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政策背景。201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联合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国家层面两个文件为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上位法依据。《暂行办法》重点明确了网约车平台、车辆、人员实行三项行政许可管理制度的政策框架,强调出租车事权属地管理原则,并授权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数量、运价、车辆标准、人员条件、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则等五个方面因地制宜作出规定。 为落实国家两个文件精神,规范网约车新业态管理,2016年11月1日,我市在全国省会城市中率先出台实施《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试行一年来,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运管、公安、物价、市场监管、税务、质监等部门紧密配合,网约车规范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截止2018年1月21日,全市已许可设立网约车平台企业7家,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11101人、办理网约车运输证车辆8677辆,平台、车辆和从业资格发证数量位居全国城市前列。同时,积极鼓励共享,科学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非法营运的边界,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关规定也得到了落实。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实施细则》符合杭州实际,对贯彻落实国家相关规定、推进网约车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因此,一年试行期结束后,应对细则修订完善并重新发布实施。 (二)目的意义。落实国家二个政策文件规定,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政策制定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以“乘客至上、方便群众”为导向,着力解决打的难问题,同时,统筹政府与市场、出租汽车与公共交通、存量改革与增量规范等三个关系,按照“遵循国家规定、符合杭州实际,鼓励创新、宽严适度,确保平稳、有利监管”和“政府管平台,平台管司机(车辆)”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细则》,稳妥推进我市网约车落地政策。 二、政策法律依据 该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文本的核心内容。1、总量和价格。网约车数量和运价均实行市场调节。2、车辆准入标准。除执行国家已有规定外,我市细化三点要求:一是具有本市号牌;二是车龄在5年以内;二是新能源汽车轴距2600毫米以上或者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非新能源汽车轴距2700毫米以上或者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3、从业人员准入条件。除遵守国家规定外,杭州市细化了一点要求,即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已办理居住登记,或在本市已办理身份信息登记。4、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鼓励共享出行,规范合乘行为,划清合乘与非法营运、网约车的边界,防止政策漏洞。文件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包括免费互助和分摊部分出行成本等方式,本市鼓励免费互助的私人小客车合乘。凡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或驾驶员和信息服务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费用总额超过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里程运价的50%上限的,均属于网约车经营活动,相关平台企业、车辆、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约车相应的经营许可或从业资格。5、规范网约车企业经营行为。重点规定网约车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承运人责任以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强化管控措施。6、县(市)网约车统一政策。四县(市)政府不单独制定网约车政策,纳入大杭州统一管理,实行一级许可、两级监管。 (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试行版实施细则共6章30条,现修改为5章26条。主要修改内容为:1、进一步简化网约车运输证办证手续。试行细则中有关网约车运输证办理程序的第(十)、(十一)两条规定,拆分为第(九)(十)(十一)三条,将办证程序描述更清晰、手续更简化。其中,取消了提交车辆购置发票等资料,并对各个环节办证须提交材料进一步明确和简化;对未上牌新车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免除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的要求,更加方便新车办证,减轻经营者负担;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交办运〔2016〕144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车辆保险证明的具体要求。2、进一步放宽驾驶员从业资格准入条件。从试行政策的“取得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或在本市取得浙江省临时居住证12个月以上”,改为“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核发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在本市已办理居住登记,或在本市已办理身份信息登记”。修改原因是:与市人大上月批准并报省人大审议的《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案中相关表述一致,取消6个月或12个月的在杭居住时长限制,对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考试的条件进一步放宽,顺应市场需求和群众呼声,与流动人口管理相关政策衔接。3、对驾驶巡游车和网约车的驾驶员实行统一资格管理,推进新旧业态融合发展。网约车驾驶员许可证件名称由“网约车驾驶员证”改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修改原因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改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134号)规定,对巡游出租车驾驶员和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考试进行改革,同时,我市拟修订的出租车管理条例,对驾驶巡游车和网约车的驾驶员实行统一资格管理,只要考试取得客运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持证人员就可以在巡游车公司和网约车平台之间自由流动,保障驾驶员独立性和自身权益,促进行业竞争与业态融合。同时,我市在2017年12月1日开始对从业资格考试进行了再次改革,公开题库、简化考试、降低难度。这样的制度设计在国内尚属首创,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了专家、媒体、从业人员的普遍赞同。4、取消网约车不得进入站点侯客的规定。从试行政策的“网约车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站点候客”,改为“网约车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轮排侯客通道候客”。让网约车可以在客运出租汽车临时泊位上下客,也为有条件的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区域建设网约车停车等候区域、建立良好的网约车上下客秩序留有余地,方便市民乘车,方便网约车司机接送乘客。5、取消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1年的规定。原设定1年有效期,因与实施细则试行1年对应。修订后许可证有效期参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启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规定执行,不在此文件中累述。6、调整了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有关规定。试行文件标题和第五章有关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内容整体删除,在新文件中归并为一条,作出“排除违法性”的规定。7、删除原第三条关于数量运价临时管控和原第二十七条关于暂停受理新增办证的限制性规定。原第三条规定“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必要时可对网约车的数量和价格实行临时管控”。原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实施细则,且未落实限期整改要求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修改原因是:市人大上月批准并报省人大审议的《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案中拟作出“市人民政府因维护公共利益需要,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等规定,并增加了一些对网约车平台企业的管理手段,因此该文件的相关表述可作删除。8、试行细则改为正式施行的文件。将试行文件最后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至2017年2月28日为过渡期,试行期1年,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实施”,改为“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3月8日起施行,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从试行文件转为正式施行文件。 (三)适用范围。杭州市行政区域内。 四、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胡惠建 联系电话:8515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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