨内河货船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第三方提供船舶垃圾、油污水治理服务。各地交通、环保、城管等部门要实施船舶与港口水污染防治及联合监管机制,有效运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形成监管合力,防止二次污染。按照《杭州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7—2020年)》要求,推进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加快水上搜救中心和救捞基地建设,提升油品、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加强港口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与所在地城市设施建设规划的衔接,按照《杭州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要求,推动港口加快建设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设施,提高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保障船舶污染物可送岸接收处置,全年完成50%以上的方案建设内容。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运河集团。 (七)保障水生态环境。 1.编制实施水环境治理年度计划。 编制实施钱塘江、苕溪、运河等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年度计划。加强大运河文化带环境综合整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园文局(市运河综保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强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 完成分水江、湘湖、喜庵港等良好水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和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并组织实施。加强蓝藻防控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林水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开展河道治理及清淤工作。 以清淤疏浚、水系连通、岸坡整治、生态修复等措施为主,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整治225公里。清淤城市河道30条、45公里、30万立方米。全市实施河湖库塘清淤680万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开展美丽河湖创建。 打通断头河,逐步恢复坑塘、河湖、湿地等各类水体的自然连通,开展美丽河湖创建13条(个)。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市建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 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场、矿山开采区、农业污染源(再生水农用区及规模化养殖场)、高尔夫球场、工业污染源、垃圾填埋场和石油销售储存区(加油站和储油库) 等“双源”清单的更新工作。以危险废物处置场、矿山开采区、工业污染源、垃圾填埋场和加油站为重点,开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委、市商务委、市安全监管局,实施单位:相关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6.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面沉降、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7.开展建设全市地下水动态监测。 做好国家地下水监测井的保护工作,对17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进行监测。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8.加强地下水取用水监管。 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做好地下水饮用水取水用户监管和水质监测工作。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9.开展水土流失治理。 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48平方公里。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10.加强近岸海域污染治理。 全面落实《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保留的入海排污口应设立标识,开展规范化建设,完成6个入海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提升。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加强陆海统筹,深化入海排污口排查,加强对入近岸海域干支流监管,强化直排海污染源和工业园区监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林水局,实施单位:江干区、萧山区政府,杭州市经济开发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11.维护河流湖泊生态健康。 水面率达到省政府考核要求,维持一定的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开展河湖健康评估。试点研究确定重大水利工程的生态流量,科学开展引配水工程,提高水体生态容量,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构建良好的水生态系统。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市园文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八)节约保护水资源。 1.实施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 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38.07亿立方米以内。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强河道日常监管。 依法开展新建、扩建入河排污口审核;完善和落实河道日常长效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强用水需求管理。 2018年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7年下降5%。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对淳安、桐庐两地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开展中期评估。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加强城市节水。 公共建筑应当采用节水器具,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用水器具。推动景区、度假区以及星级宾馆、学校等用水器具更新改造等。全市城市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旅委、市教育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控制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加快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县级以上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1%以内。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投集团(市水务集团)。 6.加强再生水利用。 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优先使用再生水,2018年全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3%。 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市城投集团(市水务集团)。 (九)严格水环境执法监管。 1.深入实施相关法律法规。 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深入开展各类涉水专项行动,对涉水违法行为开展有奖举报,重点打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建委、市园文局(市运河综保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工作。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继续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加大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强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协作联动。将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和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在杭州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杭州”网站予以公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完善水污染事故预案。 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分别编制钱塘江、苕溪流域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应急办、市林水局、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十)全面深化落实河湖长制。 按照《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治水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7〕12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2020)〉的通知》(市委办发〔2017〕43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河长制、湖长制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河长制、湖长制配套机制。 牵头单位:市治水办(市河长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旅委、市园文局(市运河综保委)、市农办、市林水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实施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 各级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地方政府对水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按照工作目标化、目标项目化、项目责任化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治污水暨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分解落实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进度要求,确保完成各项年度工作任务。市级有关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 (二)严格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将水污染防治行动年度计划实施情况作为“五水共治”督查的必查内容。对义桥、半山桥等“水十条”重点考核断面,实施干流、支流同步考核,相关区、县(市)联动考核。对各地、各市直部门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纳入“五水共治”和各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各区、县(市)和市级牵头单位应每月向市环保局报送水污染防治行动工作进展。 (三)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强化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资金保障,重点支持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重点流域断面改善、饮用水源保护、地下水保护等重大项目。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和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 (四)鼓励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持续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社会公众投身治水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营造全民治水、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本计划自2018年7月16日起施行,由市治水办(市河长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断面2018年水质考核清单
附件 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断面2018年水质考核清单
备注:1.带★:根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的要求确定。 2.带●:根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确定。 3.带◆:2018年水质目标根据《杭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杭州市劣Ⅴ类水剿灭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确定。 4.带■:目标水质原则上按不低于2016—2017年现状水质的要求确定。 5.带*:*1:参照《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关于新开河的类别要求进行修正。*2:参照《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2015)》关于和睦港(余杭段)的类别要求进行修正。*3:将建设河(建设河排灌站内侧)断面优化调整至建设河(建设河北塘河交叉口)。 6.带▲:原断面共83个,除去淳安街口断面,根据2017年市控断面调整情况,增加拱墅义桥断面(省控考核断面)和临安扶西桥、河桥断面以及建德汪家桥断面。 7.拱墅义桥断面列入对拱墅区、余杭区的共同考核;拱墅半山桥断面列入对拱墅区、下城区、江干区的共同考核。
