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6-05 00:00 来源:市规划局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开展网上听证的公告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升乡村规划管理水平,强化城乡规划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引领作用,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省、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杭州市规划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求意见,现开展网上听证。
  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8年6月5日至6月13日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2018年6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规划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浙委发〔2018〕16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市委〔2018〕8号)要求,进一步提升乡村规划管理水平,强化城乡规划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引领作用,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省、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现就加强全市乡村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深刻把握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城乡关系变化特征,充分把握杭州城市国际化和拥江发展战略机遇,深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特质发展,坚持规划先行,以乡村规划管理转型升级为先导,打造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村镇规划布局不断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全域提高,乡村特色更加彰显的新时代美丽乡村,积极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区。
  (二)主要目标。建立多规合一、统筹城乡、覆盖全域、分类分重点的乡村规划设计体系,实现乡村空间规划一张图。运用地理信息技术,加大地理空间大数据运用,大力推进“数字乡村规划”建设,全面提升乡村规划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乡村规划实施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具有浙江特点,彰显杭州特色的乡村规划管理体系。
  (三)基本原则
  坚持多规合一,全域覆盖。要以村庄规划为基础,将生态保护、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农田水利、村落保护、综合交通及相关规划进行统筹整合,形成覆盖全域的乡村空间规划一张图。
  坚持生态宜居,美丽发展。要秉持天人合一、师法自然的理念,按照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加强对乡村地区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引导乡村地区美丽特色发展。
  坚持城乡融合,统筹实施。要坚持以城带乡、城乡共荣,按照全市规划统筹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机制,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坚持协调推进,强化监督。注重发挥基层政府、村两委、村民、乡贤、名匠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加强统筹协调和实施监督,推进规划科学有序实施。
  二、具体要求
  要建立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村庄规划、村庄设计、农房设计四个层次清晰、凸显地域特色的乡村规划设计体系。要完善乡村规划实施管理和监督机制,结合驻镇规划师、乡村规划员、乡村规划联络员制度实施,全面提升我市乡村规划管理水平。重点抓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实现镇(乡)全域村庄布点规划全覆盖
要遵循乡村发展规律,依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以及全市性专项规划,针对当地乡村发展实际,以镇(乡)域行政区为规划范围编制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除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外,乡、独立于城市规划区的街道办事处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应当编制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独立于城市规划区的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城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的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应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
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应按照《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导则》开展编制,应重点对镇(乡)域及村庄发展条件开展综合评价,明确村庄发展类型,科学安排村庄布局,制定镇(乡)域空间利用规划一张图,提出乡村人居环境提升行动指引。《镇(乡)域村庄布点规划导则》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另行制定。
   (二) 全面提升村庄规划编制质量
  村庄规划是村庄建设的法定规划,要发挥好村庄规划对乡村地区发展的统筹引领、刚性管控作用。要建立村主导、镇主管、县统筹的村庄规划编制管理机制。区、县(市)政府应对辖区村庄规划编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制定村庄规划全域覆盖、全面提质的工作方案。市、县(市)域、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庄,均应编制村庄规划。已编制的村庄规划要按照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开展实施评估,根据实施评估情况做好修改完善工作。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和独立于城市规划区的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城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县(市)人民政府可采取乡村规划管理专用章等形式提高审批效率。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报杭州市规划局备案。
  村庄规划应按照《杭州市村庄规划设计导则》开展编制,应重点明确历史文化遗产、山水林田湖草等保护要求,明确村庄建设用地布局和界线,提出产村人融合发展对策,对农村居民点、生产性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合理布置和安排,提出村庄设计导则和农房风貌管控和建设管理指引,明确村庄建设近期行动和重点项目。形成一张村民看得懂、项目能落地、实施有保障的村庄发展蓝图。
