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01/2018-2634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政函〔2018〕33号 | 成文日期: | 2018-03-26 |
发布单位: | 市政府办公厅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市规划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你们《关于要求批复〈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前进东产业单元农居安置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杭规〔2018〕16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由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前进东产业单元农居安置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对《规划》中的主要内容予以明确。
(一)规划范围:东至东三路,南至规划江东一路,西至规划前进大道,北至江东二路,总用地面积约31.59万平方米。
(二)发展目标:围绕“服务大江东、建设新前进”的总目标,以大江东分区规划为指导,结合安置区块实际,做到提前谋划、精准规划、精细实施,将安置区块打造成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的产业配套区块的样板区。
(三)功能定位:融多元居住、生活服务、休闲游憩于一体的品质生活社区。
(四)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原则同意规划区内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和规模。
(五)道路交通规划:原则同意规划区内道路网按照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3级控制。
(六)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原则同意规划区内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环卫、消防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统筹安排。
二、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或建筑物的现有合法用途在其用途改变或建筑物重建前不必根据《规划》进行调整。
三、规划范围内任何用地或建筑物如需更改用途,或进行任何其他的开发重建,新的用途和开发重建必须符合《规划》。
四、因规划实施需要,需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规划》批复前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用地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划拨用地建设项目,除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外,其后续规划许可与管理仍可按原确定的规划条件执行。
六、《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七、《规划》经批准并加盖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规划设计成果检验章后生效,原有同级别同类型规划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