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实施计划
为有序推进2018年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和安全利用,依据《杭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遏制、稳定、改善”的总基调,加强统筹、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围绕“一个基础(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两个核心(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地块安全利用)”,扎实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到年底,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1%。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行动。 1.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1)根据国家和浙江省土壤污染详查的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成各项年度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本方案部署的以下工作均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9月底前,查明全市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分布情况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林水局、市卫生计生委。 (3)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的基础信息采集、填报、复核和上报,划分高中低度关注地块清单,开展地块环境风险筛查,确定初步采样调查地块名单和采样方案。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基础信息调查、地块风险筛查、采样方案编制和前期准备。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牵头,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业局、市城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经信委、市林水局、市建委。 2.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1)在农用地方面,整合永久基本农田土壤质量监测网、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和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等信息,年底前,建成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形成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环保局。 (2)在工业用地方面,年底前,完成省级以上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布设,以及土壤环境国控监测点位监测年度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 (二)实施农用地安全利用行动。 1.划定土壤质量类别。 根据国家有关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等三类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要求,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11月底前,确定全市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分布和面积。优先保护类耕地要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经详查确认达不到相应质量类别划定要求的,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2.采取分类管控措施。 按照“边调查、边管控、边治理”的思路,总结全市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试点成果,启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编制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的管制方案,编制重点地区污染耕地治理修复规划,并形成治理修复项目库。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水局、市质监局。 (三)推进污染地块安全利用行动。 1.强化污染地块部门联动监管。 (1)结合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详查,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原址地块调查评估,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含制药)、焦化、电镀、制革、印染、造纸、铅蓄电池制造等10个重点行业(以下简称10个重点行业)和节能灯制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行业中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由各区、县(市)政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和开发利用负面清单。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委。 (2)加强用地规划条件、收储、出让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农业局。 2.推进治理修复重点工程。 不断完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库管理机制,落实项目建设、动态调整和管理要求,推动退役场地污染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到年底,上城区应开工治理修复项目1个,江干区、杭州高新开发区、建德市应合计完成治理修复工程5个。督促落实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委。 (四)狠抓工矿企业污染防治行动。 1.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从严执行涉重金属建设项目总量削减替代制度,严控污染增量。继续深化电镀行业和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污染整治,实现精准减排。到年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6%。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2.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监管水平。 (1)持续推进各地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能力建设。6月底前,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开工建设第三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10月底前,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的飞灰处置项目建成投入运行。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 (2)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利用处置不出县原则,各区、县(市)应规划建设满足本地固废利用处置需求的设施。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实施超期贮存危废动态清零,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规范化发展,建设固体废物处置监管信息系统。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 (3)强化各级卫生、环保部门的医疗废物联动监管。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3.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治。 (1)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杭州钼铁矿尾矿库整治。 牵头单位:市安全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督促落实重点监管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和预案编制要求。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城投集团。 (五)深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行动。 1.精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全面推广应用减量增效技术与模式。深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全面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线下网格巡查与线上协同防控机制。到年底,全市存栏50头以上养猪场全部纳入线上智能化防控平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比例达到95%以上,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7.5%以上。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体系,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处置试点,到年底,涉农区、县(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体系覆盖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林水局。 2.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牵头单位:市林水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局。 (六)开展生活污染防治行动。 1.开展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1)深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设分类处置设施,通过推行简便分类、优化站点布局等方式,完成20个整乡镇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基本实现涉村乡镇全覆盖。到年底,城区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80%,县(市)分类收集覆盖率达到50%以上。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农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进一步以“厕所革命”为引领,全面提升城乡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全覆盖、高水平。新建改造提升城区公共厕所100座、景区内旅游公厕150座、农村公厕4120座。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市旅委、市农办。 (3)结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完成全市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堆放点)整治年度任务。 牵头单位:市城管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建委。 2.加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 (1)建设集中式污泥处理设施,全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实现污泥无害化规范处置。 牵头单位:市建委牵头,配合单位:市城投集团、市环保局。 (2)9月底前,萧山区4000吨/日污泥处置项目3台焚烧炉建成投入运行。 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萧山区政府。 (3)年底前,七格污水处理厂1600吨/日污泥处理项目实现开工并完成50%的土建内容,完成设备招标。 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市城投集团。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推进机制。6月底前,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协调推进机制,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二)完善政策制度。结合行业特点,针对杭州市土壤环境重点监控企业(第一批),制定出台杭州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各级政府落实相应的资金保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 (三)提高监管水平。开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用地自行监测和公开制度。将10个重点行业所涉企业、县级以上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的镉、汞、砷、铅、铬等5种无机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多氯联苯等3类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情况,逐步纳入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结合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环境监测站提高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建委。 本计划自2018年7月16日起施行,由市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土壤污染防治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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