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杭州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办法(2018年版)》政策解读 | ||||||||||||||||||||||||||||||||||||||||||||||||||||||||||||||||||||||||||||
时间:2018-12-18 16:25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 ||||||||||||||||||||||||||||||||||||||||||||||||||||||||||||||||||||||||||||
《关于印发〈杭州市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量罚办法(2018年版)〉的通知》(杭环发〔2018〕57号)已于近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建立完善并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有效防止过罚不当、同案不同罚现象;有利于监督制约行政执法工作,积极防止腐败现象发生;有利于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途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环保部门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量罚办法》的制定目的为提高环境行政处罚质量,规范环保处罚行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监督。 二、适用范围 《量罚办法》适用于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对适用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各县(市)、区环保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滨江区(高新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环保局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参照执行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量罚办法》确定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坚持依法查处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量罚坚持“罚过相当”的原则。依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第三条“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拟处罚款额度设定了通用计算公式:S1=A+(B-A)×Fn×G,综合考量了违法主体的规模、行业性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以确定罚款额度,并规定了加重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条件和范围。 Fn值对应表
G值对应表
(三)关于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条件的设置。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环保部《关于印发〈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的通知》中第三大点“合理把握裁量尺度中”规定的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决定罚款额度S2= S1*【0.7+0.3*N】,S1为拟处罚款额度,N为整改效果系数。 整改效果系数N值对应表
(四)对案件特殊情况的处理。裁量基准相关说明第4点和第5点规定,对裁量基准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由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小组讨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性质恶劣的案件,可以不参照本裁量基准执行,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由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小组讨论决定。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解读人:范建超,联系方式:0571-87238542。 |