  杭州市规划局应加大对全市村庄规划设计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优秀村庄规划设计评选推介工作。《杭州市村庄规划设计导则》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另行制定。
  (三)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设计
  村庄设计是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村庄景区化、特色村落打造的重要规划依据。风情小镇、精品村、美丽宜居示范村、历史文化村落、传统村落、景中村等应依据村庄规划率先做好村庄设计。要通过特色乡镇、特色村庄先行先试、重点项目实施村庄设计,分类有序推进村庄设计,提升村庄设计质量。村庄设计由乡(镇)人民政府和独立于城市规划区的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可采取乡村规划管理专用章等形式提高审批效率。
  村庄设计应按照《杭州市村庄规划设计导则》开展编制,应注重传承和彰显自然资源和地域文化特色,倡导绿色环保理念,充分挖掘、运用地方元素,倡导就地取材,运用传统工艺,形成村庄独有的特色风貌。
  (四)建立农房设计图集更新机制
  市规划局、市建委应指导区规划分局、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杭派民居”建设总体要求,坚持安全实用、传承创新、彰显特色的设计理念,制定当地的农房设计图集。积极开展“最美民居”评选工作,引导村民及社会各界更积极地参与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各地应结合当地的农房设计建设管理实际,及时更新、完善、推广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并免费提供设计修改等图集落地所需的相关服务,为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房建设做好保障。
  (五)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要依法完善和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管理,保障乡村规划科学落地。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农村住房等建设应当依法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不需要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的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村民单体住宅建设,城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全面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带图审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符合省、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六)实施驻镇乡村规划师和乡村规划员制度
  区、县(市)政府要选择一家知名的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机构作为战略合作伙伴为辖区乡村规划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坚持“问题导向,试点先行,全域覆盖,全程服务”的基本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进驻镇规划师和乡村规划员制度,结合“百千万”常态化制度建设,在部分区、县(市)选择若干乡镇进行驻镇乡村规划师和乡村规划员的试点,为乡村规划科学编制、规划科学实施和监督管理提供人力保障。
  (七)加强乡村规划实施管理力度
  城市、县(市)城乡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房、乡村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开工建设、监督巡查和规划核实等环节的管理力度,切实履行好相应的管理、审批监管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委托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由其履行相应的管理、审批监管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乡村规划员要积极配合做好对项目规划建设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对定位放样验线、施工过程、主体完工复核等关键环节,要做到亲临现场、亲自参与核实,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报告。
  (八)加强乡村规划档案管理
  要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统一标准,对乡村规划成果及编制档案、乡村建筑设计方案及相关审批信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批后管理文件进行建档管理,并纳入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和规划档案馆。推进“数字乡村规划”试点,发挥地理信息技术在乡村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管理、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全市乡村规划管理的统一领导、统筹实施、全面保障,成立杭州市乡村规划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城乡规划、发改、财政、建设、国土、交通、环保、林水、农业等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城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担起加强乡村规划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实乡(镇)、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力量,积极创新改进乡村建设管理机制。市本级要在立法、机构和职能配置、人才和技术等方面加大统筹和支持力度。
  (二)落实经费保障。城市、县(市、区)、乡(镇)各级政府要加强资金保障,将乡村规划编制经费和驻镇规划师、乡村规划员、乡村规划联络员制度保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本级财政安排一定的镇村规划专项经费,由杭州市乡村规划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主要用于镇村规划设计、成果评优、人员培训、重要规划的专家审查和咨询费用等。
  (三)加强督查考核。加强对乡村规划建设的考评力度,加大对规划设计先行村、示范村的政策倾斜。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将乡村规划编制和实施成效、管理制度执行成效、经费保障、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农村违法建设查处等作为考核区、县(市)政府,乡镇政府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定期上报工作情况,互学互比,推广成功经验。
  (四)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对乡村规划宣传和对村民教育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乡村规划、村庄设计、农房设计等宣传,大力普及乡村规划建设相关知识。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不定期组织面向政府和部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乡村规划联络员、农村建筑工匠等的培训学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